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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平台的基本概念亟待厘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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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09:3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平台的基本概念亟待厘清【原创】   


    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6月3日就《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网络论坛上对此的学习讨论比较热烈,其中一个比较大的争议是对平台的有关概念存在理解各异的问题,这个也是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统一思想的一个基本问题,亟待厘清。


    一、   目前对平台概念存在的争议


    从目前网络论坛的讨论情况来看,对于平台大致存在以下争议: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没有管理职能和监管职能?交易平台应该具备哪些职能?不具备哪些职能?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到底是对应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的交易平台还是公共服务平台,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二、   问题分析


   (一)有关平台的各个概念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起源是200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方案》提到“中央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各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但由于缺乏统一指导,各类交易市场和平台建设模式多样、性质各异,建设和运行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突出问题》。”可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没有一个真正统一的概念,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模式和性质仍存在不同理解。
   
    从部分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义可以看出,最常见的定义:“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多个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采用此定义。而部分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未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进行定义,而是直接划分职能,常见的包括:提供场所,提供信息平台,提供咨询服务,建立信息库,负责交易见证,提供监管条件,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工作等等。个别地方赋予交易中心监管职能,个别地方赋予交易中心代理职能。
   
    可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常是一个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的平台,由于各地理解各异,亟待统一概念、统一性质和职能。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根据《方案》,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由制度规则、电子化信息系统、运行机制以及必要场所构成的综合服务系统,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的服务平台,并应满足以下功能:一是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服务功能、二是信息资源集中共享服务功能。三是行政监督支撑服务功能。四是专家资源服务功能。五是必要场所设施服务功能。
   
    可以说,《方案》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义是迄今为止最为完整、最具有统一意义的定义。首先,《方案》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的“综合服务系统”,这几个关键词对于接下来厘清各平台的关系不无关系。另外,《方案》提出的五项功能,第一项存在一定的模糊,第二、第三、第四项符合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流功能,而第五项是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服务功能完全实现之前,交易平台应该提供的必要功能。


    3、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当然,这里所说的交易平台是指电子交易平台,而目前的交易平台与电子交易平台相比,主要就是多了场所和配套服务而已,可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区别。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般来说是一个机构,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个体系,所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而无论出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政府推动建立”还是出于“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的考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都应该主要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类似机构)去建设和运营。当然,《方案》也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建设运营,但是主导还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性质职能


    正如前文所述,《方案》已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性质职能,其中一个不太明确的是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服务功能,究竟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还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呢?如果是前者,则混淆了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的概念;如果是后者,则应加以明确。


   (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关系


    正如前文所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性质和功能接近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的公共服务平台。可惜《方案》没有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平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的关系说得很清楚。


    《方案》提出“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向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逐步从有形市场交易到电子化无形交易”,可见全流程电子化是未来公共资源交易的必然趋势。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电子交易平台可以分为政府推动建立的交易平台和市场化的专业交易平台,整合的方案可能从理论上说可以分为三种:


    1、 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市场化的专业交易平台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部分予以整合,不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部分予以划分。


    2、 政府推动建立的交易平台和市场化的专业交易平台并存,两者分工不同。具体分工应根据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的现状和特点而定。


    3、 政府转为推动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分离运行,即政府不再建设运营新的交易平台,政府已经建立运营的交易平台转为市场化企业行为,与市场化的专业交易平台并列。
   
    第1种方案,等于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均集中在一个交易平台,而这个交易平台由谁去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什么关系?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又是什么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设计下,似乎是个难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第2种方案,等于政府推动建立的交易平台和市场化的专业交易平台并存,而政府推动建立的交易平台如果是公益性质则不应与市场化、企业性质的专业交易平台相提并论,不应该参与市场竞争;如果政府推动建立的交易平台也是市场化、企业性质的交易平台,则这种性质的交易平台不应由政府去推动建立。折衷的办法是规定特有的交易平台(如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其他的可市场化),但仍未真正理顺平台之间的关系。
   
    而第3种方案,基本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思路,虽然可能存在较大的改革阻力、需要较大的改革魄力,但不失为一个清晰、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   有关建议


    (一)  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的机构,不具有监督职能,主要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考虑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考虑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日后如果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相分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考虑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更名为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二)  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公共服务平台,主要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分离运行,即政府不再建设运营新的交易平台,政府已经建立运营的交易平台逐步转为市场化企业行为,与市场化的专业交易平台并列,作为为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不包括信息资源集中共享、集中的行政监督支撑、专家资源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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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发表原创文章, 对公共资源平台 基本概念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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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17 10:21: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可谓是对政策掌握得非常透彻、理论水平非常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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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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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2:51:32 |只看该作者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楼主可谓是对政策掌握得非常透彻、理论水平非常高的人! (2014-06-17 10:21) 
过奖了!只是,别人会不会以为是我换了个马甲自己赞自己?呵呵[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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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3:24:52 |只看该作者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过奖了!只是,别人会不会以为是我换了个马甲自己赞自己?呵呵[s:32] (2014-06-17 12:51)
我也感觉楼主不只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且有很深的理论造诣。对咱们论坛里网友的提问,真正做到有问必答,有答必应。楼主是个热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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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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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4:31:41 |只看该作者
有专家根据《方案》所明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五大职能,大胆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概念,取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系统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保障、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督支撑。所以应该具有交易、服务、监督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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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6-17 14:52:41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有专家根据《方案》所明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五大职能,大胆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概念,取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系统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保障、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督支撑。所以应该具有交易、服务 .. (2014-06-17 14:31) 
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督支撑。    所以应该具有交易、服务、监督等职能。  你也说了它是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督支撑,“所以应该具有交易、服务、监督等职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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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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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6-17 15:47:01 |只看该作者
总说市场化,但应该明确什么领域该市场化,什么领域不应市场化,保持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强制进场的基本以国有投资或是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为主,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即促进项目的公开,便于大家的监督,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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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4-6-17 15:49:04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有专家根据《方案》所明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五大职能,大胆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概念,取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系统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保障、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督支撑。所以应该具有交易、服务 .. (2014-06-17 14:3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否应具有交易功能目前尚有争议,但是大多说的是监督支撑功能,不是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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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6-17 15:54:29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总说市场化,但应该明确什么领域该市场化,什么领域不应市场化,保持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强制进场的基本以国有投资或是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为主,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即促进项目的公开,便于大家的监督,预防腐败。 (2014-06-17 15:47) 
说得挺好!征求意见稿的方向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是比较相符的,就是让市场的回归市场,让政府的回归政府。政府过多干预市场,那很可能会造成违背经济规律的隐患,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不可不慎;但是全部由市场决定的话,不发挥政府必要作用的话,即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估计大多也不会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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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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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5:57:38 |只看该作者
其实很容易理解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是从一个政府机构来定义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是对政府机构更具体的一种理解,一级机构,提供了一个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多加几个字也没错,现在政府都在转型,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
关于监督和管理权,目前还没有谁说,作为政府的一级机构,不能有监督和管理权
让一群人天天去负责一件事,明知里面有问题,但不能去说破。可能吗?一个普通的人民群众,都享有参政议政和监督权,何况一级政府机构?
我们现在不仅要问:是谁在想方设法解除这个交易中心的监督权和管理权?
如果仅仅从服务这个角度,各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应该更好,有红包拿,好酒好菜。政府有必要去做这样一个服务平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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