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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采购低价优先法和报价低于成本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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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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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5 22:26: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货物综合评分价格分统一按照低价优先法,价格低就占优势,对于投标人来说报价应该是越低越好,但如果比如说采购一批电脑,共有三家报价单位A、B、C,A报价100万元,B报价90万元,C报价60万元,如何界定C是否低于成本,明眼一看就知道C的报价过低,不靠谱,那如果没有相关硬性规定来判定其低于成本的话,如果C中标,采购方是不是得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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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新人;提出实践中的问题;电脑;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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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6 15:49:33 |只看该作者
  判定报价低于成本应有明确具体的依据,不能只凭明眼人的一看。
  带着有罪推定,我们姑且认为该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那么他为何敢于以低于成本来报价呢?我们是不是该反思一下:是采购文件有漏洞,给该供应商以可趁之机?还是其打算先谋取成交,然后再另作打算?如果我们堵住其后路,断了其念头,估计他也不会低于成本报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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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7 21:33:30 |只看该作者
楼上分析的是,这点我也会多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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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4-8 11:01: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最后一句我有点疑问,如果电脑配置、质量和服务在一个水平的情况下C中标了,采购方怎么是吃哑巴亏?不是赚大发了吗?

我工作中的做法是,如碰到超低报价的情况,一定会给该竞标人一个说明的机会,如果其说明能保证货物数量、质量和服务的情况下给出,且现场评委亦认可其说法的,是不废其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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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1:06:21 |只看该作者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一般由专家去认定,接触过的大部分是供应商想打开市场类的理由
在淡死的灰里, 可寻出当年的火焰, 惟过去之萧条, 不能给人温暖之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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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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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15:13:18 |只看该作者
关键在于报价低于成本如何界定?即使评委也只能凭市场均价来进行主观上的认定。比如采购一批家具,大家报价都在10万上下,只有一家报5万,可是这家供应商觉得我完全可以响应招标文件,而且5万我也不亏本,只是赚的少而已。这种情况怎么去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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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7#
发表于 2013-5-2 14:37:42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我也常常会碰到,一般来说,超低价的都不是业主 看好的,如果说超低价那家报价文件做得有问题,那就不是他成交,你们是这样做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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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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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5-2 16:05:07 |只看该作者
对于货物来说,理论上我们是无需关心成本的。只要你给我交来的是符合标准的产品即可。采购人不管你怎么算成本。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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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金点子奖

9#
发表于 2013-5-3 10:52:54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个人认为在流程上应该是由专家界定,且可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据依据资料并作出承诺。问题是后期工作的进行可能会出现扯皮现象。
在淡死的灰里, 可寻出当年的火焰, 惟过去之萧条, 不能给人温暖之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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