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3.1规避招标(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原因3.1.1招标投标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制度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其目的是以合理或尽可能少的价格选择到优质的承包商,最大限度地满足工程要求,相对于其他采购方式来说具有程序规范、最大限度地征求投标者、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双方交易的一次性等特点。但其自身也有一定的缺陷: (1)、可能达不到招标目的 交易的一次性,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没有讨价还价的机会,往往中标的结果是:中标的承包商不是最优的、中标的价格有可能偏高。 (2)、招标需要额外的费用 招标投标期间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标人的成本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投标报价上,无形中提高中标价。一些招标人缺少自行招标条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需要额外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1.2一些投资人(招标人)本身就具有施工资质却不能自行投标 近年来,一些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利用其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投资公路建设,其往往希望自行施工或通过招标途径自行中标。投资人自行施工能减少工作流程,从一定程序上能节约建设资金,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做法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相反,2007年国家九部委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2009年8月启用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投资人自身参与资格预审与投标都是采用排斥的做法,让一些投资人干脆放弃招标而自行实施。
3.2虚假招标的原因3.2.1招标投标制度与投资人追求目标本身存在矛盾 合理低价或最低价中标是招标投标的主要目标之一,这与投资商希望节约投资的实质目标基本是一致的,但另一方面,国内对经招标投标程序确定的价格认可度较高,中标价在某种程度上是投资商向政府提前收回经营权提出经济补偿、公路收费标准或经营年限、向银行贷款、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投资人希望表面建造成本越高越好,中标成本越高,其可能得到经济补偿会多、审批的经营年限可能会更长、获得的贷款会更多,甚至全部花银行的钱来建设投资项目,所以一些BOT公路投资商热衷于“合法”招标后签订“阴阳合同”。 3.2.2缺少对BOT公路项目限价的监管 现行公路项目投标都有限价的规定,对投标报价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使用国有资金时交通、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控制和造价部门对限价的审批,以防止哄抬投标价、中标价过高的现象发生,而对于一些企业投资、私人投资的项目,法律法规没有造价部门对限价的审批规定,仅体现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复。而审计部门一般都认可经过投标程序的中标价格,较少审查其实质是否价格畸高。 3.2.3BOT公路项目邀请招标审批出现法律真空 尽管《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已对邀请招标审批部门作了规定,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前部分与《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基本一致,而最后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是否意味着像BOT这种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公路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不需审批。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制定于2003年,其制定时投资体制管理办法是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而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这就出现了一个法律真空,核准制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时到底需不需要审批,应该由哪级部门审批。特别是像BOT这种私人投资采用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的公路项目,政府各部门本身就给予了许多“超国民待遇”的情况下,难怪随便就可采用邀请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