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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举措”遏制擅自采购外国产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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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3 11:1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 崔建才  来源: eNet硅谷动力
【编者按】
  在实际工作中,崇洋媚外、擅自采购外国进口产品的行为总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地影响了政策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实施。对此,财政部《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明确要求,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要“研究建立购买外国进口产品审核制度”。对此,笔者就如何遏制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谈谈自己的观点,以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构建”购买进口产品审核机制的思路和角度。

  1、财政部门在批复采购预算和下达采购计划时,必须要向采购人重申采购国货的责任,凡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众所周知,采购预算是明确采购人在预算年度内可以采购何种项目,采购多大的规模,执行何种采购标准等等事项的支出预算,是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依据。对此,财政部门在向采购人批复采购预算时,必须要向其重申采购预算的法律严肃性,要求其在预算执行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同时明确违法责任。凡财政部门没有批准采购人采购外国进口产品的,采购人不得擅自或变通手段采购外国产品,否则,财政部门不但不为其安排和支付采购资金,而且还要对采购单位、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

  2、采购人如遇工作上的特殊需求,需要改变预算采购外国进口产品时,必须要在事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可否认,财政预算的编制,是不可能将所有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年度的具体情况都考虑得十分全面或周到,在预算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财政预算总会发生一些必要的调整事项,而只要是合情合理的要求,有关方面总是会同意为其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对政府采购预算也不例外。如果采购人在采购预算执行中,根据其职能或事业需求,需要改变原来已批复的预算,调整采购外国进口产品时,采购人必须要在采购之前打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详细地说明申请采购外国产品的原因,而如果采购人不履行申请报批的程序和手续,就擅自采购外国进口产品,那么,财政部门将拒绝为其支付采购资金。

  3、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披露要求采购外国进口产品的,就应默认采购国货,若出现进口产品中标的情形,该评标结果就应宣告无效。《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此,采购人如果经批准允许采购外国产品的,就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要采购外国进口产品,以便各潜在投标人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准确地编制出合乎采购人需求的标书。而如果采购人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均未涉及需要采购外国产品条款的,就默认所有的采购项目均须采购国货。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是一项不言而喻的道理。对此,在投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如果出现了外国产品中标的情形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不会认可这种结果,也不会为之支付采购资金。

  4、投标人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擅自编报并提供外国进口产品的,其标书就应作为无效标书处理。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对此,投标人必须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采购外国进口产品的,投标人应不得编制提供外国产品的投标标书。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还同时授予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权利,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这样,如果采购人在其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采购外国产品,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却以外国进口产品来投标,就明显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来编制投标文件,就属于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这样的标书就没有效力,即为无效标书,投标人就会因此而丧失继续参与评审的资格条件。

5、中标商的标书及中标候选人推荐名单表,应作为申拨采购资金的凭证或附件之一,以进一步抑制擅自调剂或采购外国产品的行为。在不少的县(市),除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之外,绝大部分分散采购项目也基本上都委托给了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在这种情形下,采购人还是时常采购到他们想要的外国进口产品,其舞弊的渠道及根源主要还是“通”在采购代理机构,不是他们参与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活动,就是他们没能“顶”住有关方面有压力等。为此,要遏制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采购结果公平合理性,在采购活动的评审环节结束后,采购人要想申拨采购资金时,就必须要将中标商的推荐表及其标书,连同合同等一起报送给财政部门作为审核附件,而如果财政部门发现中标商提供的项目是外国进口产品,那么就可以拒付采购资金。这样可以为擅自采购外国产品再次把上一道关口。

  6、对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纪检部门等要全程参与其评标、验收等环节的监督,以防舞弊行为的发生。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规定,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到现场实施监督,通过现场监督可以有效地遏制各种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行为。同时,中标产品的交付环节也是采购活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环节,如放松对这一环节的监督,偷换外国产品项目、调剂外国产品的行为还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对重大采购项目的交付过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必须要强制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参与监督,并要求采购人将验收结果也作为申拨采购资金的附件依据上报给财政部门,而如果缺少合同履行的验收环节及参与验收人员的签字,财政部门也将拒付采购资金。

  7、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接受采购预算约束而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等部门必须要给予严厉打击,决不能姑息迁就。对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除非特殊情况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购外国进口产品外,其他项目都必须要采购本国工程、货物和服务,这是《采购法》的明确规定。对此,凡不符合采购外国货物条件,或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就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行为,必须要严肃追究相应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采购人涉嫌违法或腐败行为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司法甚至于刑事责任,而对涉嫌暗箱操作的采购代理机构,轻则要处以罚款,重则暂停或取消其采购代理资格。

  8、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的贯彻宣传力度,有效提高采购人采购国货的自觉性。采购国货的规定,在《采购法》中虽只是一个极小的组成部分,但它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等政府采购宗旨的维护和实现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款,各有关方面必须要严格地遵守和执行。而在实际工作中,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行为还是经常发生,并屡禁不止,其原因之一就是部分采购人及少数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此,我们必须要突出加强政府采购法制的贯彻宣传工作,以让更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都能对采购国货有一个更加清醒的认识,从而增强其采购国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我开博拉~~ http://lillian.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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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07-3-17 18:20:23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fly][glow=298,black,39]說到吥如做到,要做就做更好,祝大家步步高![/glow][/fly] Mobile:1315952214X Progress 1%/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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