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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我国招投标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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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0:13: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我国招投标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作者注:这是正式的书面发言稿;是把初稿,经过招标投标协会的同志做了部分文字修改,比如,去掉了初稿中的“浅谈”等字样,而形成的。现发出给大家参考;并请批评指正!201110月】

               2009年10月9日  书面发言  高子正
   
    在这纪念《招标投标法》10周年的日子里,作为一名从事招标工作20多年的从业人员, 对照过去和现在感触颇多。
  
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对于我们这些从业人员来说,好比见到了初升的太阳。尽管《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很多不足,存在很多问题,但其历史意义是伟大的。因为它以法律的形式表明,我们国家决心改革开放,决心要实行市场经济的办法,依法管理经济和投资领域的有关事务。

一、主要成就

我感到,10年来,招投标领域有以下八个方面的成就:

(一)我国初步建立起公共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在招投标领域,我国制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制定的1000多个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政令的颁布实施,基本上规范了公共采购招标所应该遵循的宗旨、原则与具体程序和违法违规的处罚办法。不久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收集整理,出版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手册,收录了其中最重要的274个。这个手册的内容丰富实用,给大家的实际工作带来帮助。

二 招标代理机构发展迅速,从业人员猛增。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各类招标代理机构5000多家,从业人员大约100万人。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各个主管部门制定了比较严格和规范的“资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对从业人员规范,正在准备进行招标师水平考试,不久的将来,过渡到建立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而在10年前,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在机电设备招标系统以及成套系统和建设工程招标系统,总共数千人。

三 规范化和注重监管,成为人们共识

现在,随便阅读一份采购招标有关的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人们常见到的,是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批评,对于各种“热热闹闹走过场;认认真真假招标”现象的斥责与痛恨和解决问题的对策研究。特别是,不少部门和地方,注重了对评标阶段和评标委员的监管问题。

其实,规范招标投标,应该从规范招标公告开始。招标公告是公开向社会发布信息的第一步;目前,有不少招标公告不规范:或者是以招标公告的名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还有的招标公告,内容严重缺项,不能给潜在的投标人足够的信息;还有的招标公告招标人就不很合法;还有的招标公告内容含有歧视性的条款……
如果,人们只从开标阶段才注重监管问题,当潜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已经造成后,纠正起来就不那么容易,或者说后期纠正导致的损失更大。

四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政府行业企业有了沟通的桥梁

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后,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协会有正式会员单位1300多个,成为沟通政府部门与广大招标投标单位和人员的桥梁,对中国招标投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 政府部门开始从单纯的监管,向提供公共服务工作转化

最突出的表现是2007年,发改委等9部委出台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商务部早在2003年,就制定和推广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范本,以后不断改进。这些标准格式文件的重大意义之一,是告诉大家怎样做是对的、是规范的。这就改变了以往主管部门只是“单纯的监督管理”,总是说基层工作怎么怎么不对的那样的做法。商务部的有关网站,既是发布信息平台,又是申报和审批的工作平台,方便了最终用户和投标人;而财政部早就在广东省开始了“公共财政”改革问题的试点。

六 积极探索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招标投标法》颁布后不久,南京市的睿之海公司,在市司法局等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了对招标投标的“可信度评价。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都下了很大的功夫,逐步研究市场经济下的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不久的将来,招投标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将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发展。

七 逐步建立健全各地与各部门的专家库

在试点开展招标工作之初,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较早的成立了由市政府颁发聘书的只有100多人的专家委员会。如今,天津国际招标公司就广泛联系征聘各行各业的专家1200多人。笔者看到,全国各个省级和部门,大多建立比较门类齐全专家库,一般都有上千人,有的省达到5-6千人。各行各业的专家们,在中国的采购招标事业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贡献了自己的聪明才智。

八 国家与公众对公共采购招标越来越重视

人们不时的可以从报刊媒体上看到对某某地方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崇洋媚外”“不公正”等等批评报道,说明一个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正在逐步形成。这种社会监督,不仅体现了新时代的人民民主,也是对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一个巨大的监督与促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必将成为真正的人民公仆重要的行为准则之一。

概括目前行业的一些意见建议和成功做法,初步归纳成中国采购与招标应遵循的八大模式:“党政领导关心支持;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政府部门科学推动;群众参与共建;专家帮助咨询;他律结合自律;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并举;司法公正守住最后一道关口。” 【作者注:这一段的红色字体是这次添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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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0-10 10:14:50 |只看该作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招投标行业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 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问题

建立健全一个具有真正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统一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目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并存,同时规范有关公共采购,导致“两法冲突”问题长期存在,影响了许多工作深入开展。长期来看,两法应该统一。

     二 明确有关名词概念定义问题,努力和国际接轨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但是,究竟什么是“招标投标”?人们的认识并不统一。定义和词汇的混乱使用,不利于将来和国际接轨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也不利于国内统一监管和深入分析解决问题。

     三 研究适当开展“邀请招标”

过去,人们要做“公开招标”是不容易的。比如,要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需要提前2个月预订版面;而实践中,根本没有时间也不可能提前一两个月就知道某个项目具体哪天可以发标。报纸的广告费很高,四分之一的版面,也许就要4-5万元,那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难以承受的。所以,过去的招标,有公开招标,也有许多邀请招标。竞争同样是很激烈的,效果也是很不错的,不少招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最终用户的高度赞扬。

现在,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这个难题迎刃而解。只要是合理合法的招标公告,在提前一两天上传给网站,就可以及时发布。潜在的投标人,也比较容易获得有关的招标信息。

但是,技术上的成熟,带来的不一定是对招标方式更加合理科学的选择与运用。虽然有邀请招标的方式,由于严格的审批要求,申报要求邀请招标的条件,比直接公开招标要难很多,审批起来也比较困难,时间和精力花费也需要很多。这样,一种科学的国际上广泛应用的适用性很强的采购方式,就在无形中被几乎取消了。我们常见的,都是所谓的公开招标。

这样,有的公开招标难免“变味”;类似“报名”的做法,就相当于招标人自己做一个“资格预审”,在前来报名的20-30家潜在的投标人中选出若干单位,进行邀请招标。而这样做出来的“邀请招标”,更容易钻空子,脱离应有的监管。

世界银行是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招标方式(称作国际竞争性招标);但是,对于一个大的项目而言,公开招标金额占到60-70%,邀请招标(称作国际有限招标)的金额占到20-30%的比例。

未来的中国采购招标,应该研究,适当提高邀请招标的比例。

     四 从落实责权利的角度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法》

我们应该科学的按照法律和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区分确定招投标活动中各个当事人的“责权利”。

对于招标人,陈川生同志在他的新书《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解读评析——评标专家指南》中,总结归纳了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三大权利:自行选择招标代理;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确定中标人。6项工作程序权:发布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澄清);踏勘现场;主持开标会议;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一些地方或者部门规定,招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不得随意选择招标代理,而必须在若干招标公司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必须按照评委会的推荐次序确定招标人等等;否定了《招标投标法》的宗旨和条款的明确规定,引发不少问题。

对于外聘的评标专家,规定也不尽合理,抽取专家只能提前半天;抽取和通知,都采用计算机完成……专家到达现场后的第一件事,是收缴手机,防止与外界联系泄密。法律法规之所以提到聘请专家,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最终用户和招标代理公司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请专家是起到帮助和咨询作用。聘请专家中主要的问题,应该不是监督和反腐败,而是专家能否以及如何起到良好的咨询、帮助作用。当然,对于不负责、不称职的专家以及违法违规的专家行为,我们应该及时纠正和处置。

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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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0-10 10:15:32 |只看该作者
五 研究解决几个“边缘性问题”

1 关于报名问题;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以及各个部委颁发的政令中,都没有谈到投标需要“报名”的问题。这种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必须报名,才能购买或者取得招标文件的做法,是对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的一种偏离。基本上,都要求在指定的时间(一般是5-7天内)到指定地点,携带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原件和介绍信、身份证等等,报名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这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资格预审前的资格审查。

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发的《标准文件》,也提到了资格预审;但是,那是面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的,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写明审查标准等等,必要时,还需要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求公正。而“报名”程序中的资格审查,没有标准可言,是否随心所欲,外人谁也不知道。

特别要引起大家关注的是,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了“报名”程序的话,在招标公告里面,再也看不到类似“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以及未来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等等情况。

2 关于投标文件的受理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潜在的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在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把投标文件递交到了制定的地点,就成为正式的投标人。而在此过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责任和义务只是“收到”或者“签收”,没有审查处理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个过渡阶段。对于使用国有资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招标人的权力受到一定的制约,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然后招标人确认,等等。同理,在开标大会上,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也没有宣布“废标”的权力。

而有关部门的政令,规定了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时有检查密封是否符合要求的“受理”权,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原意,又造成实践中仅仅因为密封或者盖章问题的大量废标。

未来的中国的招标投标,应该向世行、亚行等国际惯例的做法靠拢。

3 关于各种招标中心问题。国内采购招标不能避免的一个问题,是政出多门。为了统一和协调,有些地方的领导陆续出台了建立地方统一的监管机构(招标局或者市级招标办),并且,建立地方(如全市)统一的招标中心,把各类的采购招标有关的事项,统一归纳成必须到该招标中心办理,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货物采购招标、政府采购招标、;服务类别的招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企业产权交易等等。

对此问题,不宜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一方面,应该允许地方进行改革的试点,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前提下,可以突破一些政令和规章制度的局限;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明确“招标中心”的地位和作用。笔者以为,将其定位为“市场服务性机构”可能更加适合。

招标中心不应该是监管机构同时又是执行机构。招标中心不宜定位成垄断性的招标代理机构,防止对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权利的破坏;招标中心也不宜定性为招标代理机构,防止既做招标代理,又给大家提供场地等服务。

但集中做有关服务,可以避免重复建设投标开标和评标所需场地、设施等资源……节约资金,有利于监督管理。

4 关于各种随机抽取问题。采购招标投标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应该有其客观的规律。按照“科学发展观”,我们应该不断的研究探讨,找出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招标投标办法。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简单地看到招标投标中的问题,不知道如何采用科学的办法来解决,便出台了各种“随机抽取”的办法。比如,为防止个别招标人利用选择招标公司,实现自己不公正的甚至虚假招标的问题,便出台了“选择招标代理,须在随机抽取中确定”的规定;还有的地方,认为如果招标人最后确定投标人,则很可能利用权力,倾向自己的私下偏好,于是规定:“投标人入围,由评标委员会科学评判;最后中标,由随机抽取确定”。

各种随机抽取,应该有合理的前提,包括对于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的抽取。在我们地方的专家库人数不足,专业不够齐全的条件下,随机抽取不宜过分强调,而应该和满足需求与严格审批、备案结合。

而对那种曲解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根据“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做法,必须坚决否定和制止。

回顾过去,心潮澎湃;展望未来,充满信心。对于各级领导和广大的从业人员来说,应该认识到,中国招标投标“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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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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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0-10 11:10:31 |只看该作者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存在着两大不可调和的矛盾:

1、传统的招标理论与混乱的招标现实的矛盾;
2、经典的招标流程与严峻的反腐形势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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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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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1:12:34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gzztitc于2011-10-10 10:13发表的 关于我国招投标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
关于我国招投标发展的成就与问题

    商务部早在2003年,就制定和推广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范本,以后不断改进.......

商务部(前身外经贸部)1999年接管机电办后(管国际招标),就有了国际招标范本,即99年版本(但编辑印制质量较差)。后来有了2000年版、2001年版、2005年版、2007年版、2008年版。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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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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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5:48:26 |只看该作者
其实,归根结底是制度上实际的无法监督所造成的有法不依腐败问题。然后吧,衍生出种种怪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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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0-10 21:15:50 |只看该作者
总结得很好,建议高老师也可以论述一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进展情况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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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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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0:08:59 |只看该作者
怪的是:程序变手段、监管变越权。而且有愈演愈烈之趋势。
什么时候才能招标就只是招标啊?没那么多的人来插手和操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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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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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5:15:11 |只看该作者
中国招投标的发展,如同种植农作物一般,不仅要考虑施肥、除草除虫,恐怕还要考虑土壤和气候问题![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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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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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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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2:06:47 |只看该作者
缺乏可靠的系统的潜力投标人信息是招标人常常遇到的困惑,这也是招标过程要求潜在投标人报名的客观因素之一。因此当务之急应该建立招投标信息查询系统,便于招标人调查市场、了解潜在投标人的群体分布,编制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资质、业绩、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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