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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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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1 16:01: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文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By  雷子 发表于 2006-9-18 10:33:00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我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向我发出要约。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就招标投标这个方式来讲,如何与《合同法》融会贯通还有待大家切磋。

    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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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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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1 16:02:59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

雷子提出了一个理论性较强的问题。
我的理解是,如果说“投标邀请”是“要约邀请”,那么,招标文件可以理解为投标邀请内容的具体化,是要约邀请的继续,是要约邀请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于中标通知书可以这样来解释,招标公司接受招标人委托实施招标,招标公司的行为是招标人行为的代表。招标公司发中标通知书也是在代表招标人实施这个行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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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1 16:42: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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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5 11:15:05 |只看该作者
同意laochan意见。

再转发一例:

林善谋 书籍摘录

前言 部分   

【某县煤炭培训中心大楼招标中,招标人在开标前和开标后修改了评标标准和方法,为此某投标人拒绝继续参加投标,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招标。法院审理认为,发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在法律上要约邀请无约束力,因而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并无不妥。据此法院作出了不支持该投标人的判决。显然法院审理意见、判决欠妥,审理法院不了解开标后不得修改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招投标原则,归根到底是未能从法律上认识到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的特殊性。】

在该书第11章,谈到“招投标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时,也谈及了此问题。

——林善谋著《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一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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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8 14:09:09 |只看该作者
【某县煤炭培训中心大楼招标中,招标人在开标前和开标后修改了评标标准和方法,为此某投标人拒绝继续参加投标,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招标。法院审理认为,发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在法律上要约邀请无约束力,因而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并无不妥。据此法院作出了不支持该投标人的判决。显然法院审理意见、判决欠妥,审理法院不了解开标后不得修改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招投标原则,归根到底是未能从法律上认识到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的特殊性。】

招标人也是个法盲。难道没有代理吗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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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09:53:01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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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5:3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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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11:25:47 |只看该作者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句话对不对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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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3 18:55: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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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5-13 20:40:03 |只看该作者
“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
这句话是值得商榷的。

我认为:在合同正式成立生效之前,具有缔约过失的合同一方,是要负缔约过失责任的。


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

有点没看懂楼主的意思。

“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承诺人是指谁?合同应该在投标文件里吧。

能否明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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