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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文 标题:成立综合性招标投标中心
建议成立综合性招标投标中心,现在招标部门很多,财政部门有采购,交通部门有公路,水利部门有水利设施,农业部门有种子等,林业部门有山,乡镇有山、水。国土部门有土地等等。各专业部门带有部门利益,假招标很多。成立综合性招标投标中心,组成综合性招标投标专家库。建议将综合性招标投标中心设在最没部门利益的发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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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6-11-30
http://www.ndrc.gov.cn/yjzx/yjzx ... =15&comId=16517
一凡 标题:监管
我的关于招投标活动的立法不少,可能都有这样和那样的缺陷,但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我们进一步理顺监管系统,只要能够把我们现在的法律落实到80%以上,我想招投标活动就会比现在更在顺畅.
对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有不少同志都提过,我只是重复提一次,行业监管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最大问题.以后招投标的监管体系是三种:一是成立政府直属机构,下设各行业监管,包括建设(可同进含交通\\水利,也可分出)采购\\设备\\教育行业\\医药行业等),下同.其他行业只负责对招标采购提出具体要求,是否达到要求由其负责,好的方面是双方可以互相监督.不利的是不利于掌握项目的具体情况,要从各单位搜集.二是在监察局下设立一个部门,更有利于监管,但不利的是监察局是行政监督部门,不利于插手业务的事.三是在发展改革委下设立一个部门,因为它是一个综合部门,对于全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全面掌控,有利于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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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6-11-28
马双利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该确定合理的强制性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施工招标的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的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建设必须招标发包。如:商场、教学楼、办公楼、人员集中的厂房、对外出售的商品住宅楼、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工程等,这些工程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环节,无论对业主的项目建设管理班子的素质,还是对中标人的资质、承包能力、社会诚信等都是很好的把关,对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十分有利。
建设项目的强制性招标范围,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为重点,其它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上,只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上述工程项目,也必须招标发包,不然容易给政府造成隐患和麻烦。
意见之二: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和措施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必须按其行政监督职责确实把招标投标管好,对办理招标项目的做好监督,对应该依法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做好依法严肃查处,必须防止业主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默认或支持不招标,这方面应该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
吉林省四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马双利
二00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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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06-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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