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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想说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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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7:36: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想说爱你不容易
   如何最大化的体现招标投标“三公一诚”原则,使招标投标过程更加透明化,从而不断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是从国家到地方不断规范、整顿的焦点,也是招标投标领域诸多“仁人志士”殷切的希望。人们不断地在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就是一种尝试。
   
    社会监督员制度广泛存在于社会各行各业:城市管理执法社会监督员(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社会监督员(辽宁营口大石桥市)、邮政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社会监督员(上海邮政)……,监督内容是五花八门,各具特色。社会监督员制度确实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应,起到了监督行政执法、提升服务水平的作用,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可。社会监督员成了社会公众的代表,成了透明、公开、阳光的代名词。社会监督员制度得以在高调强调公开透明、廉洁公正的招标投标领域遍地开花,繁荣发展。但在这种繁荣发展的表象下面,也隐藏着不少问题。
     
     一、选聘范围窄,与现有监督队伍重复
    部分地市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法制办等部门聘用,而这些部门多承担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从中选取人员,只能是变相增加了行政监督人员数量而已(虽然他们只代表个人)。更何况他们代表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时不能发现的问题,变化一下角色,就能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吗?
  
    二、群体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无效果
    监督人员在私底下问评标现场监督什么的问题,屡见不鲜。那么他变身社会监督员后,就能明白了吗?监督人员在评标现场喝茶、吸烟、嗑瓜子,甚至读书看报、谈笑风生。如何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呢?增加一个社会监督员就能改变现状吗?无非多一个人喝茶罢了。
   
    三、责权不清,违法行为难界定,现场不作为
    大多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只是规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监督方法等等,却很少明确违法的法律责任。社会监督员没有背负违法的法律责任,仅靠自己社会良知、社会责任,在利益诱惑面前,难道会比背负法律责任还要违法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更能坚守道德操守吗?更何况如何界定违规?违规如何处罚?由谁处罚?等问题,都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这就为社会监督员“老好人”,现场不作为现象提供了土壤。
    四、社会监督员具有时效性,监督意见恐得不到有效落实   
      
    社会监督员和评审专家一样,属于临时组建(抽取)的。评标一结束,其使命就完成了。那么招标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后续将由谁做进一步处理呢?处理的是否公正?是否需要通报该社会监督员一声?是否对外公开?这一切,均因相关制度的缺失,恐得不到有效落实。
   
    五、监督制度创新,不如完善现有监督制度
    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还要注意与有关制度的衔接。由于是新生事物,更要在不断的探索中予以完善,其过程是漫长的、复杂的。与其把大把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到新制度的建立上,不如对现行的行政监督模式和监督制度作更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六、现有监督队伍不宜再行扩张
    从现有监督队伍来看,招标人监督、行业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纪委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监管部门)、再加上交易中心人员监督,监督人员比评标专家人数都多。难道这么多人都解决不了的问题,增加一个社会监督员就能得到解决吗?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从中央到地方,也都出台了大量配套规则。各地不断探索完善监督制度,及时有效解决现有监督体制下出现的新问题。如果社会监督员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又出现现行监督体制下的问题了,难不成我们又要生出“社会监督员之二”的监督方式吗?以增加监督队伍为代价的一切创新,不可取。


      本文经补充丰富后,发表于《招标投标杂志》2013年第2期,具体内容见9楼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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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8:41:57 |只看该作者
分析得很好!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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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0:57:47 |只看该作者
赞一个。分析的很好。

我们这边也是要搞这种社会监督员性质的“特邀监督员”。

一是花钱不说,二觉得基本起不到啥作用,都是官场内中人,多个交流的场所而已。[s: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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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1:40:06 |只看该作者
我很奇怪 :人们特别是有些英明领导,想了许许多多办法;

可是,为什么不想想:能不能再利用 “专家库”里的专家,让他们发挥一点“监督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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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1:58:44 |只看该作者
其实动态的专家库,也是相对静止的。尤其是,专家库一般都有一定的区域性,专家是在乎自己的声誉的,可以学学银行在报纸上,追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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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5:31:46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监督员得给劳务费吧,招标人给,如何监督招标人。行业监督给,如何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关键还是加强招标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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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5:39:53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老朽在一篇文章中的一节,供讨论。


5.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使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明确、清晰。

人们大声疾呼,要求对招投标加强监管,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也都设有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条例》还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既然如此,为什么招投标领域的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呢?为什么监管成效不大呢?

其原因之一是,由于招标人没有定标权等合法权利,招投标监管部门找不到责任人,实质上失去了监管目标。在招标人没有定标权的情况下,招标出了问题,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会没有责任。

——招标人会说,招标程序是招标代理机构掌握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按《实施条例》规定,中标人就是那个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代理机构会说,我是认认真真按照法定招标程序招标的,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排的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也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招标机构都没有人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也没有任何责任,他只是按《实施条例》规定排了个序,中标人是《实施条例》定的。再说了,评标委员会本来就是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评标一结束,评标委员会就无影无踪了。

以上就是当今中国招标的特色:无人对招标负责,谁都没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实质上是没有监管目标的。

让招标人拥有定标权,将“垂帘”掀掉,“垂帘定标”变为“直接定标”,招标人就必须对其定标负责任,就不再有推脱之词。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腐败之心和腐败行为的招标人,给了他定标权,就拿掉了“中标人是《实施条例》定的”保护伞。

让招标人拥有定标权,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就变得既集中又清晰,就可以将主要的监管目光聚焦在招标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那些有不轨之心和不轨行为的招标人就会有所收敛,监管部门也容易发现招标人的不轨行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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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7:50:20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以下是老朽在一篇文章中的一节,供讨论。


5.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使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明确、清晰。

....... (2013-08-16 15:39)
现实中,往往招标人先有想法,把压力抛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设法在开标过程中给专家施加影响,提前给监督人员一定好处,监督人员故意以无意的方式,丢出空隙给代理机构来做工作。评标专家由于带有一定的区域性,跟代理机构有着默契,加上我们的评标办法又不完善,有些标就是出于可否决和不否决的边缘。于是乎,投标人利益驱动,做招标人工作。招标人给代理机构压力。代理机构给相关人员好处,相关人员给代理机构空间,代理机构做专家工作,同时指挥开标现场,调整否决投标的投标人,评标专家顺水推舟,中标候选人就是理想候选人了。大家坐在一起,形式主义充满全场。这就是现状。(当然,不排除多数评标是规范的,我看到的只是局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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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7:56:45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关键是监督员得给劳务费吧,招标人给,如何监督招标人。行业监督给,如何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关键还是加强招标的公开透明。
(2013-08-16 15:31)
代理机构给监督人员劳务费时,监督人员接时还很避讳,除非超出工作时间了。但是一旦转变为社会监督员,劳务费就是必须的了。而且,社会监督员出去监督,在单位说不定还可以请公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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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7:45:11 |只看该作者
上文经补充丰富后,发表于《招标投标杂志》2013年第二期。如下:
“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想说爱你不容易


     如何最大化体现招标投标“三公一诚”原则,使招标投标过程更加透明化,从而不断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是从国家到地方不断规范、整顿的焦点,也是招标投标领域众多“仁人志士”殷切的希望。人们不断地在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将社会监督员制度引入招投标领域就是一种探索。
        
    社会监督员制度“符合权力制衡原理,契合国家权力社会化发展理论”,广泛存在于社会各行各业:城市管理执法社会监督员(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服务社会监督员(辽宁营口大石桥市)、邮政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社会监督员(上海邮政)……,监督内容是五花八门,各具特色。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应,起到了监督行政执法、提升服务水平的作用,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可。社会监督员制度成了以制度规制制度,以权力制衡权力,推进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成了阳光、透明、民主、公开的代名词。很快该制度在亟需公开透明、廉洁公正的招投标领域遍地开花,繁荣发展,深受业内人士的普遍欢迎。
   
    但在其迅猛发展的表象下,也隐藏着不少让人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选聘范围窄,与现有监督队伍重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其中已经明确由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分别对相应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和监察对象实施监督。而部分地市社会监督员仍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发改、住建等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中聘用,虽然选聘对象是以个人的身份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来,但从开标现场看社会监督员多数没有超越以前的老面孔。该制度选聘对象范围涵盖大部分行政机关,必然存在与现行监督队伍重复的现象。如此,就必然引发招投标活动中更多的不必有的资源浪费。


     二、群体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时间短暂,监督意见恐无法落实


    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大多与评审专家一样在开标之前临时组建(抽取)。评标结束自动解散,完成使命。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在评标结束社会监督员完成使命后,将由谁做进一步处理?处理公正与否,由谁评判?是否需要社会监督员做进一步的跟进?是否对外公开?……这一切,均因社会监督员履职时间短、缺乏相关制度约束,恐无法落实。


        各地的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多注重组建社会监督员队伍的过程而忽视对社会监督员素质考察培养和监督考核的过程。监督人员受个人学识、自身修养、工作经验等的影响,对招投标活动的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又缺乏进一步学习的动力,影响了整个群体的监督水平。遇到问题时别说能依法判断,甚至自身就有许多误解,又何谈履行监督职责呢?


    招标投标是有着严格程序的交易活动,招投标活动流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这就要求监督人员首先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着全面清晰的认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突发问题能够快速判断、依法依规、据理力争,提出意见或建议,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构建合格的监督队伍,必须严把“质量关”,严进严出,宁缺毋滥,不能受监督人员供职部门的影响,要从专业的角度考察和筛选人员,组建专业化的监督人员队伍。


    三、违法行为难界定,违法成本低,社会监督员易不作为


    人们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利益时,大部分人选择违法;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所得利益时,大部分人会有一种侥幸心理,希望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不被查处;当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所得利益时,大部分人会选择不违法或守法。这就是违法可能性与违法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而大多数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只是规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监督方法等等,却很少有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于对现有监督体制监督人员违法成本而言,违法成本太低。而且也缺乏违法行为定性的清晰描述,依据违法可能性与违法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当社会监督员面临足够大的利益诱惑时,多数人会采取不作为或者故意回避的态度。此时还何谈监督效果呢?


    社会监督员仅靠社会良知、社会责任,能抵御多大的利益诱惑?难道会比背负法律责任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更能坚守道德操守吗?更何况如何界定违规?违规如何处罚?由谁处罚?以上这些问题,都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这就为社会监督员只当“老好人”,现场不作为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四、“政治标签”难以磨灭,加重招投标社会成本


    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使得社会监督员作为某某局长、某某书记等的政治标签,难以磨灭。人们更看重的是他们社会地位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而不以招标投标的学识高低“论英雄”。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介绍社会监督员时,往往避开社会监督员身份故意按照职位介绍,以满足部分社会监督员虚荣心理。部分社会监督员在官本位思想下摆不正自己位置,分不清监督角色,让本就错综复杂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更加混乱。
        
    现有监督体制下的监督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从事招标投标监督事宜,由于履行的是本部门工作职责,属于份内之事。所以,理应不收取劳务报酬。而社会监督员虽然聘用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他们是以个人身份从事工作职责外的社会活动,聘用过程必然要收取劳务费用。作为代理机构给社会监督员发放劳务报酬时又受到他们政治标签的影响,报酬标准就高不就低。同为监督人员,同样从事监督工作,只是由于角色的转变就在收与不收劳务费上有着半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工资数额的利益差距。时间长了,必然会有“聪明的”代理机构暗地里统一发放劳务报酬,从而导致招投标成本的必然增加。
   
    五、以扩张监督队伍为代价的监督制度创新应当谨慎而为之


     1、创造一个新制度,不如完善现有监督制度


    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建立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还要注意与有关制度的衔接。作为新生事物,更要在不断的探索中予以完善,其过程是漫长的、复杂的,充满未知数。与其把大把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到新制度的建立上,不如对现行的行政监督模式和监督制度作更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2、现有监督队伍不宜再行扩张


     从现有监督队伍来看,招标人监督、行业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纪委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财政部门监督(资金监管部门)、再加上交易中心人员监督,监督人员比评标专家人数都多。更与中央“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不符。现行体制下多头监管这么多人(部门)都解决不了的问题,难道增加一个社会监督员就能得到解决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从中央到地方,也都出台了大量配套规则。各地不断探索完善监督制度,及时有效解决现有监督体制下出现的新问题。但在监督队伍中监督人员不懂评标现场如何履职,在评标现场读书看报、喝茶、吸烟、嗑瓜子,甚至谈笑风生影响专家评标、发表倾向性言论意图影响评标结果等现象,仍然屡见不鲜。这也足以看出监督队伍的建设和改革不是靠短时间修正和一个好点子就能完成的,我们要看到其曲折、艰辛和无奈的一面,要对制度的设立、推进做好充足的思想准备和制度准备。如果社会监督员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又出现现行监督体制下的问题了,难不成我们又要生出“社会监督员之二”的监督方式吗?面对招投标动辄上百万元千万元的人民血汗钱,我们更不能把这里当成制度改革的试验田,不能把不成熟的制度在这个领域试行。以增加监督队伍且大量耗费公共资源为代价的一切创新,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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