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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大型成套设备国际招标的评标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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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3:35: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型成套设备国际招标的评标方法(一)
大型成套设备国际招标的评标方法
——实例解析“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估法”
作者:王毅青《中国招标》周刊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择优原则,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13号,以下称《13号令》)的有关规定,最近出台了“试行” 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规定了“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在国际招标中,适用“综合评估法”,并应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的内容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在《规定》没有出台前,国际机电设备采购依照《13号令》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的规定普遍使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而“综合评估法” 在招标工作实践中很少使用。对于遇到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出于业主工程项目的紧迫性和设备采购时间十分紧的出发点考虑,也同样愿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其实,在简单的设备采购招标中,“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估法”是可以相通的,将综合评审的内容全部进行量化即可。但由于大型成套设备的采购含项目总体设计,并具有工艺复杂、配套性强和成套试车验收等条件的特殊原因,很难将评审内容全部、合理的量化后进入评标价,往往顾此失彼。如何合理把握各项评审内容的评标标准成为摆在我们招标人、招标机构面前的一个难题。



    其实,设备“单台”(各个独立的包)或“成套”的采购与施工“单项工程承包”(各个独立的标段)或“工程建设总承包”的发包有异曲同工之处。

   “工程建设总承包”是一个系统工程的概念(整个一个建设工程产品,只是生产场地在项目现场),选定总承包人时应:(1)总承包内容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直至试车验收,相当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EOCT”。 2)有明确的最终价格和工期(总价合同一般不予调整)。(3)招标选择一个实体(具有多功能的工程咨询公司或联合体)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和实施建设。
“成套设备”同样是一个系统项目的概念(如加工中心或生产制造流水线,生产场地在制造商自家),是由几种有独立功能并可独立操作的设备组合成具有一定功能和产能的加工或生产制造装置。选定制造商时同样具有:

  (1)总体设计、独立功能设备选定和采购、组装、试车验收(也相当于交钥匙工程)。

  (2)明确的总价和工期(总价合同一般也不予调整)。

  (3)选择一个制造商(具有组装能力的制造商或主机制造商组装或联合体)负责设计、采购、制造和实施合理配置组装。

   这样分析就比较好理解,简单的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工程建设总承包”的评标是不实用的,它不可能通过减减加加就完成对总承包人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直至试车验收等内容的评审,有时甚至于“百分制综合评估法”都无法全部概括,而采用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填写详细推荐意见,以推荐票数的多少确定名次的“综合评价法”( 即投票的方式)。“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成套设备也同样。



    由于各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心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所以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也有相当大的差距。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甭管是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还是大型成套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均为一个模式通用,不区分成套设备与单台设备(或通用设备)在设计方案、安装、调试和验收中的差别,不衡量配套的合理性,不考虑运营成本、维修费用对项目成本影响等特殊要求,也不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只按现成的范本中空出的内容补充上就交差了事,这就为以后的评标工作增加了很多麻烦,如果合同部分再不去认真考虑和补充又会给业主今后的项目实施增加更大困难。基于此,在我接受的委托中,如果为大型成套设备,会首先争取采用“综合评估法”,如果由于备案等时间上的原因不能采用时,就要与业主详细商谈项目中需参与评审的内容及具体的计入评标价标准,这个标准是不能随便写的,不是谁拍拍脑袋定一个百分数或额度即可拿出来使用,而是对照合同条款内容逐条研究并考虑市场价,尽量把握好评标标准尺度,做到合理、有据。这个“有据”是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合同里规定的既是我关注的,需要制造商承诺的,当然应该进入评审。但即使这样,对于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还是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工艺配置的评审、设计方案的合理性、配套性能的优劣、材料的选用标准、其他供货商的选定等内容实在不易换算成量值计入评标价进行评审。《规定》的颁布,无疑为过去的这些难点提供了解决的办法。


    在本《规定》中,按照“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的特点,明确规定评标的内容除价格外具体还应分为:

    “(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二)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三)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而“最低评标价法”一般不会分的那么细,所以能够参与评审的内容会少很多。

    下面介绍一个过去做过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标准实例(部分),分析论证一下“最低评标价法”在大型成套设备中使用的优、缺点以及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必要性:


    首先,本项目是一个化工行业空分装置的采购,其中包含:空气压缩系统[包括原料空气进口过滤系统、主空压机和空气增压机(配驱动汽轮机)……]、空气预冷系统、增压透平膨胀机组、空气分离系统……等配套设备、管材的采购(指导安装)。


    其次,项目生产周期长,标底额度大,交货期要求紧迫,配套性要求强,技术含量高,工艺复杂。


    在这样大型的成套设备采购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确实有些强人所难(客观条件)。经与业主多次交流,双方组织了多轮慎重、认真的讨论和会审,根据本项目特点,终于完成“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标准的编制。

    一、设置废标条件


    废标的具体条件不再此累述,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24.5款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条款的规定,在关键的、实质性响应的无论商务、技术条件前均加了“*”号。


    这里需说明的是:由于此项目为大型成套设备,由中标人进行装置总体设计和设计配置工艺,各设备具体的详细技术参数是由各制造商提供,所以,象类似成套设备招标中,招标人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并不多,不象单台设备规定的那么分项明确,例如只采购一台气相色谱仪,告之了介质组份,环境条件,规定有几个流路?线性误差各是多少等?设计院即招标人都可以将参数提供详细,而且还会规定一个合理的偏差值。而成套设备不同,几乎所有提出的参数均为实质性的响应条件,均要求有技术资料的支持。它不是规定单项设备性能范围的准确值,而是应达到的加工、生产能力的保证值。这个保证值是必须达到的,否则即装置失败,失败的装置对于项目人来说是项目建设的失败,即达不到预期的生产加工能力,更谈不上按照预期的生产率来达到预期的生产效益以及建成投产后的还贷及资金回笼。本项目空分装置的保证值包括:装置完成后的生产能力(××Nm3/h)和产品规格(产量各××Nm3/h)等。就这点来讲它与单台设备或通用设备的采购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二、商务条件的评标价

    1、交货期

    由于本项目制造周期最少为16个月或至正式运营投产24个月或者更长,业主的愿望当然是越快越好(从尽快达到占领产品市场创造经济效益角度考虑),所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最早交货方案(分批次,表格形式)。
    交货期的评标价计入规定:“#26.4.2按照工程进度需要及投标人为本项目所编制供货方案自行编制的分批次交货计划,以提供最早交货计划时间(分批次)的投标人为评标基准时间,其他每延迟一周(分批次),增加投标报价×%计入评标价。误期赔偿费见合同补充条款。



    注:合理的分批次交货的评标批次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这个评标价的计入方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制造周期的不确定,而需提供的相关设备交货期是按照项目工程进度的时间来定设备安装时间的,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土建、安装工程与批次设备交货是相互交叉、相辅相成的。设备运至安装现场没有安装条件等于没有运到,还没有地方放置,反而不如不运到的好;相反,安装条件已经具备而设备没有到场,又耽误了土建、安装工程的进度和工期。象这种大型成套设备的采购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大体土建、安装开工工期,由设备制造商制订按合理的安装进度编制的详细交货方案和运输方案,方可由土建、安装施工企业细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计划,合理配备施工机械。在没有办法制订一个准确的交货方案时,只能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和提供交货方案。在这里再用一个造纸行业建设项目打个比方:成套的造纸机械,地下一层、地上两层,那么安装在地下一层的设备应该在土建基础做好时运进施工现场进行安装,而地上一层的设备是无论如何不可以运至现场的,更别说地上二层的设备。因为地上一层还没有盖,即不具备安装条件,那么如此大体积和重量的设备运到后搁置的哪里都不行。所以,制造商与业主都明白,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按合理土建、安装方案来编制的交货进度方案(或按交货进度方案安排调整的土建、安装方案)是无论如何调兑不好整个项目建设的。



    其实,这样评标十分麻烦,交货计划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要会审,还要澄清具体分批次的点,才能进入评标价的认定程序,稍有出入就会在无意识中犯错误。



    当然,只简单交代一个最终批次交货期,规定如果晚一周评标价加多少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讲也可以说的过去,但这个球就踢给了评标委员会。用最终交货期的早晚来认定交货方案的可行性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并且“可行性”是个软条件,无法明确规定在“评标价”这个硬条件中。说到底,球还是踢给了业主。


    而运用“综合评估法”打分的方式,就可以将这样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这个交货期评标项目中的评标分值区域内对各投标人交货方案(含交货期)的合理性、可行性、与土建安装的配套性等因素进行分项分值分配要比计入评标价清晰、简单很多。


    2、付款条件的偏差

    此项目对付款条件的规定:“#26.4.3条:所选方案26.4.3-2)。投标人如不接受合同资料表20.1所给出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并提出将增加用户负担的付款计划,如果买方可以接受,招标人按年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评标价中。”



    对于付款条件的偏离“最低评标价法”在单台和成套设备的采购中基本没有不同,不同的是成套设备还应分批次分清付款的阶段,它应结合合同条款与业主协商制定。


    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同样可以划成分值采用加减分方法进行评估。


    三、服务


    1、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此项目规定:“26.4.4按照所有投标人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为基准数量(重复的除外),与各投标人提供的清单进行比较,评标时发现投标人需补齐部分,将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最高的类似性能或配置的相应价格计入评标价。”

    由于成套设备采购时项目设计还没有完成,配套的设备都没有定型,备品备件具体含哪些无论是专家、招标人、招标机构大家都说不清楚,所以只能采用已全带点的方法了,谁全用谁的,不够的补上。而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可以最全的高分,少的低分,很简单的。


    2、中国境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


    一般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中会规定:“#26.4.5如果投标商在买方国内无备件库和售后服务设施,评标价将增加×%。”

    其实这条规定制定的很模糊,备件库的规模、售后服务设施的规模都是没法评价的,有个备件库能有多少用,真得需要时能解决多大问题都不好衡量,另,一个分公司和一个办事处发挥的作用和提供的服务是不同的。


    最终,经双方协商将这条删掉,并在#26.4.8款的补充条款中补充如下内容:

     “1.投标文件中的供货范围、服务等有关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偏离时,评标总价将进行如下调整:

       ①投标文件中的供货范围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最全的为基准,据实调整其他投标人评标价格,将计算结果计入其评标总价中。


       ②服务: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书面承诺。设备故障的反应时间为×个工作日,每超过×天将增加投标总价的×%计入其评标总价中。专职维修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维修时间境内×天、境外×天,每超过1天将增加设备投标总价×%。

       ③每有一项针对招标文件中既未标注“*”号(废标条款)也未标注“#”号(调整评标价条款)的一般商务或技术条款的负偏离,将增加该设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零点×计入其评标总价中。当评标加价的负偏离数量达到10项(含10项)以上时,将导致其投标废标。



       ④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其提供的技术服务的内容、计划、措施、标准等情况并提供报价。
    2.投标人设备配置及服务每缺少一项功能或一项配置,其评标价格将增加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最高的类似性能或配置的相应价格。”



    还有其他服务的内容如:验收、考核、技术资料交付、技术帮助和技术服务等,都只能在合同条款里要求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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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3:35:56 |只看该作者
  大型成套设备国际招标的评标方法(二)
    接上——

——实例解析“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估法”

       作者 王毅青 《中国招标》周刊

四、技术部分的评标价

上面已经讲过,大型成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几乎全部为实质性响应的条件,所以技术部分的评价只有以下3种:

1、预计运行费用

首先,在条款里规定了:如不填报,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导致废标。

然后在条款里规定:“#26.4.6预计运行费用(由投标人填报):

投标人所报空分装置各指标中的消耗值(原文件表格形式,现简化为):

(1)蒸汽消耗指标

(吨/小时)× (年)×8000(小时/年)

在空分装置系统连续正常运行条件下,按每年××小时(×年),以经评审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蒸汽消耗量最低的为基准(按每吨蒸汽××元人民币为计价依据)计算差额,将计算结果计入其评标总价中。

(2)循环水消耗指标

(吨/小时)× (年)×8000(小时/年)

在空分装置系统连续正常运行条件下,按每年××小时(×年),以经评审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循环水消耗量最低的为基准(按每吨循环水×元人民币为计价依据)计算差额,将计算结果计入其评标总价中。

(3)电的消耗指标

×元× kWh× (年)×8000(小时/年)

在空分装置连续正常运行条件下,以经评审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用电消耗量最低的为基准,按每负荷××万元人民币据实进行调整,将计算结果计入其评标总价中。”

2、维护费用

“以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该项内容的最低报价为基准,每高百分之×,将增加其投标总价的百分之零点×,计入其评标价中,此项最终加价不得大于其投标总价的百分之×。“

3、投标设备的性能

本项目只对设备的性能中“自动变负荷功能”一项做了规定:“以有自动变负荷成熟应用业绩并配置自动变负荷功能的为准,否则增加其投标报价的百分之×,计入其评标总价中。”

而生产率是成套设备的硬性规定,已经标注“*”。

技术部分的条款就本项目来分析,能够采用增加金额方式计入评标总价的只找到以上3项,其实这是远远不够的。而受其“最低评标价法”方法的限制,其他软条件无法换算成量值计入评标价,即无法用加减法将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换算成量化指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不能将视如技术评价内容中的设计方案、工艺配置、功能要求、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安装、调试和验收;服务评价内容中的服务流程、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成套设备评审内容中的“软条件”全部顾及到。其中,最不可忽视又不得不放弃的是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配套性能的优劣。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是设计方案和设备的配套性,它同样也是整个装置的关键,没有一个合理的设计方案就谈不上整个装置的合理性,而设备的选配直接影响到装置的成功与否,采用“最低评标价”无法将这些内容量化,也就等于将自己项目的成功与否这样重要的权利交给了别人。当然还有材质的选配、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计划(如大型设备运输方案)等无法量化的内容也都很重要,而同样无法计入评标价中。

即使本项目的评标标准已经编制成这样,对于操作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来讲已经很“晕”,评标委员会成员即使不“晕”,完成这项艰辛的工作也需头脑清晰方能缕顺思路,可是笔者知道,此标准无法完全满足本项目的评标需要,即只能做一个及格的项目,而不是优秀。

总之,《规范》没有出台前,大型成套设备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是不合适、不全面、不合理的。而采用“综合评估法”(打分法)进行大型成套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无疑是可行和必须的。如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将上述技术、服务中无法量化的软条件按其重要程度授予权重加以分值量化,就彻底解决了“最低评标价法”中只能评审硬条件的弊端。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将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审内容进行细细分项,制定指标来对应分值区间内进行打分,汇总各评委分值后给各投标人排序,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使用这种方法进行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更加合理,更能体现科学、择优的评标原则。

同时,《规范》在这里提供了操作“综合评估法”的原则、内容、方法、程序与规则,为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提供了方便。

前面讨论过的内容不再累述,只解析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在《规范》第三章“内容和要求”中规定评审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并遵循量化择优原则,对其权重明确规定:“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了解了这样一个规范性指标,其他无论商务、技术、服务所授予的权重及分值的比例分配就相应的简单、明了了。

其次,《规范》在第三章第十一条中对商务和技术内容的评价可以采用的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在本条的“方法”中规定了第(五)款:“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等无法量化比较的评价内容,可以采取两步评价方法”,并具体说明:“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确定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优劣等级,根据优劣等级对应的分值算术平均后确定该投标人该项评价内容的平均等级;第二步,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的平均等级,在对应的分值区间内打分”。这种“两步评价方法”将设计方案的评价规定的很细致、明白,弥补了“最低评标价法”的缺憾,为总体设计、总体方案的评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好方法。

第三、关于价格。《规范》中规定:“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这条规定与工程类“综合评估法”的价格记分方法有些不同,工程类招标习惯上会给一个基础分,即使最小可能分值也会给一个底线分。一般考虑的是,按照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拿出自己的本企业报价,其投标工作已经做了很多,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即使做的不好也应给些分数,报价0分好象太残酷了,预算员和造价师回去还不得被开除。既然《规范》中已经规定了“应当”,那么也就有一些道理,做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只有认真执行才好。

第四、评标过程和结果分歧的处理。《规范》中还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较大分歧时的处理原则与方法,这同样为评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在这里插上一段话:过去在工程类招标的“综合评估法”里的“评标原则和办法”中经常会看到一句这样的话:“……综合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这句话从表面看没有问题,很合理,但细推敲时发现什么情况下会出现综合得分相同?因为工程类招标报价得分相同的几率几乎没有,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只有发生在:技术得分高时报价得分低的才会与报价得分高同时技术得分低的在综合得分中相同(在此先不考虑其他商务条件的得分)。就这条而言,对于重视技术条件的项目,好象规定的就不是那么合理。下面看一看《规范》中规定:

第五、对排序的规定。《规范》中的价格得分,是载明在第四章“评价程序与规则”的第十七条:“价格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依次进行:(1)算术修正;(2)计算投标声明(折扣/升降价)后的价格;(3)价格调整;(4)价格评分”。它与工程类报价分的确定相差不大,同样也存在技术分低中标的可能。在第二十一条中《规范》将一个一直以来存在分歧的问题用“应当”两个字“规范”了出来:“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综合得分对各投标人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商务、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这样规定也有其合理性,因为还有商务、服务内容的分值掺在其中。总归,依照本条规定业主还是获得了一个较经济的标。

第六、除“*”以外的“不得”。《规范》第十四条:“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即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的或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并且规定了40%和30%的比例。这条规定十分重要,将太出格的投标人剔出,不会影响到其他条件合理的人,才能够显示公平。只是笔者感觉比例好象稍大些了,还可以稍小些。但是既然是规范,制定明确、规定清楚、便于操作是根本。招标机构应了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执行。

第七、附表。在这里值得称赞的是一带而过、几乎漏掉的附表部分,虽然还没有用过,但基本能够满足大型成套设备国际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使用。附表简单、明了、实用,便于填写(最怕那种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的人和事,特别喜欢那种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的人和事,它属于后一种),并一目了然,方便主管部门监督并具有可追溯性。

应该说《规范》是我们招标机构在工作中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机构工作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学会和遵守。

然而,有一个问题,希望有关主管部门提前有所了解,既“备案”。在操作国际招标项目时,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时间紧,业主方出于尽快获得经济效率和效益方面考虑,往往在招标全过程的时间安排上要求会很苛刻。大家在进行项目操作时都会碰到,一谈招标业主先问:得多少天?而一牵扯到“备案”,时间问题就突现出来。《规范》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其中“使用国内资金……”的备案时间和手续会很长、很麻烦吗?如果在整个招标过程中,由于项目备案、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办法的备案等等那么多的备案而耽误了业主项目的进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时间、精力和财力都是赔不起的。而在商务部的文件中凡是有“主管部门备案”内容的,都没有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几日内予以备案或答复”,即备案的时间谁都无法确定。所以,项目进度也就不好确定,况且还有少数喜欢“潜规则”的监督“个人”,利用备案这点权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设置种种障碍以能够难为别人来满足个人的成就感和权利欲。如果真的碰上,做为企业你能有何办法?今年的六月十六日国家十部委办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并于2008年6月18日联合出台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这《办法》里并没有将监督人排除在外,没有对监督人即主管部门工作的制约规定不能不说是文件的一处遗憾。

随着招标投标活动越来越深入人心,各种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商务部《规范》的出台,无疑为我们今后的大型成套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并解决了大型成套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在评标工作中的难题,是国际竞争性招标活动逐步完善的体现,它为推进这项工作与国际接轨又迈出的一大步。这是一项业主、招标机构、投标人三赢的大好事。望大家继续努力,总结经验,共同抵制招标投标领域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把《规范》内容学懂吃透,尽快运用到本职工作当中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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