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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代理机构的关联企业是否可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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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1:58: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代理机构的关联企业是否可以投标
2013年09月17日 09:4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为项目的代理机构,其关联企业是否可以投标?近日,记者在参加某招标投标行业论坛时,发现这一问题在业内专家中引发了争论。
“父亲招标儿子当然不能投标。”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亮出观点,“如果父亲是用自己的钱采购,别人无话可说,但父亲用纳税人的钱时,儿子就不可以投标了。”
“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部长令,以下简称“61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前,这个问题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某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专家表示,“即便如此,允许项目代理机构的关联企业投标也有违《政府采购法》的‘三公’原则。”曾经专职从事政府采购法律事务多年的律师高虹静提出,此前,《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曾提出: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高虹静认为,在上述规定中,财政部将“三公”原则应用在了供应商的避嫌方面。
2010年10月签发的61号令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可以说,上述两条规定已经明确回答了专家们争议的问题。
然而海南某代理公司总工程师菲迪针对61号令的规定表示:“代理在先,投标在后,要求投标人回避更加适宜。”而某供应商受访时则表示,要求与采购人、代理机构有“关系”的供应商回避是不是侵犯了其权益?他认为,对于供应商而言,应当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其投标权应当受到保护。
浙江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工作人员张旭东道出了操作的难题:“如果代理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参加项目竞争,那么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须回避,项目具体操作怎么办?所以代理机构要解除代理协议,重新组织采购。”
“一些专业领域,有下属单位代理本系统项目的历史传统,很难被打破。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能所有的供应商都是该部门的下属单位,因为此类物资只在该系统使用。不让此类供应商参加投标几乎是不可能的。”有地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那么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菲迪提出,这一问题应通过代理机构内部协商来解决:“代理机构的下属公司与代理机构是一个利益整体,应当自己内部协商解决。如果认为投标的利益大,代理机构可以选择主动退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是代理机构的执业之本,有良知的代理机构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菲迪同时提出,违约问题不可忽视,“一个失信于采购人的代理机构,采购人还有信心与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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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2:20:46 |只看该作者
晕    上报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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