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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唐广庆、徐鹰关于工程变更等五问题答网友问 【协会问答选;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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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4 11:49: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唐广庆、徐鹰关于工程变更等五问题答网友问
2014-07-02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微信

编者注:唐广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原水利电力部水电建设局副总工程师,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徐鹰,现在安徽安天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从事一线工作,在地铁、水利、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及设备采购等方面经验丰富。

1.关于工程变更问题

某航道维护工程,总价包干进行招标。招标时要求挖至-21m标高,工程量由投标单位以2010年底的测图计算,并考虑以2010年底至施工期间的回淤量进行估算。2012年10月,该工程开标,某施工单位中标,其投标的工程量为180万m2。之后在进场开工前进行浚前测量,发现工程量为430万m2。该施工单位提出调整要求。甲方由于生产需要,同意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先行挖至低于标高-20m,工程量约200万m2。请问:甲方有权变更工程,即不挖至-21m,工程量变更为200万m2(按实计算),需要报什么部门审批?甲方有权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后终止合同,按实与施工单位结算吗?需要报什么部门审批?

唐广庆:疏浚航道清淤工程最说不清的问题就是航道回淤的问题,你们用2010年底的测量资料在2012年进行招标,近一年半时间回淤量已经说不清了!这样项目不适合用总价承包合同类型招标。既然已经允许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就不应该“终止合同”,应该采用变更方式解决。对你提出的两个问题有以下看法:
(1)我认为清淤工程标高是属于初步设计范畴,原设计为-21m标高,现改为-20m标高,应由批准初步设计单位重新审批。如果批准以后,由甲方决定变更从工程量180m2改成200m2(按实计算)是应该的。
(2)这个问题不是终止合同的问题,而是工程变更的问题。按实计算结算工程量,只应是甲方决定即可,不需报批。

2.关于材料暂估价的概念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问题

一项目经电子评标系统清标,未发现问题。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五统一、暂定金额、暂估价、其他项目费、工程费用计取、计算错误等清标后,均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查看纸质文本时发现投标文件暂估价的总合计与招标控制价相差0.000023%(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暂估价为26615968.72元,投标报价中暂估价为26615962.48元),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文件改变招标控制价的暂估价总额,因此废标。
该项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及暂估价总金额,没有提供材料暂估价数量。
请问: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是指材料单价还是总金额?该项目是应该作无效标处理还是作有效标处理?如果是有效标,评标委员会还是认为应作无效标,应如何解决该问题?

唐广庆:我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有关暂估价问题阐述,谈谈我的看法: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时(无论单价合同或是总承包合同)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如在工程量清单中)暂时估定工程、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金额。从此含义中可以看出,暂估价是招标人对在合同执行期肯定出现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给定的暂时价格。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对指定的各种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分别给定其价格(不应是单价),以便在合同执行期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承包人采购后,由监理工程师核定采购价,并进行补差;其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确定价格,并补差;如果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达到招标的标准时,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进行招标,确定其价格,并进行补差。
依据上述情况,结合你的提问,提出以下看法: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暂估价不是单价,是各项目的总价;
(2)既然是招标人给定的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时是不能改动的,也依据这个给定的数,与实际发生(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的差,由招标人多退少补。但是你们的具体情况是招标文件给定的与投标文件列明的只差6.24元,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不应做无效标处理。由于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也是招标人的损失。
(3)严格讲投标人改动暂估价,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虽然不是实质性,做无效标也无可非议。当然,投标人可以投诉,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3.关于备案问题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文件是在预审合格后发给投标人。请问,招标文件是应该和资格预审公告一起到监管部门备案,还是在资格预审后再备案?参与资格预审的招标人代表和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可以是一个人吗?
徐鹰:你提及的两个问题,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操作实践中来看,为了确保公平公正,某些地方行政主管监督部门要求,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前,应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其目的是防止根据报名情况或资格预审结果编制相关文件,人为地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和评分(评审)项,杜绝各种不利于公平竞争或限制竞争的现象。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评标专家资格的规定,招标人的评委应当符合专家库专家的资格条件,包括从业年限、职称等。

4.关于施工资质问题

具有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做消防工程?

徐鹰:根据20017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各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能承接的房屋工程范围可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此规定后附以下描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所以,若具有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就可承接相应所能承接房屋工程的消防工程。


5.关于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格式包含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表等。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附“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二是所附“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差不多。请问,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标吗?


唐广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由于投标文件未附工程量清单说明或所附工程量清单说明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都不属于实质性内容,因此澄清或补正即可,千万不要做无效标处理,否则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一种损失。

资料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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