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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某招标文件范本对投标价修正的规定,请您评头品足,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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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2:43: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招标文件范本对投标价修正的规定,请您评头品足,提出宝贵意见。
1、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2、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3、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4、(1)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2)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4)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5)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6)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5、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6、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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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3:03:34 |只看该作者
就低不就高的做法是哪里都有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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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6:50:16 |只看该作者
刚才到商务厅机电办培训,结束的时候省发改委某位官员发言,有两句比较好:

1、对监督机构,法律没明确能做的,就不能做;

2、对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投标人等被监督对象),法律没禁止的,就可以做。

我个人觉得,说的比较好。

关于价格修正,以上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若没违反,即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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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16:59:44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
刚才到商务厅机电办培训,结束的时候省发改委某位官员发言,有两句比较好:

1、对监督机构,法律没明确能做的,就不能做;

2、对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投标人等被监督对象),法律没禁止的,就可以做。
.......
呵呵 这是社区常提到的观点啦!(再认真看看是否合法合理)
法无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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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10:56:43 |只看该作者
其他几条是就高不就低。招标文件中明确了,也是为了减少麻烦。当然得偏向招标人。
只是第3条的规费,可不是招标文件说交多少是多少,介个有各省规定的计算规则。例如您在市区建房,您税金说按乡镇收就按乡镇收了?介个可不成开玩笑了?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不是招标文件说了算滴,介个是必须按规则收滴。
第6条,貌似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啊?不同意修正的无效标足可以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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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15:19:22 |只看该作者
可不是招标文件说交多少是多少,介个有各省规定的计算规则。例如您在市区建房,您税金说按乡镇收就按乡镇收了?介个可不成开玩笑了?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不是招标文件说了算滴,介个是必须按规则收滴。
第6条,貌似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啊?不同意修正的无效标足可以了。
http://www.e-up.com.cn/ http://www.e-up.com.cn/about.html http://www.e-up.com.cn/team.html http://www.e-up.com.cn/cases.html http://www.e-up.com.cn/servi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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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22:26: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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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2-3 23:14:09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刚才到商务厅机电办培训,结束的时候省发改委某位官员发言,有两句比较好:

1、对监督机构,法律没明确能做的,就不能做;

2、对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投标人等被监督对象),法律没禁止的,就可以做。
....... (2012-11-30 16:50)
监督是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法律授权进行,法律没明确能做的,就不能做;


对代理机构等,是民事行为,不禁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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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20:56:51 |只看该作者
针对以上范本个人做以下建议:从以上几条可以看出应该是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模式。
一、 我觉得第3条的规定有不妥之处,因为规费、税金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是统一金额的,而是应该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的,且不得做为竞争性的费用。即规定计算的取费基数及费率,而不是直接规定金额。同时我觉得这属于强制性规定范围,同时理应属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我觉得此处的修正不妥。
若评标委员会对此部分要求投标单位进行了澄清或者修正,则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
对于暂列金额、暂估价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入报价,若未按规定计入,依招标文件规定是否进行修正。
二、至于第2条的部分问题。我有以下看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关于投标价有相关规定:4.3.2 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若本文件范本为工程类,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评标办法响应性评审标准标的符合性评审中有一项规定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若此项不符合即通不过符合性评审。
三、第6小条中,出现所述情形,我觉得用:“其投标文件无效”比“取消其投标资格”较合适,另外我觉得“同时没收其投标担保”不太合理。
本人不才,如有疏漏和不妥之处,还请广大网友及老师们参与讨论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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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8:50:38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2012年版)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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