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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探讨之二(职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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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08:40: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探讨之二(职业准入)

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准入问题法律之探讨

□ 文/江西方兴科技有限公司  汪才华

    摘要:现行的招标采购从员人业存在人员混杂、整体素质低下等问题,究其法律方面的原因是职业准入标准不一、总体又缺少标准,而正在推行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与认证工作因“两法不一”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应条款可能会使招标师处于“有标准但可有可无”的境地。因此,从法律层面对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准入统一标准、扩大范围、提高门槛成为一种必要。

    关键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标师;职业准入;招标人员国家统一考试

引言

    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作为从事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现场踏勘与投标预备会组织、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投标文件接收、开标与唱标、评标委员会组建与协助评标、中标公示、招标工作报告编制、投诉处理、合同签洽等招标具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招标采购过程中既涉及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众多法律法规知识,也涉及工程、货物、服务等具体采购对象的专业知识,还涉及到与投标人、设计单位、评标专家、监督机关等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因此,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应该具有复合性知识和能力。招标投标制度虽然已在中国实施了近三十年,但事实上一直缺乏统一的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从业人员队伍结构混杂,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已经成为制约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建立规范的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招投标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已经成为业界的一种共识,而现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人员准入的条件分而设之、对从事招标采购专业的人员实行不一样的标准、总体上又缺少又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准入的资格要求,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从法律方面来探讨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准入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现有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规定

   
笔者根据法律现状和从业人员所处在的单位性质将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分为自行招标从业人员、集中采购机构人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仅在《政府采购法》中体现,其他两类人员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均有体现。


    1、自行招标对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其均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具有与招标公路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招标,应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招标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设有财务机构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招标人员有从事同类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且至少含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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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21:45: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继续发帖时,遇到了问题,发不出; 发了电子邮件给我,请我帮助继续发;下面是转发楼主的文章原文(我重新排了一下版和格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具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采购人员应经过省级财政部门培训合格。

  2、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采购人员应经相关机构考核合格。

  3、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有关的规定

  1)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工程代理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甲级不少于5人,乙级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不少于6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甲级具有10年以上,乙级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要求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有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70%。

  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甲级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少于50人,乙级不少于30人;招标专业人员中,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甲级不得少于70%,乙级不得少于60%。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人员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应具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甲级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乙级不得少于50%,具有高级职称的甲级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乙级不得少于10%。

  5)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人员要求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获得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应具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6)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数量。业务人员中,应具有占职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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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15 21:49:38 |只看该作者
  一、存在的问题

  从上可以看出,各部门对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规定各不一致,除原建设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提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甲级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甲级不少于5人,乙级不少于3人”等比较具体的规定,财政部提出“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应经过财政部门培训”外,其他部门的规定对专业人员的规定,几乎都是“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造价、财务人员,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等泛泛的规定,等于没规定一样,使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处于没有标准的状态。

  正是因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存在上述缺少规定、各部委对准入条件分而设之等问题,为提高招标采购职业素质,规范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2007年4月30日,原人事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建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2009年11月和2010年6月,在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的大力支持下,分别举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招标师考试举行,据统计,两年报考人数超过12万人,应考人数达100641人,共18337人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发改委在2010年5月制定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对招标师证书的服务登记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招标师的开考与登记认证工作使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准入有了标准,无疑对于提高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是一大进步,可问题是:

  1、招标师的考试由国家发改委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发改委作为《招标投标法》下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部门,对今后涉及重大项目、市政与房建、交通、水利、铁道、水利、机电国际、科技项目等招标从业人员进行统一认定与管理没有太大问题,而财政部门管辖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认定因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而难于纳入招标师的管理,虽然考试的内容已涵盖了《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另外,从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可见一斑:

  其第二十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专业人员;

  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认定、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即使是《招标投标法》下的从业人员,理应包括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而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9月29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综上可以看出,两部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招标采购人员要求只体现在《招标投标法》下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设置一些招标师,《政府采购法》下的从业人员资格制度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他从事招标的专业人员没有实质性规定,这样,如果两部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得以实施,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将会造成“招标师有标准但基本没用”的怪圈,职业准入问题将还是回到从业人员混杂的现状。且自行招标没有强制要求配备招标师,将会出现自行招标和代理机构招标对专业人员要求的标准不一的现象出现,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比招标人自行招标要求更高,社会成本更高,招标人将更加不愿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现有的法律制度也割据了政府采购与工程项目招标,集中采购与招标代理,自行招标与招标代理之间的招标从业人员的准入要求,造成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不利于招标采购行业从业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招标师如果在法律层面都没有得到认可,也就不可能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与认可,从业人员即使有招标师资格证书也将会缺少社会职业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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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21:50:50 |只看该作者
  一、对策与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专业人员职业准入的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统一职业准入标准

  当然最好的办法应是对招标采购人员职业准入实行统一的标准,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监管,这就涉及到“两法合一”的问题,“两法合一”毕竟短时间内难以实现,鉴于国家发改委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实施招标师资格考试与招标师职业水平认证工作已实施了两年,考试内容已涵盖了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全部内容,笔者认为,应继续推进这一制度,建议将财政部也纳入招标师考试和认证管理工作上,即考试由国家发改委、人保部、财政部共同实施,共同出题,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招标人员国家统一考试”,这样,为今后“两法合一”在人员准入统一标准打下了基础;为了利于发委改和财政部相互认可这一制度,认证方面还是保留发改委和财政部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框架下分别认证的职权。

  2、扩大职业准入范围

  扩大招标师强制准入范围,对于涉及招标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购中心、招标人特别是自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组建的清标小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均规定需具有一定招标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3、提高招标师的准入门槛

  前两次招标师考试四科通过率总体只有18.22%,相对其他职业考试,这个比率不算高,业内就存在一些降低考试难度的呼声,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而应该继续保持一定的难度,把握“宁缺勿滥”的原则,特别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未出台、现有获得招标师职业资格人员实际上还处在“空转”的情况下更应如此。提高招标采购职业准入门槛将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人员的素质、使从员人员更加珍惜招标师资格证书这一“饭碗”、更加注重自己的职业操守。

  五、结束语

  本文分别阐述了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自行招标从业人员、集中采购机构人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指出了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准入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带来了招标采购行业人员混杂、总体素质低下、整体缺少职业荣誉感、招标和采购人员无法交流等问题,而正在推行的招标师考试与认证工作因“两法不一”将会职业资格依然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提出了在现在法律框架下提出了将财政部纳入到目前国家发改委、人保部二方推进的招标师考试管理,使招标师在考试层面首先达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招标人员国家统一考试”,招标师的认证保留发改委和财政部分别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框架下分别负责,也提出了扩大招标师强制准入范围和提高招标师的准入门槛的现实解决办法。希望能得到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立法者的认同与重视。

  参考文献:
  1.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主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
  2.汪才华:《浅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招标2009年第45期,第30-33页。
  3.李小林:《招标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前景日益明朗》,资料来源:安徽省招标局网http://www.ahbidding.gov.cn/DocHtml/1/2010/8/11/365742273432.html,浏览日期: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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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21:52:31 |只看该作者
不知为何,同样排版的字体,发出来就有大有小……

请楼主和大家帮助审核,是否有文字或者其他错误;

如有,请指出 !

谢谢楼主;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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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22:14:09 |只看该作者
不知为啥,那么多人妄图把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合而为一?这两个法惹了大家了吗???在本人看来,这好比妄图把民法和刑法合而为一一样可笑而又没有任何意义。两个完全不同的法,规范社会生活不同领域问题的法律,为何非要合并呢???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包括政府的各类主体,而政府采购法则只适用于政府为主体的采购,政府采购不一定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你怎么合并、统一???难道非得把物理和化学、金融和工程、化工和汽车制造统一起来,才能显示出学识???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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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22:25:28 |只看该作者
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而言,不是缺大一统,而是缺两个重要方面——一、立法上仍然存在大量漏洞;二、司法、执法力度太弱,违法成本太低,客观上存在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事实。我的看法是,有了“政府采购法”还不够,哪怕不再出台法律,也应该再来些诸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条例”、“个体及私营企业采购管理办法/非政府采购管理条例”之类的法规和规章;有了“招标投标法”还不够,应该再配套出台“商务谈判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管理办法”、“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等条例、法规和规章,否则永远有空子可钻,永远有幕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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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23:15:3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gzztitc于2011-11-15 21:50发表的  :

2、扩大职业准入范围 K/=_b<  
扩大招标师强制准入范围,对于涉及招标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采购中心、招标人特别是自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组建的清标小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均规定需具有一定招标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s)2fG\\1   


.......

对于涉及招标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均规定需具有一定招标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好注意!
不过呢,历来都是外行领导内行,外行监管内行。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是招标师的话,招标师可能就真的分文不值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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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23:48:55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举例:国家造高铁,这个招标采购过程就既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又要符合“政府采购法”之规定;潘石屹造他的SOHO,只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就没有问题了。

但是问题是招标投标法(包括征求意见稿的“条例”)中很多细节都没有规定,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尚有歧义,还有很多空白点,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再比如,国有企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显然国有企业不在“政府采购法”的规范主体之列,那么这就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与WTO规则不符、与欧盟惯例也时有冲突。

在现实中,于是存在中铁九局在宇松铁路招投标完成后,敢于肢解发包、违规转包;中铁四局敢于在采购完钢筋后,在施工现场拉细钢筋、将钢筋瘦身。“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必须总承包单位完成,并非不允许分包,但是在中铁这样的国企乃至央企敢于公然招募没有任何资质的单位、施工队、个人完成工程,正是在企业采购方面放松监管造成。

在工程中,我从没有见过总包单位(即便是国企)对分包进行招标(或与之相对应的规范过程)的,也没有见过在采购货物、材料时进行招标(或与之相对应的规范过程)的,这不是立法上的漏洞又是什么???

因此,与其探讨二法合而为一,不如多研究一下立法上的盲区和漏洞,为减少动车追尾、桥梁垮塌、基坑坍塌、瘦身钢筋等等而做最大的努力!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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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09:57:15 |只看该作者
可不可以把招标师细化,分为工程、政府采购、机电采购、水利、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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