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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公告是否必须载明相关资格审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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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9-4 21:58: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故存在以下疑问:招标公告是否必须载明相关资格审查条件(不仅限于业绩、还包括财务、人员、设备、信誉等)?还是投标人应该是购买招标文件后才能了解到所有内容,确定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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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4 23:51:20 |只看该作者
  一般认为,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或相关部分的概括性表述。


  因此,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相关资格审查条件,但对这些条件的描述可相对简练;而作为招标文件,可以对招标公告中的相关部分进行更为细化的表述和补充完善,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矛盾。


  打个比方:对于业绩,在公告中可以表述为“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接类似项目的相应业绩”;而在招标文件中,则可以对类似项目、相应业绩的内涵作更为细化的说明,可以对要求业绩的数量进行补充。但不能一个要求业绩,一个不要求业绩。


  个人见解,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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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09:22: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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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09:46:52 |只看该作者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用的是“可以”, 表示“许可”的意思。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权性的规范。 “可以”做某事并不意味着你必须做某事,只是说招标人具备了做某事的能力,使其成为招标人的一种选择。

        所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不是楼主所说的“必须”,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比如:
如果项目编制有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内容在开标前如果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了就属于串通投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针对资格预审公告而言的,说明这类的项目是资格后审,严格的说既然是资格后审那么任何单位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不受资质限制,但是为了给潜在投标人更多项目信息便于其选择是否参与,往往可以在招标公告中列明一部分项目情况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以减去双方不必要的工作量,但正如二楼所说,“在公告中可以表述为“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接类似项目的相应业绩”;而在招标文件中,则可以对类似项目、相应业绩的内涵作更为细化的说明,可以对要求业绩的数量进行补充。但不能一个要求业绩,一个不要求业绩。”

        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所列,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确定准确、详细的“合格投标人”条件。这里所说的“应当”,我国法律中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比如,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已经载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能够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必然是已经通过资格审查,所以属于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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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1:19:40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一般认为,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或相关部分的概括性表述。


  因此,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相关资格审查条件,但对这些条件的描述可相对简练;而作为招标文件,可以对招标公告中的相关部分进行更为细化的表述和补充完善,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矛盾。

....... (2014-09-04 23:51) 
    认同,招标文件对招标公告的内容做出更细化的条件、标准的规定说明,从法规的角度,则投标人应该是在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才能进一步了解招标具体要求及内容,并不意味着投标人报名购买了招标文件就能符合资格审查的条件,可以成为正式投标人。
    而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项目招标公告会将资格审查条件全部内容公开,为的是以免投标人不了解具体要求的情况下而报名,最后又导致无法达到资格审查条件而放弃投标,也为避免招标公告说明不够细致而引起争议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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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1:35:17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用的是“可以”, 表示“许可”的意思。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权性的规范。 “可以”做某事并不意味着你必须做某事,只是说招标人具备了做某 .. (2014-09-05 09:46) 
        第四段的举例,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即必然是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不敢苟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权力属于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招标人,故应该是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后,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方可通过资格审查。
        从《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理解,招标公告是否载明全部资格审查条件的权力在于招标人,主要是从为减少不必要的流标风险的角度考虑。如招标公告没有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也不应该认为招标公告没有列明的条件,招标文件也肯定不应该明确。也不能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就认定可以成为正式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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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5:33:49 |只看该作者

回 alex_lam0103 的帖子

alex_lam0103:        第四段的举例,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即必然是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不敢苟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 .. (2014-09-05 11:35)

我这里单指资格预审的项目的情况,说的详细一点内容如下:

比如:资格预审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已经载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潜在投标人需要先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有限数量制or合格制),由招标人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告知其通过审查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参与本次招标下一步程序,至此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出局。所以能够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必然是已经通过资格审查,所以此处属于第19条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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