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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政府采购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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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4 16:37: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投标≠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年7月24日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祝庆春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扩大,其工作程序也不断规范和完善,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经常遇到采购人认为:招标了就是实行了政府采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医疗设备及工程建筑类的采购活动。为了澄清这一错误的认识,现将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关系进行简要说明。



招标的内涵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评审定标等环节的活动。有些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预审、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政府采购的内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其主要区别有: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三)包含的内涵不同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 。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四)实施的程序不同


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而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而"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可见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采购"程序包涵了"招标"程序。



综上所述,"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的内容之一,"招标"不能代替"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7月24日第1483期4版       责任编辑:liuhao

保存时间:2013/7/24
原标题:招投标≠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discussion/20130724/discussion_644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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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24 17:50:15 |只看该作者
最近好像比较流行“某某≠某某”,“某某不是某某”的句式,呵呵。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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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25 09:48:56 |只看该作者
说到“内涵”,不能不引用对王毅青总版主的《法律范畴的讨论》一文的跟帖所引用的有关专家的意见 摘录:

参见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2570&fpage=2


一类是常见到的专家学者。既说到《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联系,又讲到它们的区别。

如:谷辽海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正当我国忙碌着准备加入WTO时,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这两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都属于狭义上的中国政府采购法,主要都是规范公共资金的竞争使用、约束公共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法律】

刘慧说:

【当然《招标投标法》从某一个领域对公共市场的秩序进行了一些规范,但是它不是整体上的规范。而《政府采购法》实际上带动了或者是规范了公共市场整体上的机制和体制建设。】

赵勇和陈川生老师说:

【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属于西方国家传统的政府采购……(转载者注:下略)因此,《采购法》首先是一部行政实体法。其次,相对《招标法》而言,《采购法》又属于特别法。这里的所谓特别法是指《招标法》以外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某些特别法律规定。


这样,我国就有了两部针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标的采购规范的法律。体现了中国特色。……(下略,包括:调整范围;衔接和关联;《条例》的厘清等等)。】


看来,多数专家是认为:“两法”在关键的宗旨上是一致的。都是规范公共采购的法律;而在具体的程序和管理问题方面,有某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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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25 10:05:59 |只看该作者
    谷辽海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正当我国忙碌着准备加入WTO时,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这两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都属于狭义上的“中国政府采购法”,主要都是规范公共资金的竞争使用、约束公共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法律】

    ————该观点值得商榷!《招标投标法》不属于狭义上的《政府采购法》。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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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2:10:53 |只看该作者
中国招投标如此泛滥啊!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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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5 13:09:35 |只看该作者
加入的、管事的越来越多,都是钱多闹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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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09:02:44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加入的、管事的越来越多,都是钱多闹滴。。。。。。。。 (2013-07-25 13:09) 
招投标的现状也不能尽责怪“两法”,在其他的所有方面,国内的官员们都充分地表现出的执政能力的"高明"!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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