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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机会,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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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6-4 12:19: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开标结束,中标候选人却自愿放弃中标机会,该不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怎能处理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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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6-4 15:00:31 |只看该作者
关键看中标通知书是否已经发出,若发出,合同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立,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可追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法律责任;若没发出,则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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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5:22:48 |只看该作者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法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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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2-18 21:39: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香茗一杯于2010-06-04 15:22发表的 :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法很明确的

  这个说法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全文没有一处提到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事,2楼的网友可再仔细阅读阅读《招标投标法》看。

  由于楼主没有说明这是一个什么项目,我就权当这是一个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来回答吧。
  楼主也没有介绍该招标项目是否已发乎中标通知书。因此,我的回答分为两种情况:
        一、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是七部委30号令第40条的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二、发出招标通知书后投标人放弃中标的,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是七部委30号令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报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怎能处理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关于这个问题,个人理解“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具有处罚权的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处理才比较合适。但根据30号令第81条的规定看来,似乎招标人也可以没收,这恐怕是有争议的吧。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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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9 11:09:57 |只看该作者
同意7楼意见。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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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7-13 16:52:40 |只看该作者
1、故意发中标通知书。
2、罚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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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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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7-13 17:57:24 |只看该作者
严重同意5楼的意见,只要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这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而不是发没有发中标通知书。国家标准施工文本的投标人须知也明确规定: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同时因为招标投标实际合同谈判和签定过程,投标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诚意金,保证签约,没收投标保证金实际上是招标人收取的投标人的违约金,并不是执法,并不要求招标人有行政执法权力。
   从上可以看出,招标过程实际上是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共同在调整,程序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权利与义务由合同法调整。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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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小人物其实也可以很幸福

8#
发表于 2012-3-6 11:32:43 |只看该作者
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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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3-6 11:40:24 |只看该作者
对原中标人的处理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目前一般的做法是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他如罚款什么的不是招标人能做出的,可向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还要做出其他处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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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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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3-6 12:42:41 |只看该作者
同意7楼zzl0102总版主的意见。目前,《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颁布,根据《实施条例》,在7楼zzl0102总版主说的两点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条,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查明属于“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第三十九条)的,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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