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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求教《实施条例》第39“属于”、40条“视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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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22:06: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求教对于措词“属于”和“视为”的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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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18 22:38:12 |只看该作者
视为,貌似现象类推,并不容当事人反证的法律拟制。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目的,明知为不同者而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
属于,貌似是行为的例举,通过行为来认定。
视为的当事人不一定有串标的主观故意。属于的当事人一定有串标的主观故意。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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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18 22:42:09 |只看该作者
疑是官方的解释是怎么说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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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19 08:35:21 |只看该作者
同意总版关于主观故意的解释。
但我认为,“属于”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动机进行串通,不列举具体行为;“视为”是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动机进行串通,一律将某些具体行为定性为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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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08:58:29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九条,其用词为“属于”,其五款规定是对投标人在开标、投标现场以外的地方进行的活动的界定,是需要相关证明或佐证的。
第四十条,其用词为“视为”,其六款规定是对投标人在开标、投标现场的行为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视”见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评标委员会根据第四十条的六款规定不需要其他相关证明或佐证即可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只要出现本条规定的客观事实结果,无条件视为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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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09:14: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沙发、3楼、4楼的发言![s:33][s:125]对于一个工科出身的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法条的措词蛮有意思的,我会慢慢消化三位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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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09:19:01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汉瓦) 的帖子

没有看到官方的解释哦,我这个的“官方”资料不齐全,也没有对比。整份条例,同一个“问题”,措词经常有变化,或者排序有变化,挺有讲究,有的我认为是不够严谨,有的我认为是很无奈的。等下另发帖,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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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09:36:07 |只看该作者
总版解释的有理,用主观故意来区分,还在思考中。。。。。。。。。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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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09:42:00 |只看该作者
也盼官方解释。往往法律法规出台后,编制的人就销声匿迹了,出现“到底为什么”时,无人解释,很多的问题很困惑。尤其是中国的国语很复杂,不是专门研究法理的还真容易搞糊涂。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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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09:54:40 |只看该作者
对于“四十条”规定的六款行为,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具体认定时肯定会很谨慎的,而且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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