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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定标权之争:概念的厘清是探讨议题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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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2-23 17:18: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概念的厘清是探讨议题的基石。
在定标权归属之争中,首先应当对定标权的内涵作一界定,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分析、探讨和辩论。


  2010年的时候,我提出了广义定标权的概念,并对定标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过程进行了分析,随着
《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出台和修改,以及
自己
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断加深,对于广义定标权的内涵,其后还有补充、修正与完善。


  个人最新观点如下:


 
一、广义定标权
  


  广义定标权的内涵是:采购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现实存在的,也一直为招标人所享有;起码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规范中,并无剥夺招标人广义定标权的现象。


  在广义定标权框架下,定标权的表现形式是: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其签发中标通知书;而定标权的实现过程,贯穿着招投标的整个操作流程。


  因此,定标权实际上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评标知情权、评标参与权、评审监督权、对不合理评审结果的否决权、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权和中标人的最终确定权。


 
 二、狭义定标权


  狭义定标权,是钱老所说的在3名中标候选人中自由选择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这一权利是不存在的。


  也就是说,狭义定标权,实际上并不存在,也不因招标项目性质不同而有区别。


  因而,狭义定标权被剥夺的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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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 2 个人建议没有必要对“定标权”进行定义以及进行剖析,虽然这样能帮助大家去深层次去理
zxc198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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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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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2-24 10:27:15 |只看该作者
到底 招标人的 定标权公权力,还是 私权利

看了各位的发言,我不禁联想到一个问题,就是久久思考,但是没有定论的问题

招标人的定标权,到底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 ?

为什么 发改委 部委政令,要强调: 区分两种情况:应用国家有资金为主和私人资金的情况 ?

我自己的看法是:使用国家资金的(含国家控股),属于“公共采购”。

而这使得招标人,不仅仅是“招标人的法人单位”;而是使用国有资金的使用人,或者是说,代表人。

而,当着有关部门审批该项目时,就等于“授权”给了他们这种“代表权”;所以,他们行使的是 “公权力”的某种代表。

这是“中国特色”的一种表现新式。其他国家很少有这种情况。

欢迎批评指正 !! 欢迎讨论 !!

本文作为 跟帖,发表于大力;李金升;和张志军的帖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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