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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合同签订后发现中标人有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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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6:25: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招标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中标人有在公示期的不良行为记录,不符合中标条件,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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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22:36:40 |只看该作者
通常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该对自身不良行为记录、合同纠纷仲裁、起诉等情况做出说明,如果他说明是信誉良好,没有这些情况。那就可以定义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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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08:09:11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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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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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08:17:21 |只看该作者
发生在公示期的新近不良行为记录,也应同样参照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法审查确认和处理。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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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09:12:07 |只看该作者
   “不符合中标条件”类似的问题都可以在下面几个阶段出现,在不同的阶段,处理依据和方式是不同的。
     1、评标阶段发现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3、中标候选人公示完毕,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4、中标通知书发出,但合同没签订
     5、合同已签订,工程没有开工建设(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例)
     6、合同已签订,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
    各位都可以展开讨论。

     另:楼主所说中标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问题,是指在中标公示期间,而不是在截止投标时间前存在的,(我从字面理解,不知道是不是想说这个时间段出现的问题),不符合中标条件。这个时候,中标候选人公示已完毕,合同已签订,而且中标人出现不良行为记录,因为时点不同,不能套用“中标无效”简单的处理方式。《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同样不适用。(适用上述的第2、3点)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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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09:23:38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在立法技术上参考了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也类似世行招标的资格后审。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只针对合同履行与楼主这个问题不是一回事,下面说的仅仅是参考而已。
   《合同法》第68 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确切证据证明中标人(承包人)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此不良行为记录导致发包人认为其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据合同法中止履行,要求承包人消除发包人的不安抗辩权,无法消除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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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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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09:57:21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不良行为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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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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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20:58:21 |只看该作者
      建议问题改为:某招标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有切实证据证明中标人在某段时间内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招标文件载明若投标人在某段时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存在不良行为的,其投标文件被否决,即失去中标机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谢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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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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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6:52:54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楼主原来的题目,支持5楼的处理方式
题目补充后就是截止时间之前有违法记录,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违法记录。适用“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政府采购范畴,一旦有了违规记录在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都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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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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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21:35:24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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