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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北京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四合一”没有法律依据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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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09:30: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四合一”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14-05-23  政府采购信息网  

目前各地推进“四合一平台”的举措从法律上来看,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与法相悖的。

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拍卖、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属于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而行政管理的核心和精髓是依法行政。所以分析一个行政行为,首先要考虑是否合法。

目前不同地区的统一监管平台的工作原理大致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统一监管平台相应的职权,比如安徽合肥,二是通过所谓的行政授权或者行政委托的方式。经我分析,这两种方式均与法相悖或者于法无据。其有关地方立法,将一直面临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被普通单位、个人提起审查的风险。

而且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财政部门将行政管理的职权委托给统一平台后,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财政部门仍是被告,承担败诉责任,如果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失,则必然由财政部门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将产生一个部门(四合一平台)行使权力,另一个部门(财政部门)承担责任的局面,导致权责主体错位。这是非常荒唐的。(专家发言内容由本报记者万玉涛、王少玲、韩冰,见习记者鲁欣、谢世鹏记录。大小标题由编者所加。)

保存时间:2014/5/23
原标题:资讯中心 北京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四合一”没有法律依据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988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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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5-26 09:42: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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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帖子要有签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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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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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5-26 10:46:01 |只看该作者
这个服务平台乱象丛生,到了非整改不行的地步了。要做到全国一盘棋,一个调子、一个定位、一种职能。
抛开所有现存,也不要什么经验、什么模式,重新开始。能不能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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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5-27 11:12:14 |只看该作者
法律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法律也有其漏洞和不足。


不管是财政部门当被告也好,统一平台当被告也好,最终都是政府部门的法制办去应诉。输了官司,还是由政府出钱买单。该追责的追责,该处理的处理。


如果一个法律制度,已明显的出现问题:招投标大量的贪腐问题出现,大面积的出现,存在这么多年都没有纠正过来,这样的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吗?


在短期内,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成立几合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顶层设计,去除多头监管,让一部法,只有一个执行机构,让监察局去监管,是理所当然。


关于授权管理的法律问题,有相同的情况:全国的政务服务中心,里面上班的都是各职能部门的,那么管理权,必须得授权给政务中心去管理和业务指导。你能说公开、公正、高效的政务服务中心是有问题的吗?


找准问题的根源,行之有效,这是一个负责的政府必须做的事,关于法律问题,会慢慢去完善,这需要一个过程。


如果还是停留在部门利益上去说事,争权争利,是很不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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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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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5:18:29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出台一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相对比较容易的。只要是有这个必要,国务院出台一个规章,即可以很好的解决是否依法的问题。
   
    现在各个地区的交易中心的模式由于没有统一的定位,造成各个模式差异很大,有的是集中交易机构,有的是监督机构,有的是服务平台。
   
   个人认为只要明确了招标是为了什么,就可以对交易中心进行定位,招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最大的作用就是公开透明与自由竞争。因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促进项目的公开透明与保障交易个自由竞争作为自身的定位即可。行业监管部门不变,交易主体不变。


    交易中心只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招标信息,公开企业、交易主体的具体信息、信用信息,维护电子招标平台。对平台内的各方交易主体进行监督,促进项目信息,招标情况的公开,保证自由竞争,促进、方便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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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14-5-27 15:49:48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门现在叫了,成立政府采购中心的时候不重视,现在要割肉了要叫了。有一种改革叫“自下而上”,有一个地方叫“小岗村”,有个名词叫“大包干”。


法律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法律也有其漏洞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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