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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事务顾问霍仁观发言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事务顾问霍仁观:
1)招法第3条第三款,建议将目前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进行汇总,在《条例》中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
2)第18条第二款,建议在《条例》中列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具体情形。第28条第一款,建议针对二次招标出现仍然不够3家投标人的情形,是进行第三次招标,还是可以不需要进行招标而以其他方式选择交易方,希望在《条例》中加以明确。
4)第33条,建议在《条例》中对投标人低于报价投标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关的规定。针对第37条第三款,建议在《条例》中界定一般招标项目和特殊招标项目。第37条第四款,建议在《条例》中列举一些有利害关系的情形。第39条,建议在《条例》中列举哪些情形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北京国金管理公司代表:
1)低于成本价竞标的问题靠法律很难衡量,建议大力推行“履约保函”制度。
2)放宽对大型企业的强制招标规定,严格对“政绩工程”的监管。
3)应该推广邀请招标,对于大型企业应该鼓励进行邀请招标并且进行过程备案、结果备案。
4)在某些行业减少业主的干预,比如说理行业。不同的行业作相应调整。
5)我们建议强制招标的项目不宜业主参与。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彭巍:
1)在《招标投标法》中有一个关于“关联企业”的问题,要明确。
2)我个人认为,我们跟国际没办法接轨,只能去适应。
3)关于从业人员的事情,如果是招标的话,咨询师就够了,太多也没必要。建议可以考虑建立一些企业资信的数据库,可能会好一些。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招标部门经理王超:
1)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些地方是否可以统一。
2)条例中应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应对招标人按照后一候选人投标报价或者重新招标,中标价格的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专家选聘时不设甲方代表,防止甲方的干扰。
4) 调整服务性招投标代理费用标准.设计和勘查的取费很低,代理机构难以承担工作。
5) 关于不接受中标结果,保证金的规定远远不能弥补对不接受结果造成的损失,条例中能否有相关约定,
6)邀请招标的问题,建议由招标当事人各方,包括协会专家等分别推荐,如实记录邀请过程。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代表:
1)要保证建设单位的资金落实到位。
2)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不少于20天,答疑不少于15天,大小型项目具体情况不一样应分别规定。
3)投标保证金不超过80万,但在地方或部队要求高,按建设工程报价比例交保证金。
4)建议房地产项目减少招投标的要求,有备案制度即可。
5)建议将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风险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而不只是投标方承担。
6)建议小项目简化评审程序,大的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再细化评审。
7)选择专家不要以职称为门槛,要以真正能力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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