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环节整理
1、第十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县以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2、第十八条(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备案; 3、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发布前5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4、第二十六条 更换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的项目管理人员的,需备案。 5、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第三十一条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采取网上形式答疑;招标答疑会纪要、书面解答或电子招投标网上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送达所有投标人。 7、第三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的工程担保机构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开标时间的,应提前报当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9、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0、第六十条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违反《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依法改正,并在5日内,将改正后的合同重新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