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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二批甲级代理机构认定工作即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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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4:25: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国库司发布专门通知
第二批甲级代理机构认定工作即将开始

  11月1日,财政部国库司将开始今年第二批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日前,财政部国库司发布关于2011年第二批集中认定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的申报流程作出改进,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据悉,此次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集中审查认定时间定为11月1日~4日和11月7日共5天。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须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专栏,按照提示和要求完成申请程序及资料申报,同时将相同的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部。
  
  与今年5月第一批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申报不同,在此次网上申报过程中,“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审核系统”将对已完成报送的“代理机构序号”进行排号,财政部国库司将根据申报顺序分日分批次开展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的认定工作。在2012年6月1日下一次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集中认定前,甲级资格证书到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参加此次集中认定,以免出现资质到期无法使用的情况。
  
  通知要求,有关代理机构应在10月30日8时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财政部将按序号统筹安排确定现场申报时间,并于10月30日12:00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
  
  除对网上申报时间作出规定外,通知明确规定了有关代理机构初审时应提供的9类相关证件原件: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近一年的验资或审计报告、资质证书原件;专职从业人员的职称证、培训证、人事档案管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原件;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意见的扫描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原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原件;业绩的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原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原件;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等。
  
  通知特别指出,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另外,申请资格中所说的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其中不包括退休人员。(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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