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4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加坡反腐历史:从腐败到廉洁 【转贴】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3 11:35: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加坡反腐历史:从腐败到廉洁


· 作者:燕王王皓  博客中国
· 时间:2014-11-22 16:07
·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 社会 文学 生活 国际


新加坡反腐历史:从腐败到廉洁

在1819年至1959年的大部分时期里,新加坡这个被誉为大英帝国的“东南亚明珠”的殖民地,腐败现象十分严重。在决定全力参选之后,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所提的竞选口号中,最为重要一条就是“扫除贪污”,其竞选道具是高举扫把,意即扫除贪污。这表明,当时的贪污腐败已经成为民众痛恨的对象,谁能举起“扫除贪污”的旗号,谁就能够赢取民心,赢得大选。

“新加坡所建立的制度,不是假设没人会贪污,而是确保一旦有人贪污受贿,必会被揭发并面对处罚。”

1960年6月,新加坡《防止贪污法》颁布。扩大了贪污罪的含义。“贿赂”不仅包括看得见的“有价值的物品”,也包括看不见的有价值的职务等,具体包括:

(1)金钱或任何礼物、贷款、费用、酬劳、佣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或任何一种财产利益,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

(2)任何职务、雇佣或契约。

(3)任何贷款、债务或其他任何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偿付、免除或清偿。

(4)任何其他服务、赠与或利益,如保证免受惩处、免因拘捕而失去资格、免受行政或刑事追诉以及行使或延期行使任何权利或公务上的职责。

并且,受贿罪不设“起刑点”,接受或赠予1元都算受贿或行贿。

新加坡有关法律把公务员收受礼品也列入涉嫌贪污范围,并有严苛的规定:第一,不得接受公众人士任何礼物、钱财或其他利益如娱乐、免费旅行等;第二,除非在退休时,不得接受下属送礼或娱乐应酬。如果因为退休而要接受下级所赠礼品,则必须向常任秘书(即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最高首长)写报告,申报所受礼品的价值、名称等;所受礼品不得超过300 美元;第三,特殊情况下,如无法拒绝或拒绝则不近人情,可暂时把礼品收下来,过后向上面报告,并将礼品上交。如本人需要这个礼品,经上级批准,按礼品价格付款;第四,如果接受下属人员的款待活动,必须报告款待的时间和地点,款待必须是适度的,不能超过举办款待人员月工资的2%。

同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新加坡先后颁布《公务员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等相关法规,实施严格、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及其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各类财产不仅在聘用前要申报,任职期间也要每年申报;实施公务日记制度,要求公务员详细记录公务行为,由本部门常务秘书负责定期详细审查,发现问题必须送交贪污调查局处理。高级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也由严格的监督、检查、控制和定期轮岗制度加以限制。新加坡公务员需要申报的财产除了个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法律允许的股票、债券投资等,一定价值以上的珠宝首饰、家用设备、古玩等也要申报,此外,还需申报配偶等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新加坡政府指导手册中的《行为与纪律准则》第 135 至第 139 条规定,公务员初任公职时及之后每年均须申报其本人在公开及未公开公司的 股份、房地产(自住房屋除外)等方面的利益和投资情况,其配偶、依靠其抚养的家庭成员以及那些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利益和投资情况,尤其是在未公开公司的投 资情况也需要申报。

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便属违法,即被告人占有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的、与其已知收入来源不相称的财力或财产,或他在被指控的犯罪时间或大约这个时间获得了他不能令人满意地说明其财力或财产的增添时,就无须证明有任何具体贪污、受贿行为,即可推定为贪污或受贿所得,并据此处以刑罚。

“从成为公务员开始到离职,公务员几乎时刻被监控着”,一位在新加坡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笑言。

新加坡反腐,有三个特点。

一是苍蝇老虎一起打。

新加坡前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1986年受到贪污调查局调查指控。尽管李光耀与其私交深厚,但并未因他“劳苦功高、人才难得”而心慈手软。郑章远最后畏罪自杀,留下遗书表示“用自杀来表达对新加坡法律的尊重”。

曾有新加坡公务员因收受1元钱贿赂而被判刑8个月,这是1元钱的“时间成本”。有一个停车场的收费员收受货车司机贿赂500新元,以使这位司机停车不用交费。事情被举报后,法庭判受贿者5年监禁。他不服,上诉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结合他曾有犯罪前科,新账老账一起算,判他20年,此人至今仍在服刑。

新加坡的经验是,小贪即惩,他们才不会成大贪。

二是行贿受贿,一起收拾。

根据新加坡法律,不管行贿性报酬给予或未曾给予,接受或未曾接受,只要“同意给予”或“同意接受”,均被视为犯罪;不管贿赂性报酬的接受者已经行动或未曾行动,或“无意这样做”,均被视为犯罪。这就使得各种状态的腐败行为都会受到惩罚。

《新加坡反贿赂法》中要求:当行贿行为发生时,被行贿人有义务和责任把行贿者扭送至相关司法机关,否则,被行贿人将受到相应处罚。2009年,曾经有一人为了免交交警的罚款,私下塞给交警20元钱,结果被交警举报,被判入狱3个星期。在新加坡,就算给予执法人员一包价值5角钱的咖啡粉,也可能被视为行贿而被判刑。入狱不仅意味着你要坐多久的牢,而在于你今后的养老金、公积金、工作都将丧失,这是一个很大的惩罚。

三是社会联动,上下合力。

早在195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贪污调查局。但是,那时的贪污调查局,因为民众怀疑,担心遭到报复,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贪污调查局并没有发挥很大功用。

1959年开始,种种反腐法规出台,贪污调查局进行一系列改组。贪污调查局对政府法定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案官员,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不赦,决不姑息。贪污调查局可以触及任何达官贵人。李光耀本人也曾经受到指控,称他和儿子李显龙买房收回扣,消息出来公众大哗,当时的总理吴作栋立即下令调查。后经调查和议会辩论,所谓“回扣”只是正常商业行为。对此,李光耀欣慰地说,“有关当局能调查我,证明了我所定下的制度是无私有效的。这次事件也再次证明———没有任何人能枉法。”为了让公民积极举报,贪污调查局会通过各种策划向企业宣传反贪污的信息。贪污调查局还会通过媒体定期发布贪污案件的新闻,从而教育公众,让他们知道政府的立场。在举报人中,大约1/3采用匿名举报的方式,政府不会强迫他们提供真实身份。其实,新加坡对举报者给予了最高级、最严密的法律保护,不会泄露举报者的身份。

在新加坡,贪污行为作为严重罪行绝无容身之地,贪污腐败者难以立足,甚至沦落到“千夫所指、不病而死”的境地。一位即将退休的博物院院长因收受4万新元被判刑一年,他不仅丧失了全部养老金,妻子也因社会舆论压力而自杀,出狱后生活窘迫,晚景凄凉。在一个肃贪条例森严、反贪意识强烈的社会,贪污者将面对强大的社会和个人心理压力,落入“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千夫所指,不病而死”的境地,贪污的歪风就无法盛行。

贪污调查局策划组组长罗荣兴介绍说:“在新加坡一旦被发现有贪污行为,就再也不会有人雇用你,你就被社会唾弃了。这使很多人都不敢以身试法。”


结论:

1945年至1959年,是新加坡殖民官员最腐败的时期。殖民政府公职人员办事时收取所谓的“咖啡钱”,也就是提供特别关照和方便来索取相应的不法钱款,已经成为了政府内部的“潜规则”。政府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腐败十分猖獗,不仅存在大量公务员的个人腐败行为,而且有组织的贪污也很盛行,从孩子入学到政府审批,官员吃拿卡要无处不在。1950年,新加坡警察总长在他的年度报告中无奈地指出:“新加坡的各政府部门中都已贪腐盛行,公共部门和司法部门内部都存在着难以根治的腐败。”

但是,从1959年开始,新加坡狠抓制度建设,全国上下,齐心合力,终于将风气扭转过来了。新加坡,由一个腐败猖獗的东南亚旧殖民地,一跃成为高效清廉的富裕国家。

新加坡的由贪变廉,很好地证明了,要想得到廉政,一是掌权者自己的反腐决心。有了那个决心,才能拨乱反正,扭转乾坤。反之,自己缺乏反腐决心,那廉政就是悬谈了。二是制度建设。从1959年开始,新加坡大刀阔斧进行新制度建设,殖民地时无助于反腐的旧制度被纷纷砍掉,严苛严密的制度纷纷建立起来。制度变革,才有出路。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zxc1981 + 3

总评分: 威望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6 14:42 , Processed in 0.06919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