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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投标人近三年有重大工程安全问题是否可以投标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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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6:58: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问题之一:(12)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如果投标人近三年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是否可以参加投标,有无法律法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也只是规定“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提及重大安全问题。
有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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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22:24:01 |只看该作者
暂时也没有找到有法律法规特意列出重大安全问题为资审内容的。但是30号令是这样说的“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即“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只要要求的资格条件是合理的,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违反法律法规,都可以列出,所以,我个人认为将“无重大安全问题”设为资格条件并没有什么问题,毕竟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哪个招标人都不想自己的工程交给一个近来出过重大安全问题的施工队伍。
        另:我个人认为,当实际中遇到一些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问题时,可以尽量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去把握尺度,最大程度上去兼顾招标投标的本义,科学、合理、择优。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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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2-22 22:57:04 |只看该作者
首先,出现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企业,一般情况下起码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对外公告。作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其次,出现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企业,在没有作出有效的整改措施之前,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通过验审,没有资格参与施工投标。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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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09:58:43 |只看该作者
418426043:
        暂时也没有找到有法律法规特意列出重大安全问题为资审内容的。但是30号令是这样说的“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即“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只要要求的资格条件是合理的,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违反法律法规,都可以列出,所以,我个人认为将“无重大安全问题”设为资格条件并没有什么问题,毕竟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哪个招标人都不想自己的工程交给一个近来出过重大安全问题的施工队伍。
        另:我个人认为,当实际中遇到一些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问题时,可以尽量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去把握尺度,最大程度上去兼顾招标投标的本义,科学、合理、择优。
       不错!理解非常到位!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3821&page=3  看看25楼跟帖的最后一句话。我想网友们大概就理解咱俩的观点了。
   您最后一段话中的“合情、合理”,用更具体的话就是: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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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10:05:21 |只看该作者

回 418426043 的帖子

418426043:        暂时也没有找到有法律法规特意列出重大安全问题为资审内容的。但是30号令是这样说的“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即“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只要要求的资格 .. (2013-02-22 22:24)
  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
1、 在资格审查中,只要与“履行合同能力”有关的条款,都可以设置。(每一个招标项目特点都不一样,法律法规不可能一一列举)
2、在否决投标文件条款中,只要未达到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这种条款都可以设置。(每一个招标项目特点都不一样,法律法规不可能一一列举)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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