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780|回复: 1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中标人确定的时间点?

[复制链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02:42: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工程建设项目的
2、政府采购项目的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
   请问:三种类型的招标工作,确定中标人的时间点?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委托评标为会员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拿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后三天内?招标人拿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后三天内公示,公示三天后?等等!请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分类分别说说您的意见!谢谢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zzj0102 + 2 提出实践中的困惑

总评分: 威望 + 2   查看全部评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沙发
发表于 2012-3-31 07:14:10 |只看该作者
老朽的经验:合同可以签字了。都适用。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430

好友

5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板凳
发表于 2012-3-31 08:15:46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确定中标人的时间点是:1、招标人拿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后三天内,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委托评标为会员确定中标人的,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把确定的中标人告诉招标人。

至于公示我认为就是招标人确定了中标人,再听取其他有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学以致用”凌晨三点了,还在学习,太认真了,要注意休息,别太累了!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地板
发表于 2012-3-31 08:58:07 |只看该作者
正在听俞烈老师讲课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1

积分

侠客

5#
发表于 2012-3-31 09:04:36 |只看该作者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欠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加上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但这里我有个绝疑问:“条例为什么只要求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如何处理,是不是中标人也公示?个人理解应该也应当公示
我理解的中标人确定的时间点应该是,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按合同法: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求,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不知当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430

好友

5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6#
发表于 2012-3-31 09:08:01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好好听,有关精神别忘了及时向我们传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1

积分

侠客

7#
发表于 2012-3-31 09:12:58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属于要求,打错字了。嘻嘻。投标文件属于要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8#
发表于 2012-3-31 09:33:26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中标时间点的确定,参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042&page=3一帖我在20楼的发言。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9#
发表于 2012-3-31 09:34:32 |只看该作者
俞烈老师"间接"批评利用论坛形式的沟通、交流学习方式。 哈哈!他举例说得太极端了!


"严重"不认同他的观点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430

好友

5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爱沙发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0#
发表于 2012-3-31 09:49:17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专家的话辩证的听,他们有些方面认识比较偏颇。利用论坛形式的沟通、交流学习方式,能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可以学到许多不同观点,开拓思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兼听则明”,只让大家听一个人的说教,那是愚民政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2-1 08:54 , Processed in 0.078684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