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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浅议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办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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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0:03: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浅议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办分离
2013-06-19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之内加强监督管理。这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指明了方向。落实这一精神,关键是依法抓好落实,核心是加快推进管办分离。

  管办分离是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则和方向。其基本内涵是将政府对社会事业的公共管理职能与举办事业单位所形成的出资人职能分离,原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到“管政策、管规则、管监督”等公共管理方面,减少对事业的微观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法人自主权;作为举办事业单位的出资人代表,相对独立地代表政府行使事业单位人、财、物管理的所有者职能。通过管、办职能与机构相对分离,从根本上理顺政府与事业关系,实现政事分开。

  然而,传统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下,政府举办、管理乃至供养事业单位,形成主管部门既管又办、管办不分的组织结构与体制机制,主管部门集公共管理者与出资者职能于一身,以公共行政权行使出资者所有权,事业单位依附于主管部门,影响主管部门客观公正地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监管,容易引发政府职能错位、监管缺位等问题。近年来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各类案件,正是上述问题的例证。笔者认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的症结是体制机制原因,其核心是权力过分集中,主要体现为政府监督部门和所属行业交易市场管办不分、同体监督。因此,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办分离,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把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对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意义重大且迫在眉睫。对此,笔者有以下两项建议。

  一是立足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各地区、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现有资源与条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性质为政府直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级别与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平行,作为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为交易各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不以盈利为目的,涉及相关交易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整合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业交易市场应与行政监督部门脱钩,事业法人资格注销,整建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现阶段确实需要保留法人资格的,隶属关系划归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交易场所、硬件设施、运行规则、管理制度、电子招标投标及市场诚信等方面统一标准建设、统一规则运行、统一制度管理,科学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逐步扩大进场交易范围。

  二是立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执法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业监管、政策指导与行政执法,严厉查处围标串标、假借资质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要根据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窗口化办公、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精简审批、备案事项,提高工作效能,强化监督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察室或监察点,重点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评,实现统一进场、规范管理、行业监督、行政监察及公共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运行机制。

  
源自:中国廉政网 作者:郭树良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招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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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1:00:04 |只看该作者
“机构性质为政府直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级别与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平行”
——作者的这一定位,不知道会怎样?能否解决根本问题?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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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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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1:10:25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机构性质为政府直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级别与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平行”
——作者的这一定位,不知道会怎样?能否解决根本问题? (2013-06-19 11:00)
目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只能这样定位,而且是合法的。

  根据《条例》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能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可以有平行关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是公益类的。所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可以是政府直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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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1:13:09 |只看该作者
增加的事业编?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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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5:29:27 |只看该作者
要是能做到楼主所说当然是好事,关键看政策的执行,公共资源交易,一向就是关注度比较高的区域,在现有的模式下,他们会放权吗?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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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6:04:02 |只看该作者
期待政府尽快出台相应政策法规约束野蛮生长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都提出管办分离的口号,并以此设立了行政监管平台和交易平台。但是,行政监督平台人员兼交易中心职务,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对交易中心进行影响,又如何能实现设想之初的制约机制呢?中国的事情就是这样,估计执行下去,又是另一个行政服务中心(名存实亡)的翻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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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7:15:21 |只看该作者
参看我刚刚转发的:

国内典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模式比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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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6:40:47 |只看该作者
个人比较倾向于湖北的定位于监督管理。招标是为了限制权力,保证采购的公开透明。那么作为交易中心即是保证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对招标各方进行监督的主体。所以,交易中心首先不能收费,不能有审批职责。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都是为了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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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7:26:32 |只看该作者
【管办分离是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原则和方向。】

这个意见是对的。

但是,问题在于:公共资源中心在实行对各个主管部门“管办分离”的同时,却大大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管办一体化。不少地方,市长任管委会主任,下面直属招标中心……这样的体制,能够实现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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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09:43:43 |只看该作者
干净、彻底的重新定位。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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