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时,未完工的合同内容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2013-09-26
问:
有一工程,主体已经完工,未完工的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也是合同内容。若解除合同,剩余部分工作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若可以转让,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
唐广庆:本人不了解你们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只能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第22.2.3款和第22.2.4款之规定,谈看法如下:
(1)依据你提供的情况看,解除合同是由发包人提出的,因此是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发包人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是这是属于违约。在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在28天之内向承包人支付以下金额: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笔者认为包括利润损失);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经谈判并由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后,签署终止合同协议,承包人即刻撤离现场。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剩余工程通过招标选择新的承包人实施。
建议:工程终止合同是重大事件,应慎重处理!如果是由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终止合同时,花费很大,是得不偿失的。只要承包人有能力完成后续工程,一般不要采用终止合同的办法。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