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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功能利弊激辩 【参考译文】
2014年04月22日 10: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者按
在经济下行、预算紧缩压力下,各主要发达国家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给予了空前关注,由此也催生了许多关于政府采购功能的著述。其中,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克里斯托弗·麦考克鲁登(Christopher McCrudden)所著的《购买社会公平》(Buying Social Justice:Equality, Government Procurement,and Legal Chang),被业内学者评价为“在该话题方面,整个欧洲和北美没有其他文章能够接近或匹配这本书的高度和权威”。对于我国日渐升温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热而言,这部著作或许也能带给我们更深入的认识和全新的启示。本报特编译整理了该书中的一些精彩论述。本期刊出第一篇。
在这个新世纪,很多思想层出不穷,主导了公众意识和社会舆论。一方面,我们必须使市场成为一个最有效的优化资源配置的途径。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解决社会公平。政府在追求社会公平层面有多种不同的途径。现行的根植于社会经济或政治目标的平等采购功能,自19世纪起便开始广泛存在公共采购之中。由于采购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存在的风险,政府介入市场必然使其有机会对市场行为产生影响。因而,将公共合同和社会规则联系在一起,在过去其实是一种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和政治谋略。作者试图从经济和政治视角,对运用采购功能促进地位平等的利弊问题进行全面探讨。
◆功能弊端
基于笔者的自身经验以及政治学、经济学的文献论述,可以列出七种基本观点来证明,将采购与社会政策功能结合起来的看法,是不明智的。论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与采购自身职能不相关。
按照米勒的观点,合同机构的唯一任务是——当产生需求时,在对政府和供应商双方公平的环境中,以合理的价格获得质量、数量合适的产品(注:摘自米勒所著《政府合同与社会控制:一个初步调查》一文,该文发表于《维吉尼亚法律评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私人商业机构要遵循市场规则。政府如果能够像受利益驱动的商业机构一样来运作,那么或许它能真正体现公共利益。政府契约行为与私人的契约行为本来不该有多大差别。但当一些实质性的政策掺入采购中时,合同的效益将大打折扣。政府应限制使用这种方式,以符合公众利益。合同关系应保持“纯粹”和简洁。决策应在谋求最低价格的“物有所值”基础上作出。
这种采购方式(谋求最低价格的“物有所值”),不仅符合采购自身属性,而且尤其适用于强调减少官僚作风的新型公共管理部门,适用于税收驱动、富有竞争性并追求更多商业运作方式的政府。在这样的政府中,鼓励公共部门管理者把自己视为私有部门管理者。而采购功能则与这种方向背道而驰,自然应受到抵制。
第二,功能的成本。
这种观点认为,运用采购功能会产生额外的财政费用。我们假设,平等的目的是区分买得“好”和买得“坏”。根据对采购功能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将公共采购中普遍认同的平等问题分为四种基本模式。
第一种模式下,供应商会因为以往的行为过错受到惩罚,无法再获得政府合同,或者公共部门严格禁止与无法按照公平行为标准行事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第二种模式的焦点集中在获得合同之后,供应商不会因为之前或现在的行为而被排除在外,而是需要在获得合同之后履行相关的责任。第三种模式是用平等原则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限制。第四种模式是招标者设置了体现公平原则的技术规范。例如,计算机设备招标时,必须满足特定的接入许可标准。
以国际采购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我们可以将平等功能的影响分为三类:第一种影响,比如将资质作为准入标准,会直接或间接地减少“劣质”竞标者的数量,有时会导致“准入歧视”。第二种影响,是为“优质”竞标者降低价格竞争,例如在合同授予阶段,给予黑人拥有公司价格优惠(称为“价格歧视”)。第三种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劣质”竞标者的成本,如使用合同条件模式,要求那些获得合同的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引入平等政策,为之付出成本(“成本歧视”)。
首先,准入歧视,可能会降低“优质”竞标者面临的竞争程度,使其有机会报出较高的价格,从而导致合同整体成本的上升。其次,成本歧视会增加某些竞标者的费用,促使其提高报价;其他竞标者面临的竞争减少,也会提高报价。政府采购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尽管成本的增幅会小于准入歧视模式。最后,“价格歧视”并不必然导致较高的采购成本。因为“劣质”公司可能会通过降低报价、缩小利润空间来回应政府“价格偏袒”措施。如果一个“劣质”公司作出低的报价,“价格偏袒”措施可能会降低采购成本。然而,成本的降低很可能不大,但如果政府确定的是错误的“价格偏袒”率,成本降低反而演变成成本增加。此外,“优质”公司的盈利空间也会大大增加。
如果预测无误的话,旨在促进平等的采购功能,通过增加采购成本,间接导致了经济蛋糕的减小,并相应地减少了可以通过社会福利措施进行的再分配。对消费者来说,较高的供应商成本也就意味着更高的价格。采购功能也会导致就业机会的流失。类似措施为供应商带来了另一层面的不确定性,将严重影响其投资决策。采购功能不鼓励增长,新的就业机会也发生流失,这使社会公平面临更大的困难。因此,采用何种政策是显而易见的:最好保持采购与平等两个政策领域的相对独立,否则公共采购就无法有效地实现其本职功能,即确保政府以最合适的价格获得所需的商品。
第三,公平与歧视的论据。
供应商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商品、服务,但按照合同要求还需要满足社会政策方面的需求,对这些供应商而言,无端承担这种负担,是不公平的。对于那些自身依赖公共合同却要与不依赖于公共合同者竞争的供应商而言,采购功能更为不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采购功能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将特定的社会成本强加到了特定的人群上。采购功能所反映的需求越复杂,费用越高,其设置的准入障碍也会越大,注重合同履约质量的竞争者数量也会越少。实际上,只有大公司才能满足复杂的社会需求。一旦将采购功能的国际因素考虑在内,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造成不利结果的危险性也会显著增加。从全球公平的视角来看,建立开放的贸易和投资规则对这些国家至关重要。同时,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发达国家的工人和公司会对由此产生的竞争以及潜在的就业机会和资本输出进行抵抗。采购功能加剧了这种趋势,也使国际公平和国内公平原则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更加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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