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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出现中标人对应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情况,招标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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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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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8 14:14: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在具体的招标项目当中,如果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当中,出现了中标人对应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情况,招标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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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28 14:38:31 |只看该作者
版主学习好精通。我认为如果招标人改正了,招标人继续与之签订合同,否则,依次与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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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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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28 16:28:49 |只看该作者
不听话还要这种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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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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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28 19:18:16 |只看该作者
改正了并接受处罚,招标人就恶心了。怎么实施合同?天天在一起,天天打仗,天天变更,反正俺得把罚的钱找麽回来。。。。。。。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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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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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3-28 19:47:45 |只看该作者
乍一看,这一条似乎有问题,但熟悉法律制定的朋友应该知道:该条文的第一句话是说招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明明白白地被中标人“要挟”,此时,完全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第二句是指招标人可能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能知情但双方有默契)已经签订合同并开始实施的情况下(大前提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譬如在审计或稽查中发现其中的问题,这个时候,已经无法也不可能取消中标人的资格了,只能采用责令改正和罚款的手段,这也是司法上经常采用的“事后救济”方法。我所真正担心的并非楼主所担心的内容,而是该条文被招标人滥用,以取消中标资格为筹码而随意剥夺中标人的合法权利!这有点类似修正案后《刑事诉讼法》第73条,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有措施限制权利人的任意滥用!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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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3-29 08:14:18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全面、辩证看问题,赞一个。 [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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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2-3-29 08:55:23 |只看该作者
前提都应该是“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前一做法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后一做法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改正后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不知道是否是这样子。[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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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3-29 09:07:36 |只看该作者

回 6楼(carvon) 的帖子

俺认为你说的很对呀 [s:125]  [s: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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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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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3-29 09:41:36 |只看该作者
  首先纠正楼主引用法条中的一个错误,楼主引用法条时,少了非常关键的几个字。74条的原文应该是: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该法条共由两句话组成,都是针对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无理取闹行为”的处理。
  前一句话是对招标人说的,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使主体是招标人;后一句话是对行政监督部门说的,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行使主体是行政监督部门。

  这么一说,大家就应该明白了:1、取消中标资格,不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可以由招标人作出;2、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则应该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二者的行使主体不可混淆。

  此外,该条还突出表现了一个立法原则和宗旨:即条例只想管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对于非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中标人出现上述情形时,只承担“中标资格被取消”和“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享有”的责任(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被罚款的责任(行政责任)。
  个人观点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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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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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0:04:43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我支持8楼的说法!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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