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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 交易中心建设三大困惑有了明确答案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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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8 10:36: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话  交易中心建设三大困惑有了明确答案

2014-10-27 政府采购信息 微信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热点和难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如何定位?财政部门该履行哪些职责?集中采购机构走向怎样?这些都是业界广泛关注、深为困惑的问题。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些关键性问题作出解答。通知引发业内人士热议,且看他们怎么说。

嘉 宾

孔  刚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徐  进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

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远红 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卢  勇 安徽省蚌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

李迎玖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资深人士

王金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雷锋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沈德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王  军 政府采购法律专家

交易中心是服务机构通知规定,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

孔刚:从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情况看,交易中心的职能应该定位为一个信息集中发布、招标采购交易环节见证的平台,不是实体操作机构,通过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监控平台,只对交易环节进行信息发布及交易过程见证管理,具体职能包括交易过程是否公开规范,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以及对在场内活动的人员行为进行监控等,发挥的是市场管理功能作用,不具体执行项目交易操作。  

徐进:交易中心多从招投标中心演变而来。当初有些地方成立招投标中心是从便于集中监管的角度考虑,并受政府采购的启发,让所有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都进场交易。招投标中心过去的定位是为招投标双方提供开评标场所和服务,现改为交易中心,内涵、外延不能模糊,定位也不能改变。  

马正红:成立交易中心是树立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定位应该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场所、设施以及交易的场内组织和服务。其中,做好服务是核心,即为进入场所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拍卖公司等提供优质的服务。  

卢勇:建设交易中心的初衷应该是实现各行业主管部门与交易机构的工作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实现职能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形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  

王金秀: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体现在采购资金是公共资金、采购人是政府等公共部门,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目的是为了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商品或服务,以便满足公共需求,这是现代混合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定位的差异,也是契约理论确认的政府之所以存在的理由。另外,交易中心的建设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建设资金也来自公共财政,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决定交易中心在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原则。财政部门主动履行监管职责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

张远红:《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从出台相关制度,到要求各部门编制预算,再到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方式审定、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特殊采购方式事前专家论证及公示、评审专家管理、现场监督等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所做的工作是其他任何部门或机构无法替代的。另外,政府采购连接着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既是预算运行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改革“三驾马车”已经连成一体,不可分割。  

马正红:《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建设交易中心时,人为地将这种监管权委托给其他机构,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建设交易中心不仅不能人为割裂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还应借此提高公共财政的科学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将目前游离于集中采购之外、监管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等全面纳入政府采购,将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买卖等逐步纳入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  

王金秀:通常情况下,监督管理偏重于管理,而管理又离不开监督。在一级政府层面,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并应该同为政府专职理财机关--财政部门,任何其他机构、政府部门都不具有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职能。  

张雷锋: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如果将政府采购监管权委托给其他机构行使,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财政部门仍然是被告,需要承担败诉责任。如果对方受到损失,财政部门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倘若如此,将形成其他机构行使政府采购监管权,财政部门承担责任的局面,导致权责主体错位。这是非常荒唐和可笑的事情。  

沈德能: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权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在没有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全国性立法的情况下,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管权不宜淡化或者被剥夺,甚至还应该强化。  

王军:关于行政权力委托的问题,现实中多数“一办”获得政府采购监管权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举动。政府采购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法定性,不能由职能部门“私相授受”,即使财政部门主观上愿意,这样做也是违法的。集采机构保留独立法人地位通知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各级财政部门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

孔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操作机构,负责接受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成交)结果等工作,并根据委托监督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为了规范流程和统一运作,集中采购机构甚至可以与其他社会代理机构一样,其组织采购活动时到交易中心进场操作。  徐进: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执行机构,是《政府采购法》的执行主体之一。全国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从侧面说明集中采购机构的准行政性特质。GPA谈判正在进行中,从实践情况看,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对外宣传上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马正红:集中采购机构与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业务操作模式、业务范围都有不同,应保留其独立的法人地位。首先,政府采购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其次,集中采购机构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主体;再次,政府集中采购的主渠道作用无可替代;另外,政府集中采购属于公共财政制度框架体系的一部分。  

李迎玖: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据《政府采购法》成立的,法律在给予其“非营利事业法人”定位的同时,还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委托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集中采购机构在运行机制上主要有三大优势:一是公共性;二是公开透明度高;三是成为公共财政运行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金秀:交易中心和集中采购机构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建立交易中心只是为了对各项各类分散分割的平台进行整合,而整合平台可以将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归并,但并不意味着要将集中采购机构及其职责功能合并到交易中心,也不应该取消集中采购机构。  

沈德能: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政府采购法》已有明确规定。某些地方用交易中心或者其他机构取代集中采购机构并不可取,会出现师出无名、职责不清、权利义务混乱的情况。

(供稿/张斌伟)caigou2003.com


保存时间:2014/10/27
原标题:对话 交易中心建设三大困惑有了明确答案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1MTkzMA==&mid=201181278&idx=1&sn=ec5b15200ffbbd7e879040d5120ee74d&3rd=MzA3MDU4NTYzMw==&scen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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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8 16:57:43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是不是先彻查一下哪些政采中心还隶属于各自的财政局呢?


对于交易中心的建设,我有两个思路:


一、如果按照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则,将国企的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监管范畴。由于我国国有经济的占比还比较大,设立一个集采中心代理政府、企业的招标采购也不现实(同时也会影响目前招标代理的生存)。因此采取集采+分散采购的方式。即交易中心对于政府部门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企业自行进行招标采购,对于企业招标(其中发布信息、发布公告等)纳入到交易中心的电子化平台。


二、交易中心只作为平台,为国有项目的招标采购提供基础的信息服务、电子化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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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8 19:29: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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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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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8 20:33:59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财政局没有集采机构,现在交易中心想单干集采业务,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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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14-10-29 05:58:35 |只看该作者
说实话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还是模糊的。所有的专家也是财政部门的专家,自说自话,


对于工程类招标的监管机构来说,基本没啥用。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说,按照你的要求做,我啥事也干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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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4-10-29 09:30:51 |只看该作者
首先,不得不吐槽一下该文的标题,典型的标题党啊!既然“交易中心建设三大困惑”都是“业界广泛关注、深为困惑的问题”,又岂是对话几个财政部门或政府集采机构的业内人士和几个法律顾问教授就能给出“明确答案”的?


    其次,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之争就是部门利益之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既无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又无国务院部门作为直接的行业主管部门,注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中举步维艰,就像在各部门诸侯混战中的一支乡勇,师出无名,任人嘲笑和欺负。从165号来看,财大气粗、实权在握的财政部门更是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赶到了角落,绑住了手脚,说:我不杀你,但你给我老老实实地待着,啥都不许干。


    再次,徐进说的“交易中心多从招投标中心演变而来。当初有些地方成立招投标中心是从便于集中监管的角度考虑,并受政府采购的启发,让所有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都进场交易。招投标中心过去的定位是为招投标双方提供开评标场所和服务。”我觉得很奇怪,我看到的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往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整合而成,也并不是受政府采购的启发,政府采购从来就没有让所有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都进场交易,而是谁代理的项目就在谁的场所交易——至少我看到的是这样,不排除各地做法不一样。


    另外,马正红说的“将目前游离于集中采购之外、监管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等全面纳入政府采购,将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买卖等逐步纳入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我不评论她的观点的对错,我只想说她的胃口可真大,而且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部门利益之争的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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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0-29 09:38: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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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xgm:我们这财政局没有集采机构,现在交易中心想单干集采业务,可以吗? (2014-10-28 20:33) 
很有可能你们的财政局会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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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4-10-29 09:39:12 |只看该作者

回 rgdsh2002cn 的帖子

rgdsh2002cn:说实话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还是模糊的。所有的专家也是财政部门的专家,自说自话,对于工程类招标的监管机构来说,基本没啥用。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说,按照你的要求做,我啥事也干不了 (2014-10-29 05:58) 
你这几句话都说到点子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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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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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0-29 10:27:12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我认为就是一个平台,不能直接从事具体操作,包括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这些应由专业的代理机构完成,交易中心不能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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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0#
发表于 2014-10-29 14:15:16 |只看该作者

回 pxgm 的帖子

pxgm:交易中心我认为就是一个平台,不能直接从事具体操作,包括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这些应由专业的代理机构完成,交易中心不能越俎代庖. (2014-10-29 10:27) 
理论上来说是这样的,但是事实上很多地方把原本作为交易平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作为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予以合并、组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预防腐败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想当然地把不同性质不同角色不同功能的机构予以合并,只能说很无奈。产权交易机构合并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类似的问题。所以现在不少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是作为平台场所,不直接从事具体操作,而其他的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等却是具体操作的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角色混乱。更为无奈的是,顶层设计几易其稿,似乎还是未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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