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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获人大表决通过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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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0:55: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动态】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获人大表决通过

2014-08-31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微信

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考虑到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日益规范,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据悉,2013年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发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进的第七次政府机构改革。

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新一轮转变政府职能的大幕就此拉开。

会议提出,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

201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等内容。

2014年7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推进简政放权,通过《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正案草案和行政法规修改决定,确定将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公平竞争,今年以来国务院又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些涉及法律法规修改,要及时跟进,使简政放权有法治保障。

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审议,并最终表决通过。(宗禾)

保存时间:2014/9/1
原标题:【动态】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获人大表决通过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MwODUzMw==&mid=201120038&idx=3&sn=24ef2328b04a434bab2de4bb22a82f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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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6:52:07 |只看该作者
新华北京8月3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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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 17:18:07 |只看该作者
【要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预算法修改答记者问

2014-09-01 人民网 财政部  微信

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现场回答了记者关于预算法修改相关的提问。

以下是文字实录:  

[记者]:请问楼部长,这次关于预算法修改当中,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请问在具体的修改过程中有什么样的考虑?另外,您认为在地方债方面,又释放出什么样的信息?谢谢! 

[楼继伟]:谢谢!这次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重点是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现在大家看到比较多的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第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同样大家可以联想到,目前碰到一些问题,由于它不是一个规范的债务,所以管的问题就无从下手。  

第三,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也是针对目前的情况。地方融资平台中有一些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企业举债,我们要分开。属于企业的债,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给予明确的比如说补贴,或者是PPP模式给予支持;属于政府的债务,这些完全公益或者既是公益而且现金流也不足的债务,就转成了政府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这是分清责任,给社会以正确的信号。

为此,这次预算法中也规定了,要建立以责权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的资产负债表要向社会公开,引入评级。

这是我说预算法新修订之后的,当然国务院和财政部在不同层级上,还要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总体上来说,是要把地方债纳入规范管理。这是你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现在的情况怎么样?去年年底的时候,审计署公布了全国截至去年6月份地方债务的情况,按偿债责任看,大致地方政府有12万亿的债务,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和救助责任的债务。到去年年底,从财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规模并没有明显地扩大,当然也可以借一些新债,还一些老债,但是总规模没有明显扩大,总的风险是可控的。  

[记者]:在审议中,我看到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比较大,甚至高过一般性的转移支付。此次预算法修改后,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作了一些什么样的规定?而且预算法实施以后对于目前情况下一些专项资金效益低下、缺乏有效监管、挤占挪用的问题,您预计会起到多大的作用?谢谢!  

[楼继伟]:你提的这个问题要解决,需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预算法中全面地作出了规定。我知道代表们审议的时候,对专项转移支付过多是很有意见的。现在,预算法做了一些约束,最重要的约束就是预算必须完整,然后必须公开。除涉密信息之外,原则上都要公开,预算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开是最好的阳光”,因为有些专项转移支付,目标重复,效果不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中专门提出,要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当然这是“动奶酪”的事情。通过公开预算,大家评一评,这是一个办法,能够减少一些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合并同类项。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清理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规模挂钩,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目前,我们现在七项挂钩的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达48%,采取挂钩方式之后,就使得我们的预算被切得非常零碎。预算被切得特别细、特别破碎,这也使得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数额比较多,效果也不是很好。  


再有一条是规定建立跨年度的预算平衡制度,要做预算的中长期规划,它是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一部分。我们过去编制预算,按年度考虑比较多,而财政收支包括收入制度和支出政策,都是中长期的政策工具。因此,实行中长期规划、滚动预算、滚动规划,可以使得政策有长远考虑,论证比较科学,减少碎片化、随机性,也有利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  

所以说要压缩,压缩措施应该说很难用一句话来回答,预算法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下一步的方向就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规范整合。总的来说,目标明确,手段明确,不要切得太细。分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职责共同安排支出,完全属于地方职责的那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取消掉,变成一般转移支付。委托地方的事项尽量减少。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专项转移支付将会减少,一般转移支付会增多。谢谢!  

[记者]:预算法这次修订当中,全口径预算是一个亮点,其实从2013年开始我们已经在中央层面上做到了四本预算的公开。我想问一下,在新的预算法当中,全口径应当怎样理解?另外,现在四本预算全公开的形式,离全口径还有多少距离?还有多少问题需要解决?谢谢!  

[楼继伟]:我们是2013年第一次实现了全口径的预算公开,这次法律规定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包括四本预算。这四本预算实际有所不同,其中第四本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不全是财政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还包括来自于一般公共预算中转移进来的。社会保险缴费虽然不是财政资金,但也是公共资金。另外,还有大量的资金是财政补贴进去的,是公共预算当中补贴进去的,因此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也要公开。其他三本预算是来自于税收、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或者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这三本预算必须公开,而且要加强他们之间的统筹使用。  

现在有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些专项收入只能专门用于干什么事情。新的预算法制定以后,这些问题就要逐步解决,要加强资金的统筹使用。2014年预算中,已经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做了提高,今后还要继续提高,这也是统筹使用的一个方面。

保存时间:2014/9/2
原标题:【要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预算法修改答记者问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I0NTIyNA==&mid=214388896&idx=2&sn=1fb953f53ec2d4b3a98fc1639c9aad3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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