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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咨询求教”关于对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资格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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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12 22:02: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坛子里各位专家、高手:

现遇到一个这样的政府采购案例:
1、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简单说明“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但是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第(四)点要求);
2、问题一:资格审查环节中,某家实力强劲单位投标时提供了除税收证明材料和社保缴纳证明外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并且按评标办法极有可能中标。但最后被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交税收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为由废掉。(招标文件中除在投标人资格条款中第一条简单说明须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再无任何地方明确指出要提交税收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请问此废标理由是否充分?第二十二条应属兜底条款,招标方是否有义务在招标文件中把二十二条要求具体指标化?
3、问题二:评标结束后未直接公布评标结果,只要求潜在投标人第二天上网看公示结果。该单位标书被废标当时未被告知,后来通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内中原由。请问这个操作过程是否违法?标书被废是否应告知当事单位?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

请各位大侠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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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5-26 16:59:40 |只看该作者
问题一:
二十二条是法律规定,招标文件不能违法,所以是必须的,不管你有没有具体提出要,都应该在资格审查中对供应商审查这方面的文件,如果资格审查不合格,就可以对该供应商出局了,不再看技术文件,也就是不再进行附合性审查了。
问题二:
二十二条是采购法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投标的都知道的。不存在义务和具体化的硬性规定。不过我们是把这块细化的。
问题三:
这是各个代理公司的具体操作了,我们是现场宣布预中标结果。供应商如果有问题要质疑,必须书面形式提出。现场回复你,怕当场引起争议,现场无法控制。所以有的代理公司会采用第二天公布结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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