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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一下“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合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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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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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7 11:3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交易中心“开设账户,强制收取投标保证金合适吗?利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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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12-1-7 23:25:2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文件有没规定,好象没有规定吧。按理应是招标人收取,再退还(含息)
但很多招标人嫌麻烦,不愿收取,也有部分招标人不及时退还,所以个人感觉还是统一由中心收取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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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2-1-8 01:49:31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或者说很复杂。

以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而言,其是投标人对招标人为保证投标有效性而做的担保,最直观的看法应当是招标人收受投标保证金,即投标保证金的所有权应在投标人。

用现金形式做投标保证金的,由于现金作为货币在法律上是占有即所有,所以简单说谁拿了投标保证金,谁就有了投标保证金的所有权。

问题来了!

投标保证金从法律性质讲应当是招标人所有,现在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的服务机构代替招标人所有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对投标保证金的所有权,代替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笔者所在省是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交易中心有权集中统一收受投标保证金。”这种规定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换言之,规范性文件不能剥夺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权益。

具有冷幽默色彩的是:这种事情就这么发生了!也算是中国特色的创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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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12-1-8 10:23:06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在具体工作中可以理解为招标人和中心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做法的主要出发点可能是想增加串标、围标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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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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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8 10:43:4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最大利处在于:防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挪用保证金,并杜绝某些招标人非法扣除或延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现象。
最大弊端在于: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有效期结束前理应由招标人保管,代收无招标人委托且无法律法规依据,真出现问题很难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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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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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8 11:18:27 |只看该作者
我自己感觉由交易中心代收没有什么不好,只要是按规定日期退换即可。
但真的要较真起来,按《条例》规定要还利息了,估计就没人愿意揽这个活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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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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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8 17:41:42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毅青) 的帖子

我也正想说交易中心以后得付息,但转念一想,本应做为一个服务性机构的交易中心既然有了行政色彩,那也可以再下个补充通知,让招标人付保证金利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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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8 18:04:18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毅青) 的帖子

这个很关键,无利不高兴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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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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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9 11:26:03 |只看该作者
代收可以保证投标人保证金的安全,同时保证投标人确实提交保证金,用这种第三方的模式监督管理双方。应该没什么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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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9 14:39:23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bob1511) 的帖子

据我所知,也有投标人长期收不回在交易中心保证金的。资金安全与否,和由谁收无关、和您说的“确保”也无关。
要想资金安全,首先得项目“安全”,审批部门要尽责。要想能“确保”,只须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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