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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转帖〗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  有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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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08:57: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阅读提示:某信息技术产品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一投标单位因加盖投标专用章而被废标。投标专用章属不属于公章范畴?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吗?围绕这个问题,《中国招标》周刊社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并制作了一期专题博客。


  招标博客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  有效,无效?
□文/记者  冯君

     某信息技术产品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一投标单位因加盖投标专用章而被废标。投标专用章属不属于公章范畴?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吗?围绕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范畴吗?
  
         某业内人士:
  
     企业自行刻制的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招标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印章等等,主要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不应属于公章范畴。
  
       浙江省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张志军:
  
    就个人的理解来说,我认为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的范畴。公章是相对于私章而言的。私章是个人印章的简称,可作为个人的身份标记,代表的仅是个人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它是用于对公业务的,代表的是单位行为。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要把公章、私章和对外章、对内章等同成一个概念。单位的对外章、对内章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公章,代表的都是单位行为。
  
       某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投标专用章,我个人认为不属于公章范畴。在招投标代理过程中,我们对公章的认定一般就限于单位的法人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
  
       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
  
    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
  
    印章在我国的商周时期便开始使用,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早已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皇帝的玉玺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就是如此历史悠久、被广泛使用,且具有非常深刻复杂的法律意义的一个物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业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相关管理规定多散见在其他法律条文中。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到相关部门备了案,投标专用章就属于公章的范畴。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有效吗?
  
       某业内人士:
  
    投标专用章只能在企业对内业务中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就事实进行确认,没有法律效力。
  
       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公章的范围,只是简单地约定“必须加盖公章”,投标专用章既然属于公章范畴,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自然就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无效是站不住脚的(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专用章经过法定程序并备案)。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应该是有效的(在认可其为公章的情况下)。其实,在实际的操作中,人们对公章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误解的。国际上基本就没有公章的概念,国际上更认可签字的效力。在《合同法》的规定中,也认可的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然,招标文件在一般法的基础上提出更高一些的要求是可以的。
  
       浙江省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张志军:
  
    我不赞成投标专用章只能在企业内部使用的观点。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对法人公章的使用往往很慎重。
  
       因此,在对外进行招投标业务时,刻制了专门用于招投标业务的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也就是说,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它和企业在内部使用的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是有区别的。投标时,加盖投标业务专用章,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可以认可其效力。能使用投标专用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企业的内部管理很规范。现在很多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办事处,开展的投标业务不计其数,如果都需要加盖公章,相关人员往返与两个城市之间,会很麻烦。同时,制作投标文件是一个细致活,几次三番的修改是很正常的,很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需要逐页加盖公章,一旦投标前一天才发现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回总部盖章不可能了,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废标岂不太可惜。
 
    某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虽然我个人认为,投标专用章不属于公章的范畴。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并不会轻易的否决一个企业的投标。通常只要能证明投标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就不会轻易地做出废标认定。证明是否企业行为的途经很多,比如唱标单上的盖章,投标保证金的财务专用章等。银行的账款业务必须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这时,企业总不可能去盖投标专用章。只要能通过这些辅助途径来判断投标行为是企业行为,加盖投标专用章就有效。
 
    某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
 
   即便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废标理由不充分。但是我个人认为,加盖投标专用章的风气不宜提倡。因为如果盖投标专用章有效,那可以据此推断,盖公司的其他专用章也有效,那就是人为地扩大了招标文件中公章的范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精神,也不符合招标人意志。  

  相关提醒:
  
    采访中,何红锋教授、张雷锋律师均强调,投标专用章只有经过相关程序并到相关部门备案,才能被认定为公章,只有被认定为公章,而招标文件又没有对公章范围做出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鉴于目前企业诚信体系缺失,单位私刻印章行为又比较严重,两位专家认为,投标企业要保证投标成功,最好携带相关刻章手续和工商部门的备案手续到投标现场,以便相关人员核查。

  由于目前业内对投标专用章的使用还不能完全达成一致,业内专家建议投标文件最好使用公章,毕竟公章法律效力是业内公认的。如果投标文件由于企业严格的内控制度确实不能频繁使用公章,那么投标单位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的形式加以说明,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的法人公章,因此盖有该企业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其法律效力自然就等同于盖了投标人法人公章的投标文件。当然,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该经过公证,这样每次投标时均可以使用,既方便企业对内的管理,又有利于企业对外的投标活动。


  〖转注:本文刊登于《中国招标》周刊2011年第38期,总第1031期(2011年9月27日出版)。最近,又有网友提出投标专用章的效力问题,本人征得周刊社编辑同意转载了该文,供广大网友讨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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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09:12:37 |只看该作者
无效,绝对的无效,必须是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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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1:08:44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公章指与投标人名称一致的章(法人名章),如果投标专用章可以,我用分公司章、虽然人事章、合同章也应该可以,但如果有法人章授权委托,专用章可以代替法人章。虽然都是公章但其上的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不一致是无效的公章。比如我招标文件要求签张三,却签李四,解释是李四是张三的儿子,沒有授权也不能代表老子。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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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1:10:12 |只看该作者
在实践中不少大企业投标确实存在这个问题,目前比较能接受的做法是,由企业出具本次招标使用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对投标人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等的承诺和说明。评标时可认可。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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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22:37:23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也应在工商局备案?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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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23:10:4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bidboy于2011-12-12 11:10发表的 :
在实践中不少大企业投标确实存在这个问题,目前比较能接受的做法是,由企业出具本次招标使用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对投标人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等的承诺和说明。评标时可认可。


赞同。
如果不这样,《投标函》一定要法人公章。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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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2-13 12:05:01 |只看该作者
有公章不盖,却去盖什么 投标专用章,挑战习惯做法,得不偿失[s:80]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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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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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08:47:00 |只看该作者
       从文章中可以看出具有理论派和实践派的差别。理论派一看到投标专用章就认为其自然是取得投标人法人章的授权,可以代理;业内从业人员却不认可,招标过程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非要有书面的授权。这种观点上的差别与两者承担的责任不同相关,理论派高瞻远瞩;而实践者对实践结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很慎重。
      所谓公章应该是代表法人或组织的名章,而各种专用章要专门授权才能代表其组织执行职能,投标公章肯定指与投标人名称一致的法人章(要求盖公章,不是任何公章都可以),不一致在实践中必须授权,否则,其中的风险得自己承担。
    在四川等地的标准施工招标文本,已明确写明,要求盖法人章的地方,不得以投标专用章等替代,早就规避了相关的风险。在我们编写招标文件中把要求盖公章处写成“盖法人章”,可能更好,但估计有些人不明白法人章是什么东东,以为是法定代表人的名章。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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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4:49:11 |只看该作者
学习后,理解的更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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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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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5:26:40 |只看该作者
公章、单位章、法人章、专用章

——可以不可以盖,还得看招标文件具体条款的规定。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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