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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从内控角度谈代理合同的审查重点 (汪版主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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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3:18: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从内控角度谈代理合同的审查重点

                2013年09月17日 09:4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汪才华
       专业化、资质综合化、分支机构扩大化已经成为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方向,因此,规范化管理成为综合型招标代理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越来越多的公司设置了专职质量控制岗位。那么对于招标代理合同的审查,哪些方面是其重点呢?笔者梳理出了7个重点。
       注意招标代理合同格式的选用。对于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项目,应当选用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对于其他代理项目,当地监管部门有代理合同格式的,应优先选用,没有的,建议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优先选用代理机构统一编制的合同格式。代理机构自行制定的合同条款应尽量避免歧义。
        注意甲乙双方名称、帐号信息。综合型招标代理机构往往设有众多分支机构,在公司住所地以外进行工商注册、银行开户。出于管理便利,公司往往会根据风险大小授权一些分支机构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审查时应注意乙方名称填写时是公司还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核对银行帐户及帐户信息。
注意通用合同条款的引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的对照。监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格式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应当原文引用,一般不允许进行修改;专用合同条款应当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的对照。
       注意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如工程建设项目走政府采购流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走招标投标流程,此类行为既可能是招标人规避监管的故意行为,也可能是操作人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产生的随意行为。审查人员应当充分考虑上述行为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注意详列委托事项与合同价款。关于招标代理服务事项与服务费的收取,目前有3个规范性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但上述文件没有规定诸如服务的具体事项、代理服务费计取的具体计算方式、招标文件费以及代理费由谁来收支等问题,建议将此类内容在代理合同中详细列明。对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谁来支付的问题,建议优先选中标人支付,并尽可能要求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按照规定,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可在招标代理服务之外另行计取。
       注意区别和慎用合同中的字眼。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某些用词有不同意义的问题,包括“邀请招标”、“工程”、“货物”、“服务”等,应当注意区别使用。
       再如一些用词已经成为历史,但业务人员还在惯性地使用,比如在招标投标中“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说法,现已被“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取代;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概念,现已经被 “否决投标”取代。
       此外,一些用词因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而发生了变化,但业务人员还没有转变过来。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和投标截止时间后要求返还投标文件(要约)以求不受投标文件(要约)约束的行为分别作出了规定,即称为“(投标文件)撤回”与“(投标文件)撤销”,而之前统一称为“(投标文件)撤回”。
       注意争议解决方式的明确。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时,仅能在仲裁和诉讼方式之间选择一种方式,而不能两者都选。其次应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合同双方可以自行选定。另外,仲裁委员会设置在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设区市,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业务人员切忌想当然地认为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设有仲裁委员会,在合同中写由某某县仲裁委员会裁决,造成仲裁条款无效。还要注意准确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作者单位: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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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4:20:58 |只看该作者
     认真拜读了汪老师、汪副版主梳理的7个从内控角度谈代理合同的审查重点。
      有些问题需要汪老师进一步解读的,也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内容如下:
      1、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建议给7个重点进行编号。
      2、最好能提供
“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
,我手头上只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找不到标准文本。

       3、
“但上述文件没有规定诸如服务的具体事项、代理服务费计取的具体计算方式
(指1980、857和534号文),个人认为1980和534号文对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取的具体计算方式已有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还进行了举例。

      4、“
对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谁来支付的问题,建议优先选中标人支付,并尽可能要求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恳请汪老师解读下。

5、
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可在招标代理服务之外另行计取。”
前提是否需要招标人委托,且此招标代理机构有相应的造价咨询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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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9:55:25 |只看该作者
做这样的题目比较少见,也是质量管控的一个重要环节。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工作参考资料招标代理公司管理栏目。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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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20:00:46 |只看该作者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市  [2005]  90 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合同示范本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施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行工作。
    二、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三、《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一)《通用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二)《专用条款》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OO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6月10日印发

GF-2005-0215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                           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详见:
建设部2005年09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本文》.rar (16 KB, 下载次数: 25)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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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20:14:39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市  [2005]  90 号
.......
    谢谢!
     这是我手头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我是想要汪老师,汪副版主文中提到的原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制定的标准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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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21:07:4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认真拜读了汪老师、汪副版主梳理的7个从内控角度谈代理合同的审查重点。
      有些问题需要汪老师进一步解读的,也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内容如下:
      1、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建议给7 .. (2013-09-17 14:20)
关于第4项,主要是基于招标代理向招标人要服务费往往比较困难,而向中标人收取比较容易做到,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考虑,两种方式可选的情况下,尽量选取向中标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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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21:12:5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认真拜读了汪老师、汪副版主梳理的7个从内控角度谈代理合同的审查重点。
      有些问题需要汪老师进一步解读的,也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内容如下:
      1、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建议给7 .. (2013-09-17 14:20)
从1980号文来看,个人认为编制标底并不强制要求一定要有造价咨询资质,主要是认为标底编制是招标服务的一部分,理由是1980号文:注:1规定:.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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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21:15:42 |只看该作者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本身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强制要求,个人认为建设部认可招标代理资质来做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编制、工程控制价编制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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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22:30:47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关于第4项,主要是基于招标代理向招标人要服务费往往比较困难,而向中标人收取比较容易做到,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考虑,两种方式可选的情况下,尽量选取向中标人收取。
         个人观点:大部分的招标代理机构都喜欢与这种强制的招标人合作,即与招标人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这点与您的观点是一致。
         但整段话就耐看了:“对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谁来支付的问题,建议优先选中标人支付,并尽可能要求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还需要您的继续解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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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22:32:23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本身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强制要求,个人认为建设部认可招标代理资质来做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编制、工程控制价编制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 (2013-09-17 21:15)
     这个问题,社区有很多帖子聊这个问题。答案是非常清晰的,我认为是没有异议的。
  
   不展开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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