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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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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4 22:40: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根据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法定的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有三种:
  一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二是截标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三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这是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不同之处,希网友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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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学习小结《条例》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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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00:03:03 |只看该作者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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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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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08:57:59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说法欠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依据是<招投标法>,它是对招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不可能与<招投标法>相抵触。因此不能说条例与招投标法有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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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09:02:29 |只看该作者
第一条和第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第一条毫无疑问,未通过资格预审就没有参与投标的机会,如果还硬要提交投标文件当然拒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条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涉及,但是在九部委联合颁发的《标准文件》4.1.3款中规定“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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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0:00:04 |只看该作者
请参考我写的帖子,调查和自己的初步小结:

说说“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的情况有哪些 ?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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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2:04:37 |只看该作者
第一点“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投标人”这个词用得不对!
第二点“二是截标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截标”这个词应该是我们自己创造的,应该写全称“截止投标时间”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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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4:58:17 |只看该作者
还应该有个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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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3-30 16:29:50 |只看该作者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尽管《招投标法》没有明确的说“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文件;”,但是通篇看《招投标法》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没有资格提交投标文件,只不过《条例》明确而已,不是新的规定。
个人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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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0:51:41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这确实是一个新的规定。
  如果没有这规定,当出现“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不能拒收,只能接收以后交给评标委员会裁决。
  假如没有上述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因其不属于法定的拒收的情形,招标人只能接收。

  个人理解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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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8:27:26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张老师说得全面,很对,《条例》以前往往收了以后,再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应当是新的规定。

但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再投标,是不是很糊涂的人,或者来搅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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