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quote]
昨天接触到一件这样的投诉案例,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背景描述:
该项目在投标截止之时,共有4家投标人按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一切相安无事。待评标结果当场公布后,除排序第一之外的3家投标人均提出异议,说排序第一的A公司报价函中标明的报价有问题(A公司报价小写为人民币805000元,大写为捌拾万伍仟元整,而3家投标人认为A公司的报价大写应为"捌拾万零伍仟元整")。并当场联名递交书面意见,请求评委废除A公司投标。评委认为A公司的报价大写形式并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并且招标文件也未将该条列为重大偏差,当场否决了3家公司的联名意见。2天后,发生了以下事情,此时,该项目尚未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申诉报告
**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3年2月*日上午,**项目开标,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对A公司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扣分(评标办法中有该评分项),违背了招标文件的规定。现要求贵办对A公司的市场行为扣分进行复核,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
附件:A公司不良行为证明材料(相关网站对A公司不良行为公示的网页。) B公司(申诉人) *年*月*日
先说一下我的看法: 1、“《条例》第六十条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招标办接到该投诉书时,项目尚未公示,投标人更没有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我认为招标办不应该在此时受理该投诉。 2、暂且抛开以上观点,再分析投诉书内容。该投诉书的诉求点为“B公司怀疑评委在评标时,没有对A公司的不良行为进行相应扣分”。但是,代理公司并没有公布评委评分明细,B公司的诉求点只是建立在怀疑、或是通过不良途径获取评分明细的基础上。而跟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我的疑问是,假如评委当时的确没有对A单位不良行为进行扣分,且B公司提供的A公司不良行为材料亦属实,但其诉求点是建立在怀疑、或是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得信息的基础上,诉求点本身并没有有效的证明材料支持,这样的投诉能否受理?
[/blockquo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