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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地方政府自定招标范围或被禁 【转贴 来源:中国招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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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5:58: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地方政府自定招标范围或被禁 

          来源:中国招投标协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送审稿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均进行了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送审稿明确,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送审稿提高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据悉,这一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一倍。
  
  此外,送审稿调整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一是删除原规定中部分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商品住宅,将住房范围限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删除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二是调整项目类别和内容。将原规定第2条第3项中的“邮政”调整至交通运输项目;第5条中的“国家融资项目”明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三是合并和细化相关表述,将第2条第5项与第3条第1项合并,并补充“园林绿化”“照明”;细化第2条第6项生态环境项目的内容;合并第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将第4条第1项、第2项合并为“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此次修订还明确了估价规则和连续采购的要求,增加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具体情形,删除原有关于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并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于原规定设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上述情况已发生变化,原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显得过宽或过低,有些情况下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在当前招投标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建筑行业利润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原规定加以修改。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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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8 16:33:19 |只看该作者
[s:125]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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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8 19:08:30 |只看该作者

Re:地方政府自定招标范围或被禁

“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太应该了。
其他文件中很多类似的条款同样应该删除,各地另搞一套是很烦人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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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11:26:38 |只看该作者
地方规矩真的能限制吗?[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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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体制不改,招标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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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14:15:53 |只看该作者
不仅仅限制地方自定招标范围,还应该限制地方自行编制招标文件范本、评标办法跟任何招投标备案核准手续,纯粹是那招标代理及投标人来折腾,为自己监管的便利。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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