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条文对照角度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汪才华 2013-10-22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发改委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对2000年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于2013年10月14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法规司子站,进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笔者拟从条文对照角度角度来解读征求意见稿,希望对立法部门和同行有所帮助。
一、总体情况解读
与原规定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条文总数量与原规定一致,均为12条,其中完全保留(未进行任何修订)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第六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原条文删除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及以上的强制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特别规定、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和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原则性规定)、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强制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在原条文基本上进行修订的条款有8条,分别是第二条(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第三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第四条(征求意见稿为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六条(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第七条(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第八条(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第十一条(本规定确定的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调整)、第十二条(施行时间、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新增的条款有2条,分别是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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