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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做好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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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7 11:58: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做好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来源: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15-01-22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等财政存量资金,加强管理。同时从2015年起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通知指出,从2015年起,在财政部编制全国三年财政规划、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地区三年财政规划的同时,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各部门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特别是要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现有财政存量资金,通知要求,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政府2013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此外,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2014年财政部已经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  


  通知指出,近期审计署对中央本级和部分省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各级财政存量资金的数额依然较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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