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收费急需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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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救护车上高速该不该收费急需法律规范
原创 2016-02-04 邝宪平 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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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无价,救护车承载的是生的希望,提前一分钟就有可能挽回一条生命,因为收费问题而延误挽救一个生命,则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鉴于当前救护车收过桥费的规定不一,在实践操作中也出现偏差,且最容易造成误会,一些收费站视“规定”不放,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办,而一些救护车司机则很“看重”免费,觉得收费损害了救护车的尊严,甚至为了区区几元钱也要绕道,甚至停车不前去救人,这均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救人的悲剧不该出现在救护车过桥费是否免费上。
文 | 邝宪平
来源 | 旷野法苑的法律博客
据2016年2月4日北京青年报报道,2 月 1 日晚,四川荣县华康医院一名70多岁患者,因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加重急需转院,医院随即派出救护车将患者送往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乐自高速贡井收费站时,救护车驾驶员和高速路收费员因为该不该交13元的高速路过路费起了分歧,造成载着病重患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7分钟,并造成高速路出站口拥堵。最终,救护车在缴纳13元过路费后,才驶离收费站,将患者送往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所幸患者并未有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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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顾名思义,救护车就是救助病人的车子。救护车上的AMBULANCE是反过来写的,这是为了让前面的汽车司机通过后视镜直接看到正方向的Ambulance单词,从而迅速让道。伴随着警示灯的闪烁和警报器的呼啸声,毫无疑问,一辆救护车中赶往一个紧急呼叫的事故现场。所有的交通要道都会魔幻般为它放行。
司机可以在车行道边缘、人行道,甚至反方向上行驶——任何地方都行,只要救护车能通过。像奔赴火灾现场的消防员一样,救护人员也需要分秒必争,因为这可能意味着生死之差。仅仅是因为13元的过桥费,救护车竟然在收费站停车长达7分钟,救人,时间就是生命,对于救护车的做法不敢苟同,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话题,救护车该不该收过桥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有6种特权,即: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那么救护车通行高速路是否收费,该统一尺度。现行的法规,救护车并不在高速免收通行费的“6种情形”之列,一定程度来说是立法的局限性。根据我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6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120”急救车并不在其列,因此,“免费”一说尚无法律依据。在1988年《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中第七条曾明确规定救护车免收通行费,但该规定已经于2007年失效。
2004年生效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并未明确规定救护车属于免交过路费车辆,该条中仅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也就是说通常的急救行为并不符合法定免交条件。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结果导致各地执行不一,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一些地方有业务的急救车一律免费;一些地方急救车拉着病人行经高速公路时免费,行经高速公路去接病人时收费;一些地方任何情况下急救车都免费。但基本上,急救车到高速公路上抢救因车祸伤亡人员都是免费的。
据了解,由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包括京昆高速、京港澳高速、京藏高速、京哈高速、通燕高速、京开高速、京承高速、机场北线、机场南线、京平高速、京津高速、京新高速、机场第二高速、五环路和六环路等公路均按照“京交财发〔2007〕43号文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交通部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该《通知》第三条说明,依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北京市政府同意,有九类车辆减免通行费,其中第八类就是“设有固定装置正在执行任务的北京市救护车、消防车”。根据《通知》,减免通行费车辆在通过北京市收费站时应走专用通道,没有设置专用通道的走外侧车道通行,通过封闭式高速公路时应在入口处领取通行卡,出口处交回通行卡通行。
除北京市外,黑龙江省在2003年就发布了《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急救中心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承担着当地危、急、重患的急救和转运工作,为使黑龙江省各类急救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缩短病人的转运时间,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120救护车”,一律免征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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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无价,救护车承载的是生的希望,提前一分钟就有可能挽回一条生命,因为收费问题而延误挽救一个生命,则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鉴于当前救护车收过桥费的规定不一,在实践操作中也出现偏差,且最容易造成误会,一些收费站视“规定”不放,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办,而一些救护车司机则很“看重”免费,觉得收费损害了救护车的尊严,甚至为了区区几元钱也要绕道,甚至停车不前去救人,这均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救人的悲剧不该出现在救护车过桥费是否免费上。
当然,公益并非一定要靠免费来体现,例如,急救通行的费用政府买单,也能体现公益;又如,高速路对急救车辆先收费后返还,也是一种公益。关键是在操作层面,不能异化成个体对个体的规则。在收费技术信息化的今天,对急救车辆收费可以实行机构间的协议化,医疗机构与收费机构可以基于对法规的理解,通过协商,形成统一的方案,达到尺度的统一。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生效于2004年,既没有考虑到急救的公益性,也没有考虑到高速路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城区之内和城际之间的快速通道。如果给立法打补丁,对救护车高速路通行一律实行免费,自然无分歧可言。从爱护生命的高度出发,救护车免过桥费应成为全国的统一规定。但前提则是救护车是在“救人”,如果救护车不务正业,则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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