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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俺倒是觉得没什么不对。它是指的错误修正,即不能认为是允许有两个报价,而是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单价。这样的错误投标人经常会有,无效标了很是可惜。采用按低价,也是为了有利于招标人。与两个报价还不是一回事。
看其他网友还有什么看法? (2013-05-27 09:58) 我认为存在问题:1、同一个产品出现2个单价,这样的错误是低级的,修正没问题。招标人出发点也没问题。但存在一个漏洞:按我理解一个产品可以出现2个单价,按我理解思路:我所有的产品都报2个单价,总价按高的报,最后招标人会对我修正到低的那个总价。假设我和招标人关系好,串通在一起。有5个单位报价,假设报价:我80万(2个单价中高的汇总的总价,另一个如果修正的低价70万),A100w,B90W,C 85W,D75W。
如果没有D的参与,我80万就能中标了,根本就不需要修正。但如果D参与投标,招标人就把我的价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修正到70W,所以我中标的把握就大了,其实和2个总报价的道理是一致,所以我认为同一个产品报2个单价的错误不能进行修正。而是否决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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