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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实施条例中,关于交易场所的定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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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14 17:0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实施条例中: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请问县级的招标交易中心是否应该撤销?谁撤销?何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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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14 17:38:21 |只看该作者
县级的没有说撤销。当然就维持现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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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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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5-14 18:18:36 |只看该作者
没说要取消县级中心。
中国人很聪明的,今后如果要求取消,那一定会以“分中心”的名义存在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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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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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5-15 07:50:05 |只看该作者
汉瓦老师说的太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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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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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08:52:00 |只看该作者
县级中心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两个层次有条款允许设立吗?
若一直都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相应条款规定县级地区可以设立中心,那么条例何来取消县级地区设立的中心?
换句话说,条例出台后,县级地区设立的中心缺少合法性,一旦产生纠纷会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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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5-15 10:21:12 |只看该作者
也是在关注中,为什么条例中写的模拟两可了,求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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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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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3:59:00 |只看该作者
建立交易场所的主体应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立法者认为:
     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中心进行重组整合,也体现在设立交易场所的政府层级不宜过多。由于县级行政区域辖区范围相对较小,招标项目规模和数量有限,建立大量县级交易场所不但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客观上也加剧了对招投标市场的地方分割,不利于扩大竞争、确保公平。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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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14:36:44 |只看该作者
现在几乎所有的县里都有交易中心,如果条例没有明确,那意思就是可根据需要自己设立了,那基本上还等于县里都要成立交易中心,因为每个县里都有理由要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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