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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岂能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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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7 08:52: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一些技术复杂、概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很多中小企业因自身资格条件尤其是“特殊资格条件”较弱而无缘采购,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就不是一般小企业所具备的。于是,一些中小企业就采取“曲线救国”的办法,“傍”大企业的资质来投标,具体做法是借用或租用大公司资质,小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大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人,业务做成以后,小企业须交纳“管理费”给大企业,大企业也乐意坐享其成。还有些大企业不愿意出借或出租自己的资质,但为了发展业务,自己去投标,中标后,在未经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业务分包给小企业做。此类现象如同一股浊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暗涌,有关方面须有所警觉,实践中不乏这方面的案例。

  某地一低压配电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一面在有关媒体上刊登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要求供应商在接受预审时须提交营业执照、“3C”强制认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及个人的身份证,一面紧锣密鼓地制作谈判文件并准备谈判的相关事宜,项目经办人在资格预审时发现了一件“怪事”,有一位供应商的代表手持“A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证件送审,经审查获通过,此人尚未离开,又来了一位供应商代表手持“A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老总的委托书前来参加预审,采购机构的经办人不由一怔“一个公司冒出两个代表”?随即正色道“这是怎么回事?到底谁是真正的A公司代表”?结果两位“代表”皆言自己是真的,并指责对方是“冒牌货”,就在争执渐趋白热化时,又闯进了一位自称是A公司的代表疾呼“我才是嫡亲的”,采购机构的经办人“蒙”了,决定对A公司的预审暂停。通过调查发现,原来该地盛产配电柜,素有“配电之乡”美誉,一些做大的配电柜制造企业便不再从事具体的制造业务,而是过着“卖招牌收管理费”的日子,将自己的资质材料让与他人使用,A公司办公室主任坦言“授权书签得多了,不经意间出现了重复,这是我们的工作失误,请谅解”。试问,这仅仅是“工作失误”吗?

  某地集中采购机构正组织一教学用具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开标活动,细心的公证员在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时发现有两位投标人分别递交了“B教学教具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从外观上看完全符合招标要求且都盖有“B教学教具厂”的章印,但外包装纸袋显然出自两处,公证员不动声色,经和现场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和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商议后,决定“装糊涂”先不捅破,待依法定程序开标后看过投标文件再说,开标后,现场的人员均发现盖有“B教学教具厂”章印的两份投标文件无论在制作风格,还是在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方面都迥然不同,手持B厂投标文件的两个“投标人”素不相识,来自不同城市,面对如此窘迫的场景,都“愣”在哪里,须臾两“投标人”都辩解自己是合法的“投标人”,并说对方是冒名顶替,在征得其它投标供应商同意后,集中采购机构立即与B厂法人代表联系,要求确认谁是合法的被授权人,并将书面确认函传真过来,得到“验明正身”的投标人如释重负,公证员在细看另一位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时发现了“蹊跷”所在,原来授权书有涂改痕迹,在追问下,该“投标人”承认这份授权是针对某地的另一项目,但在认真研究分析后发现无利可图,这才“改”投今天的项目。

  某医院采购一套医院信息系统管理软件,采购前经过大量的市场调查并到兄弟医院观摩后,医院领导“拍板”决定采购某知名软件,该软件供应商的生产地址在省城,但在D医院所在市设有分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得知这一信息后,立马赶到D医院进行洽谈,并称总公司已经知道这件事,委托我们分公司全权办理,并亮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医院经办人查看后发现“字号”与软件品牌相投,也就没有深究,接下来买卖双方进入到讨价还价程序,最终成交。软件很快进入安装调试,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付清了全部款项。一年内,软件运行出现了障碍,医院的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院领导急得团团转,经与上述分公司联系,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无奈之下找到了分公司的上级总公司,总公司说并不清楚这件事,设在D医院所在市的分公司已经注销,在院方一再要求下,总公司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发现D医院所用软件并非是他们的产品,医院领导大呼上当,但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事情变得复杂了,目前仍处“搁置”状态。

  中小企业借用、租用大公司的资质;大企业出借、出租自己的资质都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准则,害人误己,得不偿失,扰乱了政府采购正常的交易秩序,影响是恶劣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监管部门应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一、所有有志于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在踏入采购市场之前,第一要务是确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要充分意识到任何损人害已、投机取巧的行为均是极端愚蠢的,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防资质材料被他人盗用,严格项目授权审批程序,不能自砸“招牌”,失信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建立良性的内部竞争机制,防止无谓的“内讧”,作为大公司,要珍视自己通过多年努力所拥有的资质条件,不能随意出借给其它公司,要保护好自己的品牌形象,不能靠出卖资质过活。作为小公司,不要借用大公司的资质,借用资质,不但要交“管理费”,还要担风险,到头来可能是借鸡不成反而失把米,应通过合法的方式“傍大款”,即联合投标方式做大自己。

  二、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中要过细地做好工作,在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时要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和“投标人”的身份,在确信无疑的情况下方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防止个别存有不良图谋和侥幸心理的人“混水摸鱼”,对在采购活动中缺乏诚信意识、乱用他人资质谋取投标甚至中标的“冒名顶替”者要公开暴光,并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一方面要注意识别借用资质投标问题,在资格预审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材料的原件和来人的身份证明,电话查询,调查取证,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不得借用资质投标,一旦发现作无效投标处理,详细列明供应商需要提供的投标资质证明文件,给借用资质“出难题”。另一方面要指导中小企业如何通过联合投标的方式参与采购活动,只要一方符合特殊资格条件即可,而这特殊资格条件往往是中小企业不具备的,应重点在如何制作联合体投标文件,包括联合投标协议等方面进行指导。

  三、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要有足够的耐心,负责任地做好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工作,过细做好工作,严格把关,要求投标供应商出示原件,对“投标人”的合法身份这一极易被疏忽的问题要慎重对待,不可似是而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练就识真辨伪的“火眼金睛”。

  四、采购人在设定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时应遵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基本规定,对于特殊资格条件要实事求是地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来设定,确有必要的应坚持匹配性原则设定,不能随意“高配”特殊资格条件以限制供应商自由竞争,要注意在合同签订时,供应商必须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而不是借用资质的供应商,合同履行阶段,包括供货、施工,分包等都要防范,必须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原班人马”。

  五、监管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借用、租用投标资质的供应商应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论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张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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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2-18 16:31:19 |只看该作者
对于挂靠借资质现在是在太多了,我遇到过一个公司两个授权委托人来投标的,无论从文件制作投标保证金都没有任何破绽,两个人都称自己是李逵对方是李鬼,到投标截止时间前公司也没有任何说法,最后没办法只能都收下了,但是招标文件有一条款:同一公司递交两份投标文件且没有说明那个有效的属于废标。这样两份投标文件就这样都废标了。
问题在于很多有资质的大公司其实本人员已经变化了,但其资质还有所以,一来一些大公司为了保住资质也愿意挂靠和租借资质。二是小公司获得高资质比较难,而很多项目要求资质也不切实际,普通项目就要求很高的资质,小公司只能挂靠。
我觉得这方面应该注意的是:
一 国家对资质管理要慎重,很多部门把资质作为权利手段很危险,助长了挂靠租借。
二 资质应该有升有降。
三 对于一般项目不应该要求高资质。
四 在招标中对于供应商的考察标准应该更实际,其实一个项目的成败主要是具体完成项目的团队,所以应该考察这个团队人员和团队人员的业绩。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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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2 18:28:32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fly][glow=298,black,39]說到吥如做到,要做就做更好,祝大家步步高![/glow][/fly] Mobile:1315952214X Progress 1%/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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