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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李小林解释《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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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08:03: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八条 [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建立信誉投标人短名单应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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