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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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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20:30: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投诉只能在法定时限内、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和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而招投标法和条例没有对举报做出规定。不知道举报是不是任何企业和群众都可以举报,有没有时限?举报应该向监督部门还是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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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5-20 09:22:15 |只看该作者
貌似一个属于“行政”,一个属于“刑事”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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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5-20 20:06:00 |只看该作者
按照投诉处理办法,向监督部门投诉必须是招投标活动参与者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提出,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直接投诉的不予受理。
而举报可以匿名,可以随时举报,可以通过网络、书面等形式向政府、纪委、媒体等提出,如果在接到举报后转给有受理权限的监督部分,监督部门应该受理吗?
既然不符合投诉处理办法的事可以通过举报解决的话,那投诉处理办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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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1:31:38 |只看该作者
想问下,条例中第六十条,是针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这个异议是随便什么都可以提嘛?
如涉及技术标评分的,招标人怎么对这个异议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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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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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13:05:57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举报的规定。
      1、举报的主体。举报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也可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
      2、举报的理由和举报处理。举报的理由是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举报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要为举报人保密。
      3、正确处理举报、申诉和投诉的关系。投诉主体一般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与招标投标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可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或申诉,但不属于投诉的主体。
      举报、申诉、检举、揭发与投诉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诉人在行使质疑或投诉权利的同时,还须负担相应的义务。例如,投诉人必须具名,而举报、申诉、检举、揭发的人可以具名,也可以匿名;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提出,而检举、揭发则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投诉必须明确提出相关的违法事实和投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而检举、揭发可以只提出有关的线索或充分的怀疑理由,供有关机关查证即可。
      投诉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投诉内容通常包括被投诉人的名称、投诉的事实与理由和证据等。受理投诉的部门为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告知其向有关部门投诉。
      更重要的是,对投诉的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和行政复议。而对举报、申诉、检举、揭发作出的处理不服的,举报人一般不享有起诉、行政复议的权利。
来自浙江省招投标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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