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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交易中心”-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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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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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1:3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再说“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是从建设部系统开始建设的,因为当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比较早,而且《招标投标法》颁布后类似项目大都是必须招标项目,这时是我国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井喷的时期,监督任务比较多。为了便于监督和管理,为给建筑市场参与者提供方便,“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应运诞生。场所建设好后,就成立了一个管理场所、提供服务的“交易中心”。

    当时的结构还是奔着方便参与者的方向构建的,即设立了开标、评标的场所并收费不高,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入(建设口公务人员,注意,不归交易中心管)方便现场进行监督,设立办理其他视如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缴纳劳动保险等窗口,即招标投标前后所需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时,不用再奔其他地点,一个市场就可以办理完成。

   《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各地“仿照”(如有不恭,求谅解)建筑市场,建立了政府采购的交易场所。

    后来就有了两个交易场所,即大家认识了的两个提供服务的交易中心。招标投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时就要分清哪个属于建设口上的监督,哪个是属于财政出钱的,进谁家的交易市场,市场里开评标场地、时间找哪个交易中心定,找哪家监督机构来监督。包括后来铁路、水利等行业进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应由谁监督等。

    这个交易市场是指提供的场地,而管理场地的是“交易中心”这个人。这个人只有提供进市场交易的服务“职能”,而不是其他。

    其实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为了将几个市场进行统一。将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内容纳入一个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俺一直觉得这是一件政府送温暖的事情,同样也应办成政府送温暖的事情,即可以方便政府有关行政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属于哪个行业的项目,哪个行业的行政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又为交易主体提供了场地还方便办理其他相关备案啊、登记啊、缴纳应缴费用啊等事物,不用再为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盖好几个章跑好多地方而忙于本命。一个办公场所就能完成,挺好的一件事情。

    但是,有些地方将政府送温暖搞的变了味,这个是很可惜和痛心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俺觉得这个定位同样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难道还要将招标投标交易与其他公共资源的交易分开理解吗?交易中心只提供服务不行吗?

    俺的理解还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这个定位方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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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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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1:56: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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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2:27: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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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2:42:26 |只看该作者
这个定位科学合理 符合“管办分离 监管分离”的等基本原则 比“一栋楼”的定位 深刻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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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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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2:45:19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这个定位科学合理 符合“管办分离 监管分离”的等基本原则 比“一栋楼”的定位 深刻得多了。 (2013-06-26 12:42)
哈!一栋楼也有物业。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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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4:02:31 |只看该作者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并不是每一个都有完善的软硬件条件,故并不是每个都能够上“交易中心”的档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与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手段是不一样的,财政部门捏着资金呢,这一条线就足矣牵着你的鼻子了。而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没有这一先天优势,所以极力赶羊入圈,强调进场交易。

  如同菜市场一样,将所有的批发零售集中在一个相对集中的市场里,这不并不意味着解决了所有的问题,只是为监管提供了便利。一方面,还会有批发或零售商想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搞个占道经营;二来,即使在这个菜场里如果监管不到位,那么短斤少两、食品安全等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对交易中心不要抱以不切实际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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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4:30:58 |只看该作者
俺也搞不明白了,本来是政府的事,非要纪委牵头,明显的就是政企不分吗。给政府松绑都那么多年了,咋地了,又给捆上了。一管就乱,自己都是一屁股的屎,还到处乱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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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5:01:03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趋势,是进步,涉及利益再调整。交易中心不仅仅是服务(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理想状态应该是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三权分离,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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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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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6:13:39 |只看该作者
同意7楼,按照三权分离的思路,招标交易主体应为代理、招标人、投标人即为执行权。行业监督指导管理招标的标准为决策权。交易中心保障招标过程的三公与监督市场各方主体为监督权。
如交易中心定位于服务那就成为交易主体的一部分。如果有审批权即为决策体一部分。都不能保障三权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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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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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7 09:21:2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据上述规定,人们可以看到:
一、这个“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定位是对农贸市场的模仿,仅仅是提供一个“交易场所”,即,提供一个个交易摊位(开标室和评标室),
二、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这说明,交易场所不得有行政监督功能,也不得嫁接这种功能。
三、
四、
五、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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