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成套设备国际招标的评标方法 ——实例解析“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估法” 作者:王毅青《中国招标》周刊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择优原则,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的有关规定,最近出台了“试行” 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规定了“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在国际招标中,适用“综合评估法”,并应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的内容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在《规定》没有出台前,国际机电设备采购依照《13号令》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的规定普遍使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而“综合评估法” 在招标工作实践中很少使用。对于遇到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出于业主工程项目的紧迫性和设备采购时间十分紧的出发点考虑,也同样愿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其实,在简单的设备采购招标中,“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估法”是可以相通的,将综合评审的内容全部进行量化即可。但由于大型成套设备的采购含项目总体设计,并具有工艺复杂、配套性强和成套试车验收等条件的特殊原因,很难将评审内容全部、合理的量化后进入评标价,往往顾此失彼。如何合理把握各项评审内容的评标标准成为摆在我们招标人、招标机构面前的一个难题。
其实,设备“单台”(各个独立的包)或“成套”的采购与施工“单项工程承包”(各个独立的标段)或“工程建设总承包”的发包有异曲同工之处。
“工程建设总承包”是一个系统工程的概念(整个一个建设工程产品,只是生产场地在项目现场),选定总承包人时应:(1)总承包内容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与安装直至试车验收,相当于《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EOCT”。 (2)有明确的最终价格和工期(总价合同一般不予调整)。(3)招标选择一个实体(具有多功能的工程咨询公司或联合体)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和实施建设。
“成套设备”同样是一个系统项目的概念(如加工中心或生产制造流水线,生产场地在制造商自家),是由几种有独立功能并可独立操作的设备组合成具有一定功能和产能的加工或生产制造装置。选定制造商时同样具有:
(1)总体设计、独立功能设备选定和采购、组装、试车验收(也相当于交钥匙工程)。
(2)明确的总价和工期(总价合同一般也不予调整)。
(3)选择一个制造商(具有组装能力的制造商或主机制造商组装或联合体)负责设计、采购、制造和实施合理配置组装。
这样分析就比较好理解,简单的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工程建设总承包”的评标是不实用的,它不可能通过减减加加就完成对总承包人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直至试车验收等内容的评审,有时甚至于“百分制综合评估法”都无法全部概括,而采用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填写详细推荐意见,以推荐票数的多少确定名次的“综合评价法”( 即投票的方式)。“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成套设备也同样。
由于各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心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所以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也有相当大的差距。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甭管是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还是大型成套设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均为一个模式通用,不区分成套设备与单台设备(或通用设备)在设计方案、安装、调试和验收中的差别,不衡量配套的合理性,不考虑运营成本、维修费用对项目成本影响等特殊要求,也不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只按现成的范本中空出的内容补充上就交差了事,这就为以后的评标工作增加了很多麻烦,如果合同部分再不去认真考虑和补充又会给业主今后的项目实施增加更大困难。基于此,在我接受的委托中,如果为大型成套设备,会首先争取采用“综合评估法”,如果由于备案等时间上的原因不能采用时,就要与业主详细商谈项目中需参与评审的内容及具体的计入评标价标准,这个标准是不能随便写的,不是谁拍拍脑袋定一个百分数或额度即可拿出来使用,而是对照合同条款内容逐条研究并考虑市场价,尽量把握好评标标准尺度,做到合理、有据。这个“有据”是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合同里规定的既是我关注的,需要制造商承诺的,当然应该进入评审。但即使这样,对于大型成套设备的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还是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工艺配置的评审、设计方案的合理性、配套性能的优劣、材料的选用标准、其他供货商的选定等内容实在不易换算成量值计入评标价进行评审。《规定》的颁布,无疑为过去的这些难点提供了解决的办法。
在本《规定》中,按照“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的特点,明确规定评标的内容除价格外具体还应分为:
“(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二)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三)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而“最低评标价法”一般不会分的那么细,所以能够参与评审的内容会少很多。
下面介绍一个过去做过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标准实例(部分),分析论证一下“最低评标价法”在大型成套设备中使用的优、缺点以及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必要性:
首先,本项目是一个化工行业空分装置的采购,其中包含:空气压缩系统[包括原料空气进口过滤系统、主空压机和空气增压机(配驱动汽轮机)……]、空气预冷系统、增压透平膨胀机组、空气分离系统……等配套设备、管材的采购(指导安装)。
其次,项目生产周期长,标底额度大,交货期要求紧迫,配套性要求强,技术含量高,工艺复杂。
在这样大型的成套设备采购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确实有些强人所难(客观条件)。经与业主多次交流,双方组织了多轮慎重、认真的讨论和会审,根据本项目特点,终于完成“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标准的编制。
一、设置废标条件
废标的具体条件不再此累述,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24.5款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条款的规定,在关键的、实质性响应的无论商务、技术条件前均加了“*”号。
这里需说明的是:由于此项目为大型成套设备,由中标人进行装置总体设计和设计配置工艺,各设备具体的详细技术参数是由各制造商提供,所以,象类似成套设备招标中,招标人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并不多,不象单台设备规定的那么分项明确,例如只采购一台气相色谱仪,告之了介质组份,环境条件,规定有几个流路?线性误差各是多少等?设计院即招标人都可以将参数提供详细,而且还会规定一个合理的偏差值。而成套设备不同,几乎所有提出的参数均为实质性的响应条件,均要求有技术资料的支持。它不是规定单项设备性能范围的准确值,而是应达到的加工、生产能力的保证值。这个保证值是必须达到的,否则即装置失败,失败的装置对于项目人来说是项目建设的失败,即达不到预期的生产加工能力,更谈不上按照预期的生产率来达到预期的生产效益以及建成投产后的还贷及资金回笼。本项目空分装置的保证值包括:装置完成后的生产能力(××Nm3/h)和产品规格(产量各××Nm3/h)等。就这点来讲它与单台设备或通用设备的采购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二、商务条件的评标价
1、交货期
由于本项目制造周期最少为16个月或至正式运营投产24个月或者更长,业主的愿望当然是越快越好(从尽快达到占领产品市场创造经济效益角度考虑),所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最早交货方案(分批次,表格形式)。 交货期的评标价计入规定:“#26.4.2按照工程进度需要及投标人为本项目所编制供货方案自行编制的分批次交货计划,以提供最早交货计划时间(分批次)的投标人为评标基准时间,其他每延迟一周(分批次),增加投标报价×%计入评标价。误期赔偿费见合同补充条款。
注:合理的分批次交货的评标批次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这个评标价的计入方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由于制造周期的不确定,而需提供的相关设备交货期是按照项目工程进度的时间来定设备安装时间的,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土建、安装工程与批次设备交货是相互交叉、相辅相成的。设备运至安装现场没有安装条件等于没有运到,还没有地方放置,反而不如不运到的好;相反,安装条件已经具备而设备没有到场,又耽误了土建、安装工程的进度和工期。象这种大型成套设备的采购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大体土建、安装开工工期,由设备制造商制订按合理的安装进度编制的详细交货方案和运输方案,方可由土建、安装施工企业细化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计划,合理配备施工机械。在没有办法制订一个准确的交货方案时,只能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和提供交货方案。在这里再用一个造纸行业建设项目打个比方:成套的造纸机械,地下一层、地上两层,那么安装在地下一层的设备应该在土建基础做好时运进施工现场进行安装,而地上一层的设备是无论如何不可以运至现场的,更别说地上二层的设备。因为地上一层还没有盖,即不具备安装条件,那么如此大体积和重量的设备运到后搁置的哪里都不行。所以,制造商与业主都明白,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按合理土建、安装方案来编制的交货进度方案(或按交货进度方案安排调整的土建、安装方案)是无论如何调兑不好整个项目建设的。
其实,这样评标十分麻烦,交货计划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要会审,还要澄清具体分批次的点,才能进入评标价的认定程序,稍有出入就会在无意识中犯错误。
当然,只简单交代一个最终批次交货期,规定如果晚一周评标价加多少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讲也可以说的过去,但这个球就踢给了评标委员会。用最终交货期的早晚来认定交货方案的可行性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并且“可行性”是个软条件,无法明确规定在“评标价”这个硬条件中。说到底,球还是踢给了业主。
而运用“综合评估法”打分的方式,就可以将这样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这个交货期评标项目中的评标分值区域内对各投标人交货方案(含交货期)的合理性、可行性、与土建安装的配套性等因素进行分项分值分配要比计入评标价清晰、简单很多。
2、付款条件的偏差
此项目对付款条件的规定:“#26.4.3条:所选方案26.4.3-2)。投标人如不接受合同资料表20.1所给出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并提出将增加用户负担的付款计划,如果买方可以接受,招标人按年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评标价中。”
对于付款条件的偏离“最低评标价法”在单台和成套设备的采购中基本没有不同,不同的是成套设备还应分批次分清付款的阶段,它应结合合同条款与业主协商制定。
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同样可以划成分值采用加减分方法进行评估。
三、服务
1、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此项目规定:“26.4.4按照所有投标人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为基准数量(重复的除外),与各投标人提供的清单进行比较,评标时发现投标人需补齐部分,将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最高的类似性能或配置的相应价格计入评标价。”
由于成套设备采购时项目设计还没有完成,配套的设备都没有定型,备品备件具体含哪些无论是专家、招标人、招标机构大家都说不清楚,所以只能采用已全带点的方法了,谁全用谁的,不够的补上。而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可以最全的高分,少的低分,很简单的。
2、中国境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
一般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中会规定:“#26.4.5如果投标商在买方国内无备件库和售后服务设施,评标价将增加×%。”
其实这条规定制定的很模糊,备件库的规模、售后服务设施的规模都是没法评价的,有个备件库能有多少用,真得需要时能解决多大问题都不好衡量,另,一个分公司和一个办事处发挥的作用和提供的服务是不同的。
最终,经双方协商将这条删掉,并在#26.4.8款的补充条款中补充如下内容:
“1.投标文件中的供货范围、服务等有关条款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偏离时,评标总价将进行如下调整:
①投标文件中的供货范围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最全的为基准,据实调整其他投标人评标价格,将计算结果计入其评标总价中。
②服务: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书面承诺。设备故障的反应时间为×个工作日,每超过×天将增加投标总价的×%计入其评标总价中。专职维修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维修时间境内×天、境外×天,每超过1天将增加设备投标总价×%。
③每有一项针对招标文件中既未标注“*”号(废标条款)也未标注“#”号(调整评标价条款)的一般商务或技术条款的负偏离,将增加该设备投标报价的百分之零点×计入其评标总价中。当评标加价的负偏离数量达到10项(含10项)以上时,将导致其投标废标。
④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其提供的技术服务的内容、计划、措施、标准等情况并提供报价。 2.投标人设备配置及服务每缺少一项功能或一项配置,其评标价格将增加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最高的类似性能或配置的相应价格。”
还有其他服务的内容如:验收、考核、技术资料交付、技术帮助和技术服务等,都只能在合同条款里要求了。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