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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贪官为何纷纷领到免死金牌?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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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1:0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用户名:    蔡慎坤的专栏
http://caishenkun.blogchina.com

大贪官为何纷纷领到免死金牌?

博客中国 作者:蔡慎坤 时间:2014-10-20 07:23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 免死金牌

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中国高速列车技术奠基人”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4700余万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媒体报导,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单位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情妇罗菲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

法院称张曙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庭审结束后,张曙光未表示上诉。

公开的资料显示,张曙光被视为刘志军心腹,曾先后在铁路系统的上海、沈阳、北京铁路局,京津城际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和铁道部运输局等单位任职。

刘志军2003年主政铁道部后,张曙光火速升迁。当年4月,张曙光调任北京铁路局副局长,不到半年后改任铁道部装备部副部长兼高速办副主任,负责高铁技术引进,2004年又被提拔为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兼副总工程师,主管铁路运行计划及发展规划等核心业务,成为铁路系统炙手可热的实权人物。

2011年2月,刘志军案发后,张曙光也被停职审查。2013年9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就张曙光涉嫌受贿4700余万元提起公诉,北京市二中院受理此案并于2013年9月10日开庭审理。张曙光被调查前在铁道部内部已是众所周知的“裸官”,在美国他和妻子拥有近3000平方米的豪宅,他的贪腐金额也远不止这个数字。

近些年,落马贪官的贪腐金额少则数百万,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按《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如今那些涉案金额巨大的贪官们却极少被判死刑,官方常常以其“坦白认罪、积极退缴赃款”等理由从轻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还有就是在最终认定贪腐金额时大大缩水。

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原广东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平最终被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也只有区区6000万元,被追缴的赃款赃物并未计算在内,如果包括房产374套,美元23万、欧元223万、加元15万、港元8千多万等;还有股票账户9个,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300万人民币的理财产品;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以及汽车16辆,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等,价值至少超过50亿。

事实上,几乎所有被判“死缓”的贪官都领到了“免死”金牌,缓期2年后再以假释、保外就医等方式出狱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监狱方面传出来的消息也证实,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其中各种原高官获假释、保外就医的占绝大多数。这使得贪官被判死缓,就等于领到了免死金牌。

近些年被判死缓的贪官越来越多,此举是否助涨了腐败份子的嚣张气焰?如果对贪官一律按《刑法》规定严厉惩处,是否有利于威慑贪官扼制腐败?答案显然不是那么简单!

因为在一个缺乏监督的体制之下,任何人一旦拥有这样那样的权力,都会象飞蛾扑火一样疯狂敛财,贪腐问题绝不单纯是个人的品行问题,因为人的本性都是贪婪的,关健是靠完善的制度来约束来监督,除此之外别无出路。


【@蔡慎坤 : 大贪官为何纷纷领到免死金牌?】

保存时间:2014/10/20
原标题:大贪官为何纷纷领到免死金牌?--博客中国
http://caishenkun.blogchina.com/2298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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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1:05:20 |只看该作者
另一篇 参考文章 :



巨贪张曙光们为何都能“免死”? 【编辑】 【删除】



作者:吴若愚  博客中国   2014-10-19 08:21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 死缓 张曙光
巨贪张曙光们为何都能免死
作者:吴若愚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上午对被称作“中国高铁第一人”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4700余万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曙光受贿4700余万元,只判了个死缓,这一消息立即引发网络讨论。有人这样议论道,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如果按照贪腐金额论刑期,张曙光可以判400多次死刑了。可是,法院却只判他死刑缓期2年执行。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其实,近年来巨额贪腐案并不少见,而真正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却很少见。据悉,原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兼营运部主任苏顺虎涉嫌受贿2400余万元被提起公诉。同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苏顺虎表示不上诉。而曾是张曙光上司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就被公诉机关指控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而网传则说,刘志军给国家造成损失高达数十亿或百亿,但刘志军最终还是被判了个“死缓”。

死刑缓期2年执行,听起来似乎很吓人,其实这就等于给被告人留了一条生路,因为我们从来还没有听说过,两年后将缓刑犯处以死刑的。如果严格地说,死缓不过是起到一个象征性的作用,实际上现与无期徒刑已经没什么两样。虽然在法庭上判决时,一个叫“死缓”,一个叫“无期”,实际上,这两个刑期都没什么区别。因为一个判了“死缓”的人,在得到生的机会后,会倍加珍惜这个生的机会,会以最大努力争取立功减刑,这样,就可以从死缓捡到无期,无期捡到有期,甚至创造条件争取假释、保外就医,最终达到相对自由的目的。

那么,为什么现在的巨贪们都很少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呢?据媒体报道,法院不判巨贪们死刑的理由是,因为能坦白认罪、退缴赃款。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等巨贪,都是因为能主动交代罪行,并退缴赃款而被“免死”。

如果就因为能坦白认罪和退缴赃款就可以“免死”,谁还不主动交代、退赃呢?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表示,“尽管目前国家的法律对官员的渎职、贪腐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具体量刑过程中很少对他们立即执行死刑,除非其还有经济之外的严重问题,或者说还引发了另外的巨大损失。”意思就是,那些没有拿到免死金牌的贪官,被处决的原因并非因为贪污多少钱,而在于贪污渎职造成的其它更严重的连带后果。
而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则认为,“持续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免于判处立即执行死刑,这些情况将有利于中国政府在今后外交活动中的协商和谈判。这里面有政治因素的考虑,不能完全以法律规定来评判。”

看来,贪官们是否被判死刑,已经不以贪腐金额的多少论处了,而是要考虑在国际社会的政治影响。从西方国家大多没有死刑的国际背景看,中国对贪官“免死”无疑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但是,如果长时期采取虽有死刑,却不判死刑的判决方式来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刑法》第383条规定的“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了。若时机成熟,就应将其删除,以能理直气壮地与国际司法体系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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