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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政府采购的“四大问题”亟待解决【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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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1:2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困扰政府采购的“四大问题”亟待解决

硅谷动力 2007-04-25  作者: 张栋天  来源: eNet硅谷动力  

【编者按】
  总体上看,政府采购工作已步入规范有序的良性运作轨道,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系列采购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建设、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已然发挥作用,巨大的采购规模和节支额也以数据形式证明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正文】

  【eNet硅谷动力专稿】总体上看,政府采购工作已步入规范有序的良性运作轨道,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系列采购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建设、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已然发挥作用,巨大的采购规模和节支额也以数据形式证明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但是政府采购工作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当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管采分离满足于机构隶属关系的分离。政府采购的管理与操作职能应予分离,这是《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明确要求,更是推行阳光操作和实现采购效能的必然选择,各地在实践中模式不一,方法各异,管采分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集采机构又有“新婆婆”,集采机构分离出财政部门后,往往选择“挂靠”同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也有的“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有的被综合性的招投标大市场“收留”,集采机构失去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

  二是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职能让集采机构全盘带走,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工作脱离干系,把管采分离错误地理解为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的管理与操作职能“干净”地清除;

  三是管采分离仅停留在机构分离层面,职能分离不够彻底,管理机构还兼做操作,操作机构还有管理职能如处理供应商投诉等,“丢碗不丢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关系混乱,职责不清,管理与操作中 “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并存。

  (二)集采机构的经费预算体制难以真正保证非营利性。目前,由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未对集采机构的经费保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无全国统一标准可参照执行,各地各级集采机构的预算管理模式不一,有全额拨款的,所有支出均由财政包揽,吃用不愁;有定额补助的,一般是补助人员工资性支出,其它公务支出费用靠自己挣;也有自收自支的,财政不供给任何经费;还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集采机构对于四种预算管理模式都程度不同地存在“水土不服”现象,采用全额拨款的,集采机构不必为生计奔波忙碌,势必会产生惰性,没有了生存压力,员工就会缺乏工作热情,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抑制,在服务上打折扣,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采用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模式的集采机构,因为生存压力会过于注重“创收”而淡化集中采购职能地履行,变得很市场化,其中又以企业化管理模式为甚,收费往往成为其做好工作的首要动力和直接目标,至于操作程序是否规范、节支效果是否明显已无奈地沦为次要目标;介于全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之间的定额补助模式,补助得多,集采机构对于收入问题就不会考虑太多,补助得少,集采机构就会很自然地考虑收入问题。事实上,非全额拨款的集采机构几乎均在收费,但如何保持非营利性与收费之间的平衡却很难。

  (三)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权责失衡问题突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责失衡不利于依法采购秩序的形成,为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保护伞”,消极腐败的根源难以真正铲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政府采购法》现行条款对采购人这一重要的采购当事人“厚爱有加”,其主体地位过于突出,在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上采购人拥有很大的“发言权”,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因“有法可依”,既涵盖了采购活动的前期各项工作,又延续至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后采购的重要事项,从而使得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一个招标项目,招标采购单位通常会要求投标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设定得很重,但招标采购单位却“一毛不拨”,从未听说有招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履约保证金,对违约责任如到期不付款、不按时验收等却轻描淡写,甚至避而不谈。

  (四)协议供货后期监管跟不上。不少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就是自行随便采购,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协议供应商处购买即可,而全然不考虑质量和价格,有些采购人因有协议之便,将本单位的协议供货业务固定在某一“关系户”,还有些采购人的领导根本不过问协议供货的事,完全“放手”让下属经办,至于下属如何经办、是否存在监督则全然不问,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由于监管滞后,协议供货成了随便采购的代名词,严重违背了协议供货的初衷和政府采购的目标。有些供应商更是认为取得协议资格后便捧上了“铁饭碗”,不能很好地履行协议供货合同和兑现投标的服务承诺,甚至搞串通“相互捧场”,机会均等,利益均分,还会误导采购人采购质次价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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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5-5 11:29:40 |只看该作者
 二、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对策


  (一)管采分离重在职能分离。依法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为做好管理工作提供组织和人力资源保障。法律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的管理工作应设立专职的机构、落实专门的人员来经办,市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内设政府采购办(处、科),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业尽量对口的管理人员,不能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挂靠在某处或科当作“副业”来办。依法设立与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存在隶属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充分保障其享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集中采购机构应直属同级人民政府,对政府负责,向政府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人事、党务、经费完全独立,最大限度确保集采机构工作免受行政干预困扰。管采分离后,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的职责必须明确,真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二)妥善解决集采机构吃饭问题。解决集采机构吃饭问题,政府包养与自苦自吃都不适宜,既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没有后顾之忧,又不能面面俱到、大包大揽。要以法律形式固定集采机构的经费预算体制,采取定额补助与定项补助相结合较适宜,定额补助要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集采事业发展的需要保持合理的增长水平,优先保障工资性支出及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支出,核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所需经费,对于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非正常性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集采机构的基建、大型设备购置支出,财政部门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的定项补助。集采机构的非营利性质说明集采机构还有收取费用的空间,考虑到集采工作的需要和发展,如确实要收取代理服务费,有关部门应尽快拟定全国统一的费率标准,就低不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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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5 11:31:08 |只看该作者
(三)修订《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进行“削权加责”。对采购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加大采购人的法律责任,不局限于通报批评等纪律层面的惩处,细化违法采购的处罚条款,不能笼统含糊,增强可操作性。《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应围绕对采购人“削权加责”这个中心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限制设定供应特殊资格条件。除技术复杂及大型采购项目外,一般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设定供应商特定条件,放宽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入条件,前提是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如果确需设定特定资格条件,应确保与具体采购项目相匹配,保证充分竞争,防止量身定做。

  二是资格审查工作交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办理。在采购活动前期,《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赋予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应予取消(不包括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发售前的资格审查由代理机构负责,采购活动开始后则由评标委员会等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

  三是建立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对招标文件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已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不少地方正积极尝试引入这项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得到很好保障,另一方面又可减少招标文件引起的“后遗症”,把问题解决在招标准备阶段。

  四是采购人代表不参与评标或谈判或询价。《政府采购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均有采购人代表,其实采购人代表在采购活动中应该回避,最起码应坐在旁观席上,直接参与具体的评审工作容易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政府采购应逐步向专家采购方向发展。

  (四)加强协议供货执行期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以办公自动化产品为例,可规定采购人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适用协议供货,具体的限额标准应根据当地采购规模和管理的需要而定,超出此限额的则不能采用协议供货,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操作。实施协议供货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仍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的对口职能处(科)室要对采购人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重点看采购项目是否已列入全年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政府采购管理处(科)要审查采购人申报的项目是否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注意审查采购人是否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原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拆成若干个协议供货项目,以规避招标采购。每一项协议供货活动结束后,财政部门可要求采购人在三日内将采购结果报送备案,采购结果应标明最终采购金额及成交供应商。财政部门应建立对协议供应商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责任编辑 孙杰】

[一句话点评。总体分析都很好,唯独不让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和谈判,没有理由,后果导致无人负责。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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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6 20:01:28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一句话点评,采购人在采购中的应该担当很重要的角色。因此也应该充分考虑采购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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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8 18:33:12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中! [s:1]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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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6#
发表于 2007-5-20 14:05:37 |只看该作者
这四个问题怎么办呢  思考中......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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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5-22 11:54:3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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